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章评审条件
第九条基础理论、专业知识应具备下列条件之一:
(一)具有系统、坚实的会计专业基础理论知识和会计管理工作实践经验。
(二)熟悉国内外现代会计管理方面的基本理论、基本方法及其发展趋势,并能运用新理论、新方法解决会计理论和会计工作实践中较为复杂的问题。
(三)有较高的会计政策理论水平和较强的法制观念,能够对提高本地区、本部门和本单位会计管理工作水平提出有价值的意见和建议。
(四)能够指导会计师的工作和学习,并能承担中级专业技术知识的培训、教学和科研等工作。
第十条工作能力、业绩成果应具备下列条件之一:
(一)参与制定过一个地区、部门或大、中型企业、事业单位的财务制度、内部控制制度和内部会计核算办法。
(二)参与过一个地区、部门或大、中型企业、事业单位的会计核算和财务管理工作,对加强内部经济核算、完善内部控制、提高经济效益起到了重要作用。
(三)具有组织协调、解决会计专业中重大经济决策问题和重大疑难问题的业务能力。
第十一条会计专业著作、论文应具备下列条件之一:
(一)有撰写量在5万字以上的公开发行(统一书号ISBN)的会计专业著作或教材。
(二)在公开发行(统一刊号CN、ISSN)的专业刊物上独立(或第一作者)发表会计学术论文2篇以上。
(三)在《宁夏财会》上独立(或第一作者)发表会计学术论文3篇以上。
第四章破格条件
第十二条对学历、任职年限、职称外语未达到规定要求的人员,但工作能力和业绩突出,为我区经济社会发展做出了突出贡献,在社会和业内有较高认可度的人员,可以破格申报评审高级会计师任职资格。
第十三条破职称外语者,年龄须达到40岁(含)以上;破任职年限者不得提前2年以上,且不得兼破学历、职称外语。
第十四条破格申报人员除具备第三章规定外,还必须具备下列条件中的两项以上:
(一)在会计专业学术方面,获得一项科技成果奖,或获得二项省、部级科技成果奖。
(二)任会计师职务期间工作成绩显著,获得自治区人民政府授予的会计先进工作者表彰以上,或者获得自治区业务主管部门或县级(含)以上人民政府授予的会计先进工作者表彰二次以上。
(三)有撰写量在8万字以上的公开发行(统一书号ISBN)的会计专业著作或教材。
(四)在公开发行(统一刊号CN、ISSN)的专业刊物上独立(或第一作者)发表会计学术论文2篇以上,或在《宁夏财会》上独立(或第一作者)发表会计学术论文4篇以上。
(五)获得注册会计师或注册税务师执业资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