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市财政局、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为做好我省2018年度正高级会计师职务任职资格申报和评审工作,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按照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办公厅《关于在部分职称系列设置正高级职称有关问题的通知》(人社厅发〔2017〕139号)精神,在会计系列增设正高级职称,名称为正高级会计师,在实行岗位管理的事业单位,对应专业技术岗位一至四级,结构比例按照省事业单位岗位设置管理及行业事业单位岗位设置指导意见的相关规定执行。原我省试行的教授级高级会计师统一更名为正高级会计师。
二、评审范围、申报和评审条件
除外语、计算机应用能力不作要求以外,其他按照《浙江省教授级高级会计师资格评价条件(试行)》(浙人发〔2009〕39号)规定执行。
根据中共浙江省委办公厅、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印发的《关于深化职称制度改革的实施意见》(浙委办发〔2018〕4号)规定,从2018年度起,公务员(含参照管理工作人员)不得参加正高级会计师职务任职资格评审。
三、申报时间
评审对象资历截止时间为2018年12月31日,著作论文、工作业绩与成果等评审材料的截止时间为2018年6月30日。
四、评审材料及要求
详见《2018年度正高级会计师职务任职资格网上申报材料清单》(附件1)。
评审对象对本人上传材料的真实性、完整性、清晰度负责。
五、评审材料报送及程序
按照省政府“最多跑一次”改革要求,从2018年度开始,评审材料统一采取网上申报(网址:http://gssb.zjczt.gov.cn)方式,不再报送纸质材料。网上申报操作指南另行印发(同时在省财政厅门户网站公布)。
评审对象按照浙人发〔2009〕39号文件和本通知的要求上传评审材料前,应由所在单位(必须是法人单位)对拟上报的评审材料进行审核,按要求出具相关证明和签署审核意见,其中《2018年度正高级会计师职务任职资格评审对象情况综合表》、个人业务工作总结应当在本单位范围内公示7天,所有上传的评审材料原件在公示期间应存放在单位人力资源管理部门并允许本单位人员查阅。公示结束后将公示情况填入单位审核意见栏。评审材料未按要求公示或公示时间不足的,取消其参与本次评审资格;已通过评审的,取消其本次评审结果。
评审材料(包括中央驻浙单位、省级单位申报人员的评审材料)一律按属地原则分别向评审对象所在地设区市财政部门报送,经所在设区市财政、人力社保部门资格审查后,统一报送省财政厅。
六、报送时间
1.网上申报时间为2018年7月25日-8月10日;
2.各设区市财政、人力社保部门应于2018年8月31日前完成网上审核工作,并在申报网上传本地区送审正高级会计师职务任职资格的函。
七、评前公示
省财政厅按规定对正高级会计师职务任职资格评审对象的申报条件进行审核,并在省财政厅门户网站上进行为期7天的评前公示。经审核符合申报条件并公示无异议的评审对象,提交省正高级会计师职务任职资格评审委员会(以下简称“省正高会评委会”)评审。
八、评委会组建
2018年度省正高会评委会由省财政厅按规定程序组建,报省人力社保厅备案。
九、评审结果公示及发证
省正高会评委会根据评审对象的申报材料,结合答辩面试成绩、论文鉴定结果进行综合审议、投票表决。经省正高会评委会评审通过的人员名单,按规定在省财政厅门户网站上进行为期7天的公示。经公示无异议的人员,由省财政厅、省人力社保厅发文确认,取得正高级会计师职务任职资格。
取得正高级会计师职务任职资格的人员可在“浙江政务服务网”*、打印电子证书,不再发放纸质证书。
十、收费标准
根据省财政厅、省物价局《关于有关部门部分收费项目和收费标准的补充通知》(浙财综字〔2007〕100号)规定,高级职务评审费为280元/人,由申报对象在网上申报时缴纳。
十一、加强审核
由于今年首次全面实行评审材料网上申报,申报材料的真实性、完整性、清晰度直接影响评审工作。各市财政、人力社保部门务必增强责任心,认真细致全面审核申报材料真实性、完整性、清晰度,发现问题及时通知申报对象补充、更换申报材料。
浙江省财政厅
浙江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