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第一篇:经济法的运行论】
一、经济法的运行系统:
1、立法因素的基础性影响:
(1)经济法的立法,是经济法运行的起点
(2)经济法立法过程中要注意的问题:
a.严格贯彻法定原则
b.注意立法模式的选择(独享模式、分享模式)
(3)济法立法中存在的问题:
a.行政机关立法过多、过滥。
b.立法的数量、质量、协调性等问题也要关注
2、执法因素的特殊重要性:
(1)经济法的实施,更侧重于积极的执法。
(2)经济法的实施,政府性的调制主体扮演着极为重要的角色,从而使协调
因素在经济法运行中具有特殊的重要性。
3、司法因素影响的弱化:
司法原因:调制行为主要发生在执法阶段
宏观调控行为的可诉性相对不足
许多纠纷被解决在司法阶段之前或司法程序之外
4、守法因素特别效应分析:
(1)守法因素对于经济法的运行具有特别效应:经济法运行如何,在很大程度上取决于守法主体的遵从。
(2)从守法的角度看,需要关注的问题主要是守法主体的法律意识、对法律的遵从度。
二、经济法的适用范围:
1、从时间维度看经济法的适用范围:
(1)经济法的适用范围,就是经济法的时间效力问题。从一般意义上说,各类经济法规范,在其从制定到变更或废止的期限内是有效力的,且它在时间上也是不能溯及既往的。
(2)时间因素直接关系到调制受体的权利或义务的有无等问题,因而会直接影响到经济法的效力。
2、从空间维度看经济法的适用范围:
(1)经济法主要是在立法者的管辖权所及的领域内适用,不同层级的经济立法适用的空间范围也各不相同
(2)经济法的域外适用和区际冲突等问题,也都值得关注。
3、从主体维度看经济法的适用范围:
(1)经济法的适用范围,体现为经济法对哪些主体具有法律效力。确定经济法所适用的主体范围,主要依据属地原则和属人原则。
(2)除了关注对主体的管辖权问题外还要关注各类主体的实质差异。
4、经济法的普适性问题:经济法的普适性,直接关系到经济法适用的公正性,关系到对相关主体的普遍和平等适用,强调经济法整体上的普适性是非常重要的,它有助于在“总体上”解决主体利益的均衡保护问题。但由于多方面的原因,经济法的普适性也会受到诸多限制。
【第二篇:财政法律制度】
一、财政与财政法概述:
1、财政的一般原理:
(1)财政的概念:指国家和其他公共团体为满足公共欲望而取得、使用和管理资财的活动的总称。
(2)财政的特征:
基本特征:财政的主体是国家,以国家的强制力为保障。财政活动以法律为依据,促进国家实现自身职能
财政的目的是满足公共欲望,实现公共需要
财政内容包括财政收入、支出、管理三个部分,并围绕公共欲望这一中心展开。
引申特征:强制性、非营利性、永续性
(3)财政的职能:分配收入(原始、基本职能)、配置资源、保障稳定
2、财政法的概念:
(1)概念:是调整在国家为了满足公共欲望而取得、使用和管理资财的过程中发生的社会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称。
(2)调整对象:是在国家取得、使用和管理资财的过程中发生的社会关系,即财政关系。
(3)特征:国家主体性、法域特定性、调整对象的独特性
3、财政法的地位:财政法是经济法的部门法,并且是经济法的宏观调控法中的重要部门法
4、财政法的体系:
(1)概念:是指财政法的各类法律规范所组成的和谐统一的整体。它应当是内外协调的,即对外要求财政法与其他部门法要和谐共处,对内要求组成财政法的各类法律规范要协调互补。
(2)财政法体系构成:
广义:预算法(财政法的核心法)、税法、国债法、政府采购法、转移支付法
狭义:不包括税法的财政法体系
二、预算法律制度:
1、预算与预算法概念:
(1)预算的概念:指国家预算,是国家对会计年度内的收入和支出的预先结算,包括中央预算和地方预算。
(2)预算法的概念:是调整在国家进行预算资金的筹集、分配、使用和管理过程中发生的经济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称。
