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B-5政策手册更新:关于区域中心扩大地理范围的政策变化
移民局政策手册是美国移民局集中的在线移民政策存储知识库,将最终取代审裁实操作手册(AFM),移民政策备忘录站点和其他政策知识库。
此次政策手册更新的重点内容包括:
明确了移民局将审核某种经济学方法论是否能够合理证明区域中心的地理范围是有限的,以及在推理项目对区域经济的影响时所使用的乘数和假设是否是合理的。
解释了区域中心的地理范围必须是有限的、连续的,并且与指定经济区域的投资目的相一致。
递交I-924表申请扩大区域中心地理范围的,必须要等I-924审批之后才能扩大其地理范围。
明确了移民局将如何裁决已申请扩大地理范围的区域中心的I-526申请。
解释了如果区域中心隶属关系的变更发生在I-526申请递交之后,移民局将视其为实质性变更。
扩展阅读:美国投资移民主要条件
投资指提供资本。资本包括现金、设备、存货,或其他实质财产,定期存款、政府公债及其他容易变成现金的证券以及货款,都可视为资本。投资的资金不得以非法手段取得。施行细则规定,申请人应以外国经商纪录、个人及公司报税税单,及其他文件,证明所投资金的获得,纯粹的房地产投资,买土寺或住宅,坐等升值,不符合规定。该企业必须是新的,购买一项原已存在的企业,也不符合规定,但施行细则定有变通办法。所为新的商业性企业,包括下列三种:1、创设一个全新生意;2、收买陷於困境的企业,加以整顿或重组,并保留原有员工;3、买卖已存在的生意,并加以扩充。所谓扩充,指增加原生意资产净值40%以上,或增加原生意所雇员工数达40%以上。
采取扩充方式申请移民者,也必须符合资金及雇用10名员工的基本要求。新的商业性公司可由一个人投资,也可两个人以上的投资者联合投资。投资移民的立法精神,在于创造就业机会。新的商务性企业必须雇用全职员工至少10名,员工指提供劳务而换取薪水的人,承揽人不包括在内。所谓全部,指一星期工作35小时以上。若同一职位由两人共同负责,而达上列时数标准,也可算为一个全职员工。合格的受雇人,包括美国公民、有永久居留权的外国人,及有合法工作许可的外国人。投资人及其配偶和子女不包括在内。
美国移民法中的投资移民雇用10名全职员工的施行细则,有一项很宽的规定,即投资签证申请人可以先提出计划,表明公司要在两年之内需雇用至少10名,不是本人或配偶以及子女的员工,但并不是必须在公司最初建立时即雇佣10人。美国新移民法对投资移民的投资限制是两年。即投资移民和配偶及子女可先取得有条件居留身份,两年之后如果移民局认定投资人确实履行有关规定,投资人和配偶及子女可成为美国永久居民。投资者可在投资限定的两年之内的最后一天雇用10名员工。投资者本人及亲属已取得绿卡之后,如果工作不需要,可不再雇佣员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