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市人事局、市建委、市规划局(津人专〔2000〕28号)文件,注册城市规划师执业资格考试报考条件为:
凡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遵纪守法并具备以下条件之一者,可申请参加注册城市规划师执业资格考试:
(1)取得城市规划专业大专学历,并从事城市规划业务工作满6年。
(2)取得城市规划专业大学本科学历,并从事城市规划业务工作满4年;或取得城市规划相近专业大学本科学历,并从事城市规划业务工作满5年。
(3)取得通过评估的城市规划专业大学本科学历,并从事城市规划业务工作满3年。
(4)取得城市规划相近专业硕士学位,并从事城市规划业务工作满3年。
(5)取得城市规划专业硕士学位或相近专业博士学位,并从事城市规划业务工作满2年。
(6)取得城市规划专业博士学位,并从事城市规划业务工作满1年。
(7)人事部、建设部规定的其他条件。
根据市人事局、市规划局(津人专〔2001〕14号)文件,注册城市规划师执业资格考试报考条件补充规定为:
具备下列条件之一者,可参加全部科目的考试。
(1)1980年底前,取得城市规划专业中专学历,从事城市规划工作满15年。
(2)1982年底前,取得非规划专业大专学历,从事城市规划工作满10年。
2、免试部分科目条件
在《注册城市规划师执业资格制度暂行规定》下发之日(1999年4月7日)前,已受聘担任高级专业技术职务并具备下列条件之一者,只参加《城市规划管理与法规》、《城市规划实务》2个科目的考试,《城市规划原理》、《城市规划相关知识》2个科目可免考。
(1)1987年以前(含1987年),取得城市规划专业硕士学位,从事城市规划工作满10年或取得相近专业硕士学位,从事城市规划工作满12年。
(2)1984年以前(含1984年),取得城市规划专业大学本科学历,从事城市规划工作满15年或取得相近专业大学本科学历,从事城市规划工作满17年。
根据市人事局、市规划局(津人专〔2001〕14号)文件,注册城市规划师执业资格考试免试部分科目条件补充规定为:
具备下列条件之一者,可免试《城市规划原理》、《城市规划相关知识》2个科目,只参加《城市规划管理与法规》、《城市规划实务》2个科目的考试。
(1)1970年底前,取得城市规划专业大专学历,从事城市规划工作累计满15年;或非规划专业大专学历,从事城市规划工作累计满20年。
(2)1970年底前,取得城市规划专业中专学历,从事城市规划工作累计满20年;或非规划专业中专学历,从事城市规划工作累计满25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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