(3)前两者的关系:两者是经济基础与上层建筑的关系,预算活动作为预算法予以规范的对象,必须依预算法来进行。
预算作为一种法律文件,是一种广义上的预算法,在特定的时期具有法律约束力。
(4)预算法的地位:在财政法的体系中,预算法是核心法、骨干法。《预算法》是我国财政法规范性文件体系中的一部至为重要的法律。
(5)预算体系的组成:我国的预算分为中央预算和地方预算,共有五级。
2、预算管理职权的划分:
(1)预算管理体制概念:指国家机关之间、中央与地方之间在预算管理职权方面的划分。
(2)我国《预算法》对预算管理职权的划分的规定:
a.各级权力机关的预算管理职权:
各级人大:审查权、批准权、变更撤销权(注意:设立预算的乡、民族乡、镇,由于不设立人大常委会,因而其职权中还包括由人大常委会行使的监督权)
各级人大常委会:监督权、审批权、撤销权
b.各级政府机关的预算管理职权:编制权、报告权、执行权、决定权、监督权、变更撤销权(注意:乡级政府是前四种)
c.各级财政部门的预算管理职权:编制权、执行权、提案权、报告权
3、预算收支的范围:
(1)预算收入形式包括:a.税收收入b.依规定应上缴的国有资产收益c.专项收入d.其他收入
依分税制要求,预算收入按税种划分,可分为中央预算收入、地方预算收入、中央和地方共享收入
关于预算外资金的问题:它虽未纳入国家的预算管理,但属于国家财政性资金
(2)预算支出形式包括:a.经济建设支出(主要部分)b.教、科、文、卫、体等事业发展支出c.国家管理费用支出d.国防支出e.各项补贴支出f.其他支出
4、预算管理程序:即国家在预算管理方面依序进行的各个工作环节所构成的有秩序活动的总体,在广义上由预算的编制、审批、执行和调整、决算的编制和批准四个环节组成。
5、预算与决算监督:指对各级政府实施的预算与决算活动进行的监督,可分为立法机关的监督、行政机关的监督、政府专门机构监督(主要是财政、审计部门监督)
6、违反预算法的法律责任:指预算法主体违反预算法规定的义务所应承担的法律后果。我国《预算法》对此的规定有擅自变更预算的法律责任、擅自动用库款的法律责任、违法进行预算收支的法律责任。
【第三篇:税收法律制度】
一、税收与税法概述:
1、税收的概念与特征:
(1)税收概念:或称租税、赋税、捐税等,简称税,是国家为实现其公共职能而凭借其政治权力,依法强制、无偿地取得财政收入的活动或称手段。
(2)税收的特征:国家主体性、公共目的性、政权依托性、单方强制性、无偿征收性、标准确定性。
2、税收的分类:按不同的标准可分为不同的类型
(1)依据税负能否转嫁,可分为直接税和间接税
(2)依据税收计征标准的不同,可分为从量税和从价税
(3)依据征税对象的不同,可分为商品税、所得税和财产税。
(4)依据税权归属的不同,可分为中央税和地方税。
(5)依据税收与价格的关系,可分为价内税和价外税。
(6)依据课税标准是否具有依附性,可分为独立税和附加税
3、税法的概念与体系:
(1)税法概念:是调整在税收活动中发生的社会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称。
(2)税收与税法的关系:
联系:税收活动必须严格依税法的规定进行,税法是税收的法律依据和法律保障。而税法又必须以保障税收活动的有序进行为其存在的理由和依据。
区别:税收作为一种经济活动,属于经济基础范畴。而税法则是一种法律制度,属于上层建筑范畴。
(3)税法体系:是指各类税法规范所构成的协调、统一的整体。它由税收体制法和税收征纳法构成。其中税收征纳法又进一步分为税收征纳实体法和税收征纳程序法。
4、税法的构成要素:
(1)概念及分类:
概念:是指构成税法的必要因素,是税法的必不可少的内容。
分类:按不同的标准可分为不同的类型
依据各类要素是否具有普遍意义,可分为一般要素和特别要素。
另更为通常的一种分类是分为实体法要素和程序法要素。
(2)实体法要素:
a.税法主体:是在税收法律关系中享有权利和承担义务的当事人。包括征税主体和纳税主体两类。
