根据纪检监察干部队伍建设要求,结合我区实际,经区委、区政府同意,决定在全区公开选拔区纪检监察宣教中心工作人员。7b2鹤山区人民政府
一、选拔名额
计划选拔区纪检监察宣教中心工作人员5名。
二、选拔范围和报考条件
(一)选拔范围和对象
鹤山区机关事业单位正式在编的一般干部。
(二)报考条件
1、中共党员(含预备党员);
2、热爱纪检监察工作,坚持原则,公道正派,遵纪守法,清正廉洁,敢于担当,具有一定的文字表达和公文处理能力;
3、在鹤山区机关事业单位工作已过试用期,历年年度考核均为称职(合格)以上等次;
4、大学专科及以上学历;
5、40周岁以下(1976年12月13日以后出生);
6、身体健康。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报考:
1、涉嫌违纪违法正在接受纪律审查的,受过党纪、政纪处分,刑事处罚的;
2、调入后即构成回避关系的;
3、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的其他情形。
(三 )截止计算时间
本次公开选拔人员,凡涉及时间计算的,统一截止到2016年12月13日。
三、选拔程序和办法
(一)报名和资格审查
1、报名。本次公开选拔采取个人自愿与组织推荐相结合的方式,各级各单位要积极支持符合条件的人员参加报名。各乡镇办事处纪(工)委、区纪委驻区直各单位纪检组要积极宣传发动,搞好协调、对接。报名者填写《鹤山区纪检监察宣教中心工作人员报名表》(附后,自行下载)一式两份(贴照片),同时提交身份证、学历证、相关证书原件和复印件1份;1寸正面免冠照片3张(须和报名表上的照片同一底版,照片背面注明报考者姓名)。
2、资格初审和推荐。报考人员所在单位的纪检部门会同组织人事部门负责报考资格初审工作。要严格把关,认真审查。初审合格者,由单位出具书面推荐材料,加盖单位公章后和报名表、相关证件及复印件一并于2016年12月21日18:00前报区纪委423房间。
3、资格审查。资格审查贯穿整个公开选拔全过程。报考人员提供的有关材料必须真实有效。凡发现报考人员提供虚假材料或单位的推荐材料与实际出入较大的,即取消其选拔资格,并通报所在单位。
4、选拔人员的报名人数与拟选人数的比例应不低于3: 1,达不到比例的相应核减选拔名额。
因报名人员联系方式变化、停机、关机等原因造成无法及时接受选拔相关信息,后果由本人承担。
(二)考试
考试分为笔试、面试。
1、笔试。笔试采取统一命题、统一组织、统一评分的方式进行。满分100分。笔试内容是公共基础知识和纪检监察业务知识。笔试时间、地点详见准考证。准考证领取时间和地点电话通知。考生持准考证和身份证参加。
2、面试。根据笔试成绩,按选拔人数1:2的比例从高分到低分确定面试人选。笔试缺考、作弊或成绩为零分的,不得进入面试。若比例内笔试成绩最后1名出现并列,一并进入面试。
面试采取结构化面试的方式进行。满分100分。
面试时间、地点以面试通知为准。
3、考试总成绩=笔试成绩×50%+面试成绩×50%。
笔试、面试、考试总成绩均按照四舍五入的方法,保留两位小数。
(三)体检和考察
根据考试总成绩,按拟选拔人数1:1的比例确定体检和考察对象。若比例内最后一名出现并列,以笔试成绩高的列入体检和考察对象。若笔试成绩也相同,加试写作,写作成绩高的,列入体检和考察对象。
体检标准和要求参照公务员录用体检的有关规定执行。
主要考察报考人员的政治思想、道德品质、能力素质、现实表现、遵纪守法、廉洁自律以及选拔后是否需要回避关系等方面的情况;查阅本人档案及有关资料,核实报考者是否符合规定的报考资格条件,确认其报名时提交的信息和材料是否真实、准确。
体检考察不合格或自动放弃者,按照考试总成绩依次递补。
(四)公示、试用与办理手续
综合报考人员考试总成绩、体检结果和考察情况,按照职位需求,择优确定拟选拔人员,公示7天。
公示期满后,拟选拔人员进入区纪检监察宣教中心试用2个月。试用期间不办理调动手续。试用期满后,经考核合格的,办理调动手续。考核不合格的仍回原单位工作。
四、纪律要求
严格工作纪律,选拔过程中,工作人员和报考人员一旦出现违纪行为,将予以严肃处理;报考人员不得托人说情、打招呼,一经发现,立即取消报考资格。
五、信息发布和政策咨询
所有选拔信息及相关事项均通过区机关电子屏幕或在单位内部进行发布。咨询电话:0392-2313945
六、组织实施
本次公开选拔由区纪委会同区委组织部、区人社局组织实施,区纪委具体负责。区纪委负责有关政策解释工作。
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