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处理办法》规定了招标人

时间:2009-09-25 18:31:00   来源:中国招标师考试网     [字体: ]
据省纠风办有关负责人介绍,2003年底到2004年初,省级医疗机构和杭州市级医疗机构相继进行两次大规模的药品招标采购,金额达15亿元,省、市纠风办均进行了全程监督。据悉,《处理办法》分别规定了招标人、投标人和招标代理机构的共20种不良行为。


规定了招标人、投标人和招标代理机构的20种不良行为




浙江在线2月1日消息我省所有县级以上医疗机构和药品生产企业近日都收到一份由省纠风办等8家单位联合下发的“红头文件”,即《浙江省药品集中招标采购不良行为处理办法》,根据该办法,我省将建立药品招标采购活动的不良数据记录库,凡在招标活动中有不良行为的当事人,将被列入“黑名单”,并被追究相关责任。


据省纠风办有关负责人介绍,2003年底到2004年初,省级医疗机构和杭州市级医疗机构相继进行两次大规模的药品招标采购,金额达15亿元,省、市纠风办均进行了全程监督。根据监督中发现的问题,省纠风办联合卫生、药监、工商、物价、劳动、发改委、经贸委等8家单位联合出台《处理办法》。


据悉,《处理办法》分别规定了招标人、投标人和招标代理机构的共20种不良行为。如招标人规避检查,不按规定收取招标费用,采购中要求供货单位开具与实际成交价不符的发票,不按时给付药品费用等行为;投标人提供虚假证明资料,以低于成本的报价竞标,向有关人员行贿谋取中标,中标后放弃中标,投标人(中标人)委托的配送企业不按合同规定向医疗机构配送药品等;招标代理机构泄露投标人商业秘密,擅自提高中介服务费用等,都将被视作不良行为。


对不良行为,省有关部门将追究责任。对弄虚作假、串标、行贿受贿的,责令中标无效;情节严重的,在一至两年内取消其参与本省招投标资格。


《处理办法》还要求,全省各地在药品招标采购活动中,发现当事人不良行为的,应及时报省药品招标监督管理办公室,经纠风部门会同相关部门确定,纳入数据库系统管理。各市、各招标主体在招标活动前应当在相应范围内公布这份不良记录的“黑名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