b.征税客体:也称征税对象或课税对象,是指征税的直接对象或称标的。它说明对什么征税的问题。
c.税目与计税依据:税目是指税法规定的征税的具体项目。它是征税对象在质的方面的具体化,反映了征税的广度。计税依据是指根据税法规定所取得的用以计算应纳税额的依据,亦即用以计算应纳税额的基数。
d.税率:是应纳税额与计税基数之间的数量关系或比率。它是税法的核心要素。它可分为:
比例税率:指对同一征税对象,不论其数额大小,均按照同一比例计算应纳税额的税率。
累进税率:指随着征税对象的数额由低到高逐级累进,所适用的税率也随之逐级提高的税率。
定额税率:指按征税对象的一定计量单位直接规定的固定的税额。一般适用于从量计征。
e.税收特别措施:即税收优惠措施和税收重课措施。前者以减轻人的税负为主要目标,并与一定的经济政策和社会政策相关。后者是以加重纳税人的税负为目标而采行的措施,如税款的加成、加倍征收等。
(3)程序法要素:
a.纳税时间:是指在纳税义务发生后,纳税人依法缴纳税款的期限,因而也称纳税期限。可分为纳税计算期和税款缴库期。
b.纳税地点:是纳税人依据税法规定向征税机关申报纳税的具体地点。
5、税收体制改革:
税收体制是指在相关国家机关之间划分税收方面的权力的各种制度。我国改革开放以后,也曾进行上过税收体制改革。其中以1984、1994年的两次税制改革规模为大。
二、税收征纳实体法律制度:
1、概述:税收征纳实体法在整个税法体系中居于主体地位,具体包括商品税、所得税、财产税三个方面的法律制度。
2、商品税法律制度:是以商品(包括劳务)为征税对象,以依法确定的的流转额为计税依据而征收的一类税。它主要包括增值税、消费税、营业税和关税,是我国税收收入的主要来源。
(1)增值税法律制度:
增值税概念:是以应税商品或劳务的增值为计税依据而征收的一种商品税。它是商品税中的核心税种。
我国现行的增值税的实体法规范的主要内容是:
a.税法主体:我国增值税的征税主体是税务机关(进口环节的增值税由海关代征)。纳税主体是在我国境内销售货物、提应税劳务以及进口货物的单位和个人。此外,从税法地位和税款计算的角度,增值税的纳税主体还可以分为两类,即一般纳税人和小规模纳税人。
b.征税范围:包括三个方面,即销售货物、提供应税劳务和进口货物。从总体上看,增值税主要是对货物的销售征税。
c.税率:分为三档,即基本税率(为17%)、低税率(为13%)、零税率。
d.应纳税额的计算:(具体见教材第226面,要求记忆)
e.税收减免:农业生产者销售的自己自产农业产品
古旧图书
直接用于教学、科研的进口仪器和设备
个人销售自己使用过的物品
个人的销售额未达到规定的起征点的,也免征增值税。
(2)消费税法律制度:
概念:以特定的消费品的流转额为计税依据而征收的一种商品税。
我国现行的消费税的实体法规范的主要内容是:
a.税法主体:征税主体是税务机关(进口环节的消费税由海关代征)。纳税主体是在我国境内从事生产、委托加工和进口应税消费品的单位和个人。
b.征税范围:包括11个税目,可以概括为:过度消费会对人类健康、社会秩序和生态环境等造成危害的消费品;奢侈品、非生活必多方面品,包括贵重首饰及珠宝玉石、化妆品两个税目;高能耗的高档消费品,包括小汽车、摩托车两个税目;石油类消费品,包括汽油、柴油两个税目;具有特定的财政意义的消费品,包括汽车轮胎、护肤护发品两个税目。
c.税率:包括两类,即比例税率和定额税率。
d.应纳税额计算:
适用比例税率的消费品的计算公式为:
应纳税额=消费品售数额×税率
适用定额税率的消费品的计算公式为:
应纳税额=消费品销售数量×单位税额
e.税收减免:减免项目很少,主要是纳税人出口应税消费品,除国家限制出口的以外,免征消费税。此外,纳税人自产自用的应税消费品,用于连续生产应税消费品的,不纳税。
(3)营业税法律制度:
概念:是以应税商品或劳务的销售收入额(或称营业收入额)为计税依据而征收的一种商品税。
相关的实体法规范的主要内容是:
a.税法主体:征税主体是税务机关。纳税主体是在我国境内提供应税劳务、转让无形资产、销售不动产的单位和个人。
