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开展2017年度会计系列高级专业技术资格评审工作的通知
桂会职办〔2017〕2号
各市职改办、会计系列职改办,区直各主管部门、中央驻桂有关单位职改办(人事、干部处):
根据自治区职称改革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关于开展2017年度广西专业技术资格评审工作有关问题的通知》(桂职办〔2017〕26号),结合我区会计系列情况,经研究,现就做好我区2017年度会计系列高级专业技术资格评审工作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申报评审范围、对象
(一)申报评审2017年高级会计师专业技术资格的人员必须是取得高级会计师专业技术资格考试合格证,符合《广西壮族自治区高级会计师专业技术资格评审条件》(以下简称《评审条件》)的人员。高级会计师专业技术资格考试合格证包括2016年高级会计师专业技术资格考试自治区级成绩合格证(2016年未参加高级会计师职称评审)、2017年高级会计师专业技术资格考试自治区级成绩合格证和2014-2017年全国成绩合格证,以上三项满足其中一项即可。
(二)申报评审2017年正高级会计师专业技术资格的人员必须是已经具有高级会计师职称,符合《广西壮族自治区正高级会计师专业技术资格评审条件(试行)》(以下简称《评审条件》)的人员。
(三)申报评审2017年高级会计师、正高级会计师专业技术资格的人员必须是在广西境内从事财务会计、财税、审计等工作的在职会计人员(包括会计实务工作者、会计管理工作者以及分管会计工作的单位负责人、会计教育工作者、会计理论工作者等,以下简称会计相关工作),并与用人单位建立一年以上人事(劳动)关系的或不在广西境内从事会计相关工作,但户口在广西或人事档案托管在广西各级人才交流服务中心一年以上的。
(四)2016年12月31日以前已办理离退休手续的专业技术人员,不再评审会计系列高级专业技术资格(符合相关文件规定,并按照审批程序办理了延长退休年龄手续者除外)。2017年1月1日至12月31日期间离退休的专业技术人员,2017年仍可申报会计系列高级专业技术资格。
(五)根据《关于深化职称制度改革的意见》(中办发〔2016〕77号)有关规定,公务员(含参照公务员管理事业单位)不得参加专业技术人才职称评审。
二、申报人员的基本条件
申报人员必须模范遵守和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等法律法规,具有良好的职业道德和敬业精神,廉洁奉公,忠于职守,严格执行财政、财会制度,遵守财经纪律,积极推动会计准则、制度的贯彻执行,认真做好会计工作,努力为经济社会发展和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服务。取得现专业技术资格期间,各年度考核均应在“合格”等次及以上。
三、申报评审相关条件
(一)有关学历资历、继续教育、工作经历、业绩成果、论文著作、破格申报等条件按照《评审条件》的相关条款执行。
(二)根据自治区人社厅《关于调整我区职称外语和计算机应用能力考试有关要求的通知》(桂人社发〔2017〕4号),申报会计系列高级专业技术资格对职称外语和计算机应用能力考试不再作硬性要求。但外语和计算机仍是专业技术人员学习和掌握先进知识和技术、开展对外学术技术交流和适应信息化建设的重要工具,各单位要继续鼓励专业技术人员根据专业技术需求,通过自学、辅导、考试等多种方式和手段,加强学习,注重实用性,更好的适应科技、经济和社会发展需要。
(三)根据《关于开展2017年度专业技术人员公需科目继续教育活动的通知》(桂人社函〔2017〕309号)的规定,参加2017年会计系列专业技术资格评审人员应参加“互联网+”开放合作公需科目学习并提供合格证明,以前年度的专业技术人员公需科目继续教育不要求提供;根据《广西壮族自治区会计人员继续教育实施办法》(桂财会〔2014〕54号)的规定,申报人应完成2016年度会计人员继续教育并办理确认登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