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市(州)财政局、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各有关单位:
根据《贵州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做好2024年职称工作有关问题的通知》(黔人社通〔2024〕35号),《贵州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印发贵州省职称申报评审工作规则(试行)的通知》(黔人社通〔2023〕50号点击文件可打开文件链接)和贵州省会计系列高级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申报条件(试行)》(黔人社通〔2020〕18号点击文件可打开文件链接)要求,现就2024年全省高级会计师和正高级会计师职称申报评审工作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申报评审条件
1.2024年贵州省会计系列高级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申报条件和评审规则严格按照黔人社通〔2023〕50号、黔人社通〔2020〕18号文件规定执行。
2.按照人事和职称管理的相关要求,申报人员的任职年限(聘任时间)终算时间为2024年12月31日,在此时间点达到退休年龄,但未经各级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批准延聘(延退)的专业技术人员,不再申报。
二、申报步骤及时间要求
(一)申报人创建系统账号和关联
申报人账号实行实名制管理。本通知下发后申报人访问贵州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贵州职称一站式办理”专栏(https://rst.guizhou.gov.cn/ztzl/tjgzxyfwgzrcgzzcyzsbl/)系统入口进行用户账号创建和关联。首次创建个人账号的,须注册账号并进行个人实名制验证,账号与推荐单位绑定关联后方可办理职称申报业务;已有系统个人账号的,须完善用户资料,并进行个人实名制验证,验证通过后可办理职称相关业务。同时,申报人可进入系统“个人职称数字档案”页面,逐项填报个人信息及业绩信息,并进行动态维护(个人信息发生变化或取得新的业绩后,应在系统中动态更新,主管部门、推荐单位应及时对申报人更新的信息和业绩进行审核确认)。申报人在其后的职称申报中可直接从业绩档案库中选取申报材料,无需重复填写及上传佐证材料。
(二)个人申报
2024年10月18日—23日,申报人登录信息系统维护个人信息、上传申报资料,为提交申报资料做准备,准备就绪的可点击“预约自动申报”,系统将在申报时段内自动申报,也可于10月18日8:00至10月23日17:00手动申报。申报人未在该时间段内提交申报材料的视为放弃申报,申报信息一经提交不能自行变更。申报材料上传清单及注意事项详见附件1。
(三)推荐单位资格审查
推荐单位根据黔人社通〔2023〕50号,认真对照申报条件审查申报材料,对申报人员材料的真实性、准确性、规范性予以审核。如发现填报错误、被信息系统提示为“学术风险预警”(以下简称“风险提示”)以及存在非原则性问题的,要指导申报人进行更正补充。
(四)推荐单位公示
推荐单位对审核情况要以适当方式在一定范围和信息系统内公示不少于5个工作日,原则上于11月13日前完成公示并推送。推荐单位启动公示程序后,信息系统对申报材料开启防篡改保护,除“申报类别”“评审类别”可按程序依申请调整外,申报材料全流程锁定流转。公示期间接到举报反映的,要及时进行核实并作出相应处理。公示结束后,对资格审查和公示期间,涉及“风险提示”但已排除风险的,需出具书面说明(写清楚排除风险的具体做法和过程并加盖单位公章),会同申报材料在系统中上传。本单位未被推荐人员的申报材料自动终止本年度申报。
(五)材料流转
各材料流转单位在收到材料后3个工作日内完成审查和往上一级推送,确保申报人材料在贵州省会计专业技术职务高级评审委员会收取材料截止日前推送到位。未在规定时间内完成推送,导致申报人材料不能及时送评的,责任由未在规定时限内完成推送的单位承担。
(六)评委会收取流转材料
贵州省会计专业技术职务高级评审委员会线上收取推送流转的材料,截止时间为2024年11月30日17:00时,逾期不再接收。
(七)缴纳评审费