b.征税范围:主要包括9个税目,可以分为三个方面:提供应税劳务、转让无形资产、销售不动产。
c.税率:交通运输业、建筑安装业、邮电通信业、文化体育业适用的税率为3%.服务业、金融保险业、转让无形资产、销售不动产适用的税率为5%.娱乐业适用5%——20%的幅度比例税率。
d.应纳税额计算:应纳税额=营业额×税率
e.税收减免:项目较多,例如医疗机构提供的医疗服务,教育机构提供的教育劳务,农业机耕、排灌等以及相关的技术培训,纪念馆、博物馆、文化馆、美术馆、展览馆、图书馆等举办文化活动的门票收入等,均属法定免税项目。此外,它也有有关起征点的规定。
(4)关税法律制度:
概念:以进出关境的货物或物品的流转额为征税对象而征收的一种商品税。可分为进口税、出口税和过境税。
相关的实体法规范的主要内容是:
a.征税范围:包括准许进出我国关境的各类货物和物品。
b.纳税主体:是依法负有缴纳关税义务的单位和个人。
c.税率:我国关税实行差别比例税率。
d.计税依据与应纳税额计算:
计税依据:是关税的完税价格
应纳税额计算:应纳税额=完税价格×关税税率
或:应纳税额=货物数量×单位税额
e.税收减免:项目较多,可分为法定减免、特定减免和临时减免三大类。
3、所得税法律制度:
概念:以所得为征税对象,向获取所得的主体征收的一类税。它主要可以分为企业所得税(或称公司所得税)和个人所得税两类。
(1)内资企业所得税制度:
概念:以企业为纳税人,以企业一定期间的应税所得额为计税依据而征收的一类税。
有关的实体法规范有:
a.税法主体:征税主体是税务机关,纳税主体是在我国境内从事生产、经营并实行独立核算的除涉外企业以外的企业和组织。
b.征税范围:包括两类所得,一类是生产、经营所得,另一类是其他所得,包括股息、利息、租金特许权使用费等所得。
c.税率方面:实行比例税率,税率为33%.与涉外企业所得税的名义税率是一致的。
d.计税依据和计算方法:
其计税依据是应税所得,它是收总额与税法规定的准予扣除项目金额的差额
其应纳税额计算公式为:应纳税额=应税所得额×税率
e.税收减免:民族自治地方的企业,需要照顾和鼓励的,经省级人民政府,可以实行定期减税或者免税。此外,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务院有关规定给予减税或者免税的企业,依照税法规定执行。
(2)涉外企业所得税:即外商投资企业和外国企业所得税
有关的实体法规范有:
a.税法主体:征税主体是税务机关,纳税主体是在我国境内有生产、经营所得和其他所得的外商投资企业和外国企业,统称为涉外企业。
b.征税范围:其征税对象也包括生产、经营所得和其他所得两大类。外商投资企业作为居民纳税人,应就其源于中国境内、境外的所得缴纳所得税。外国企业作为非居民纳税人,仅就其源于中国境内的所得缴纳所得税。
c.税率:分为两类,一类是基本税率,另一类是预提所得税税率。
d.计税依据和计税方法:
计税依据也是应税所得额,即收入总额减去准予列支项目的金额。
其计税公式也与内资企业所得税的计税公式是相同的。
e.税收优惠:是较多的。主要包括:
税率优惠,分设15%和24%两档优惠税率
减免优惠,包括“两免三减”、“五免五减”、预提所得税减免、地方所得税减免等
再投资优惠
(3)个人所得税:
概念:以个人所得为征税对象,并由获取所得的个人缴纳的一种税。
有关的实体法规范:
a.税法主体:征税主体是税务机关,纳税主体可分为两类,即居民纳税人和非居民纳税人。其中,凡在我国境内有住所,或者无住所而在境内居住满1年的个人,即为居民纳税人。凡在我国境内无住所又不居住,或者无住所而在我国境内居住不满1年的个人,为非居民纳税人。
b.征税范围:实行分类所得税制包括11个税目。(见教材第233面,要求记忆)
c.税率:分为两类:一类是超额累进税率。另一类是比例税率
d.应纳税额的计算:应首先按税法规定确定应税所得额,然后即可计算应纳税额,其计税公式为:应纳税额=应税所得额×税率
