5月12日,江西省注协经常务理事会审议通过了《会计师事务所合伙人或者股东任职条件审查办法》,该办法对拟担任会计师事务所股东(合伙人)申请审计业务经历证明、转所证明的工作程序和要求作了明确规定。办法规定江西省注协对拟担任事务所股东(合伙人)的任职条件进行审查,主要审查申请人近5年审计业务专业胜任能力,审查专业胜任能力的方法为审查申请人直接参与的审计项目的工作底稿,每年度至少2份。江西省注协将依托专业技术委员会建立任职条件审查专家库,每次抽取2-5人组成专家小组对工作底稿进行评审,60分为合格线,申请人提供的报告得分如有1份低于60分,视为审查不合格,省注协不予出具相关证明。为了便于专家小组量化评分,确保审查工作的公正、公平,江西省注协依据《中国注册会计师执业准则》拟定了审计、验资两种常规类型报告的评分标准。为了防止挂名股东和代签章现象,该办法要求申请人须亲自到场接受询问;工作底稿选定提交后,不得随意要求更换或补充证据;申请人或相关会计师事务所故意提供虚假材料或者阻挠调查的,将依据《江西省注册会计师行业惩戒办法》予以处理;申请人经审查不合格,江西省注协一年内不再受理其同类申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