申报高级会计师、正高级会计师的评审费为350元/人,从2024年起,职称评审费通过系统统一交纳。系统显示申报人材料已被贵州省会计专业技术职务高级评审委员会确认接收后,将生成交费二维码,申报人在规定时限内扫码交费,将收到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发送的开具非税票据短信,可按短信通知自行下载非税票据。缴费截止时间为2024年12月4日23:59。申报人未在规定时间缴费的,视为放弃申报。
三、评审安排
(一)政策性审查
根据评审工作计划,评委会将于2025年3月15日前完成政策性审查。
(二)答辩
通过政策性审查的申报人员须到指定地点参加答辩,答辩时间和地点另行通知。未按要求参加答辩的申报人员,取消评审资格。
(三)职称评审结果确认,存档及电子证书获取
评审结果备案完成后,由评委会在信息系统中生成“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评审通过确认单”,下载打印盖章,由用人单位或申报人本人领取,经用人单位盖章确认后存入个人档案。评审通过且备案完成的申报人,待收到通知后,即可在贵州省人才人事公共服务平台上自行下载电子证书。
四、注意事项
(一)继续教育要求
公需科目:申报人应按《贵州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组织开展2024年度全省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公需科目学习测试工作的通知》要求,在申报前完成2024年度继续教育公需科目课程学习和测试,测试通过结果由系统自动获取。从2024年起,申报人无需在系统中提供公需科目测试佐证材料。
其他继续教育:根据《贵州省会计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实施方案(试行)》(黔财会〔2020〕1号),每年参加继续教育取得的学分不少于90学分,参评人员需要上传近五年内在贵州省财政会计网(http://czkj.guizhou.gov.cn/)申报的继续教育学分记录。
(二)全国高级会计实务考试成绩有效合格期
2022年-2024年“高级会计实务”科目考试达到国家合格线,或2024年“高级会计实务”科目考试分数达到省级合格线。
(三)申报人和推荐单位严格执行制度
各推荐单位、申报人在申报评审工作中要严格执行单位公示、申报人和推荐单位制度,未按要求公示和签署书的申报人和单位,其申报材料不予受理。推荐单位要对申报材料(含政策性审查未通过后的补充材料)真实性、合规性严格审核。申报人对提交的全部申报材料真实性负责,有任何材料存在违背诚信,弄虚作假行为的,政策性审查通过的取消参评资格,评审通过的取消任职资格,并根据有关规定严肃追究申报人员及推荐、审核单位责任。
(四)事业单位推荐人数要求
单位推荐申报高级、正高级职称的人数,应在本单位相应级别专业技术岗位空岗数范围内,确定推荐申报评审人数并出具专业技术岗位空岗说明,以及新的事业单位岗位聘用情况备案汇总表。事业单位不在编制内的聘用人员和企业人员不受岗位结构比例限制。
(五)正高级会计师申报实行代表性学术成果送审制
申报正高级会计师的专业技术人员须在提交的学术成果中选择1项作为代表性学术成果,经政策性审查合格并符合送评条件的,评审委员会将申报人的代表性学术成果送不少于2名相关专业专家进行盲评,盲评意见作为评审委员会评审时对申报人学术水平评价的重要依据。未按时发送的,视为放弃申报。(具体要求详见附件1)
(六)会计系列高级职称“定向评价定向使用”
按《贵州省乡镇和乡村振兴重点帮扶县专业技术人员职称“定向评价定向使用”评聘办法》(黔人社通〔2024〕67号)执行。申报类型在系统中选择“定向评价定向使用”。
(七)中央在黔单位、企业人员和外省单位人员申报
中央在黔单位、企业人员如需在我省申报评审,按《贵州省职称申报评审工作规则(试行)》第十九条办理。外省单位人员如需在我省申报评审,按国家有关规定,由单位上级人社部门出具委托函,报我省同级人社部门按程序创建账号(委托函请见附件3,不符合此类情况的不需要出具委托函)。
请各市(州)财政局、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各有关单位要将上述要求及时告知申报人,如遇问题做好解释答疑工作。
1.2024年度贵州省会计系列职称申报材料上传清单及要求
2.单位公示等相关文件模板(供参考)
3.2024年贵州省职称评审委托函
系统咨询电话:0851-85864676
贵州省财政厅、贵州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
2024年9月19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