e.税收减免:项目较多,如国债得息、福利费、抚恤金和救济金,军人的转业费、复员费等,均应免税。另外,残疾、孤老人员和烈属的所得等,经批准可以减征。
4、财产法律制度:
概念:是以财产为征税对象,并由对财产进行占有、使用或收益的主体缴纳的一类税。
我国财产税的种类:主要包括资源税、房产税、土地使用税、土地增值税、耕地占用税、契税、车船使用税等。
【第四篇:金融法律制度】
一、金融与金融法概述:
1、金融与金融市场及社会控制:
(1)金融概念:是货币资金融通的简称,具体是指以银行等金融机构为中心的信用活动以及在信用基础上组织起来的货币流通,主要包括货币发行、很行、票据、证券、保险、基金、信托、外汇与金银管理活动等内容。它是现代经济的核心。
(2)金融市场概念:指以金融资产为交易对象而形成的供求关系及其机制的总和。它可以分为货币市场、资本市场、外汇市场和黄金市场。
(3)金融市场的社会控制:对社会金融活动规范指引和对金融关系的有效调整,也必然要借助于以社会规范为中心的社会控制的各种手段。法律调整是社会控制体系中具权威性的控制手段。
2、金融法的概念:指调整货币流通和社会信用活动中所发生的金融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称。其调整对象是金融关系。金融关系一般包括金融机构组织关系、金融业务关系和金融监管与调控关系。
3、金融法体系:
(1)金融机构组织法
(2)金融调控法
(3)金融监管法
(4)金融业务法:包括商业银行法、政策性银行法、证券法、保险法、信托法、外汇法、票据法、证券投资基金法、金融衍生品法
二、中央银行法律制度:
1、中央银行的法律地位和职责范围:
(1)法律地位:它是我国的中央银行,是政府的发行的银行、政府的银行、储备的银行、银行的银行,处于金融组织体系的核心地位
(2)职责范围:(具体同教材第257面,要求理解记忆)
2、人民币的发行和管理:
(1)人民币的法律地位:它是中国的法定货币。
(2)人民币的发行:中国人民银行统一印制、发行。且发行坚持集中统一发行、计划发行、经济发行的原则,以保障正常的货币金融秩序。
(3)人民币的管理:法律赋予中国人民银行行使管理人民币的权力
3、中国人民银行的业务范围:
包括三个方面:作为政府的银行的业务、作为银行的银行的业务、对金融业检查监督的业务(具体见教材第259面,要求同学们理解记忆)
三、货币政策及其目标选择:
1、概述:
(1)货币政策概念:指中央银行为实现特定的经济目标所采取的各种控制和调节货币供应量或信用量,进而影响宏观经济的方针、政策和措施的总称。
(2)货币政策特征:它是一种宏观经济政策
它是调节社会总需求政策
它主要是间接调控经济的政策
它具有长期性和短期性相结合的特点
(3)货币政策的体系:包括信贷政策、利率政策、外汇政策。
2、货币政策目标的一般规定:货币政策目标是一国中央银行据以制定和实施货币政策的目的。货币政策目标是一国的中央银行制定和实施货币政策的依据。中央银行货币政策所要达到的终目标一般来说有四个,即稳定物价、充分就业、经济增长和国际收支平衡。
3、中国货币政策目标的选择:
如何确定中国人民银行的货币政策目标,理论界存在单一目标论、双重目标论和多重目标论等观点。中国人民银行法将货币政策目标规定为“货币政策目标是保持货币币值的稳定,并以此促进经济增长”
四、货币政策保障制度:
1、存款准备金制度:
(1)含义:指中央银行依据法律所赋予的权力,要求商业银行和其他金融机构按规定的比率在其吸收的存款总额中提取一定的金额缴存中央银行,并借以间接地对社会货币供应量进行控制的制度。
(2)内容:包括法定准备金和超额准备金。
(3)作用:保证商业银行存款支付和资金清偿能力
调节和控制信贷规模,影响货币供应量
增强中央银行信贷资金宏观调控能力
(4)我国的存款准备金制度:
a.实施对象:我国所有吸收一般存款的金融机构,包括商业银行、信用合作社、信托投资机构、财务公司和外资金融机构等,都有按规定比例和期限缴存存款准备金的义务。
b.存款准备金率:由中国人民银行规定,并根据放松或紧缩银根的需要进行调整。
c.存款准备金的计提:实行按旬考核的办法
2、基准利率制度:
(1)概念:即中国人民银行对商业银行及其他金融机构的存、贷款利率。又称法定利率。它是整个利率制度的核心,在整个金融市场和利率体系中处于关键地位,它的变化决定了其他各种利率的变化。
(2)作用:基准利率政策是中央银行的一项重要货币政策工具。它直接影响金融机构存贷款活动的开展,进而影响整个社会的信贷总量。
3、再帖现制度:
(1)概念:指商业银行及其他金融机构以买入的未到期的贴现票据向中央银行办理的再次贴现。
(2)作用:首先,它是商业银行及其他金融机构与中央银行之间的票据买卖和资金让度的过程,是商业银行和其他金融机构向中央银行融通资金的重要方式。
其次,它作为中央银行执行货币政策的重要工具之一,还可以起到扩张或收缩社会信用的作用。
(3)再贴现的条件与对象:
关于条件:我国《票据法》规定:票据的签发、取得和转让,应当遵循诚实信用的原则,具有的真实的交易关系和债权债务关系
我国中国人民银行发布的《商业汇票承兑、贴现与再贴现管理暂行办法》规定:承兑、贴现、转贴现、再贴现的商业汇票,应以真实、合法的商品交易为基础。
关于对象:《中国人民银行法》规定,把再贴现的对象规定为“在中国人民银行开立账户的金融机构”。1997年中国人民银行发布的《商业汇票承兑、贴现与再贴现管理暂行办法》规定:“再贴现的对象是在中国人民银行及其分支机构开立存款账户的商业银行、政策性银行及其分支机构。对非银行金融机构再贴现,须经中国人民银行总行批准,从而扩大了再贴现对象的适用范围。
(4)再贴现率:
a.概念:是中央银行根据经济发展需要,反映中央银行货币政策意图所制定的利率。
b.调整其的目的:在于影响商业银行准备金及社会的资金需求。
c.特点:它是一种短期利率
它是一种官定利率,它不同于市场利率
它是一种标准利率或低利率。
d.缺陷:从货币供应量来看,它不是一种理想的控制工具
缺乏弹性
4、再贷款制度:
(1)概念:指中央银行向商业银行的贷款。
(2)作用:中央银行通过调整再贷款利率,影响商业银行从中央银行取得信贷资金的成本和可使用额度,使货币供应量和市场利率发生变化。
再贷款利率的调整是中央银行向商业银行和社会公众宣传货币政策变动的一种有效方法,它能产生预告效果,从而在某种程度上影响人们的预期。
(3)我国再贷款制度的内容:
a.再贷款的条件和期限:
凡经中国人民银行批准,持有《经营金融业务许可证》,并在人民银行单独开立基本账户的金融机构,方可成为人民银行对金融机构贷款的对象。
再贷款期限较短,长不得超过1年。具体划分为20天内、3个月内、6个月内、1年期4个档次。
b.再贷款的发放和收回:(见教材第277面,要求理解记忆)
人民银行对再贷款的管理:(见教材第277—278面,要求理解记忆)
5、公开市场操作制度:
(1)概念:指中央银行在金融市场上买卖有价证券和外汇的活动。
(2)作用:它是中央银行的一项主要业务,是货币政策的一种基本工具。
(3)特征:具有公开性和平等性、具有灵活性、具有主动性。
(4)我国关于公开市场操作的规定:
a.公开市场操作的根据:中国人民银行主要根据货币供应量以及市场汇率等指标的变化,决定公开市场操作的具体动作。
b.公开市场操作的工具:国债和外汇
c.公开市场操作的对象:中国人民银行通过同金融机构买卖 国债、外汇开展公开市场业务。人民银行买卖外汇的操作是在银行间外汇市场上进行,交易的对象主要是银行,人民银行不对个人或企业、事业单位买卖外汇。
d.国债公开市场操作的交易方式:国债采取买卖和回购的交易方式进行。债券交易一般采用招标方式进行,包括数量招标和利率招标。
e.外汇公开市场业务的清算:由中国外汇交易中心实行集中清算
【第五篇:市场规制法基本原理】
一、市场规制法的经济学基础
按考纲要求,本内容只作阅读参考,不列入考试范围,请同学们阅读教材作一般了解。
二、市场规制法的产生发展
1、产生:
产生的标志:反垄断法产生于美国
反不正当竞争法产生于欧洲
产生的原因:市场竞争在市场机制配置资源过程中发挥着关键作用
市场竞争的自由发展所出现的不正当竞争和垄断是市场竞争的异化
保护市场竞争免受异化力量的危害,需要有国家的介入并规制市场竞争行为
在法治国家,国家和政府的市场规制行为需要以法律规定为依据,从而使市场规制法应运而生。
2、发展:二战结束后,市场规制领域的立法得到进一步丰富和发展。
三、市场规制法的概念、体系和地位:
1、概念:
(1)市场规制法的调整对象:市场规制关系,即在国家进行市场规制过程中发生的社会关系。
(2)市场规制法概念:是指调整在国家进行市场规制过程中所发生的社会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称。
2、体系:
(1)市场规制法的体系概念:是指各类市场规制法规范所构成的和谐统一的整体。
(2)市场规制法体系的构造:(见教材341—343,同学们自己看书,要求领会其知识点)
四、市场规制法的价值、宗旨和原则:
1、价值:
(1)市场规制法的价值的定义:是指市场规制法对于人类社会的有用性,是能否或在多大程度上满足人类社会需求的属性。
(2)市场规制法的价值在市场规制法实践中的体现:
公平价值:指市场规制法在增进社会公平上的有用性,也就是市场规制法能否或在多大程度上增进社会的公平。它有显著的特殊性即侧重于实质公平、结果公平。
效率价值:指市场规制法在提高资源配置效率、促进技术进步和增进社会整体福利等方面的有用性。
秩序价值:指市场规制法在恢复、维护和增进市场秩序方面的有用性。
2、宗旨:
(1)市场规制法的宗旨概念:是指市场规制法所欲实现的目标。
(2)市场规制法的宗旨内容:
初级宗旨:通过规制垄断行为和不正当竞争行为,调整市场规制关系,恢复和维护公平竞争机制,提高市场配置资源的效率,保护经营者和消费者的权利和利益。
终极宗旨:通过初级宗旨的达成,不断解决个体营利性和社会公益性的矛盾,克服市场失灵,保障社会公益和基本人权,促进经济的稳定增长,实现经济和社会的良性互动和协调发展。
3、原则:
(1)市场规制法原则概念:即市场法制定和实施所应遵循的基本准则。
(2)市场规制法原则内容:
规制法定原则:规制市场主体竞争行为的主体、权力和程序等均依照法律规定。非依法律规定,任何组织或个人不得规制市场主体的竞争行为。
规制公平原则:即在制定、实施市场规制法规范时就应以实现公平、增进公平和彰显公平为基本准则,通过对合同法、商法公平价值的矫正和恢复,均衡实现形式公平与实质公平、机会公平与结果公平。
规制绩效原则:即在规定规制主体、规制权力、规制行为方式和行为程序的市场规制法规范,在制定前进行制度设计时的预期、在制定后运行时的线绩效都应当是大化的。
规制适度原则:即市场规制法的制定和实施,均须在法定的范围内,以实现绩效的大化和公平的均衡化作为制约规制手段的选择、节制规制权力运行上的力度的基准。规制所适之度主要有:适市场规制法的“法度”、追求经济和社会协调发展的“绩效之度”、均衡达成形式与实质公平和机会与结果公平的“公平之度”
五、市场规制法的主体、权义和责任:
1、主体:即市场规制行为的施动者和受动者。
规制主体:国家、狭义的政府、存在争议的行业协会
规制受体:经营者、经营者的代表者
2、市场规制法主体的权利和义务:
权利:
规制主体:市场规制权
规制受体:市场竞争权(包括自由竞争权与公平竞争权)
义务:
规制主体:依法规制
规制受体:依法竞争
3、市场规制法责任:
责任形式:
财产性责任:赔偿、强制超额赔偿、罚款和罚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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责任构成:责任主体、主观方面、客体、客观方面
责任竞合:由于市场规制法与其他法相比往往具有兜底性质,当市场规制法与其他法责任发生竞合时,适用市场规制法责任对于恢复、重建市场竞争秩序意义更显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