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年云南省中考加分政策
对烈士子女、军人子女、人民警察子女的加分照顾
烈士子女、获公安部表彰的一级或二级英模子女、驻艰苦边远四类以上地区部队现役军人子女照顾12分;
因公牺牲的军人或人民警察子女照顾10分;
驻艰苦边远三类地区部队现役军人子女、驻解放军总部划定的二类(含二类以上)岛屿部队的现役军人子女照顾9分;
一级至四级残疾军人或人民警察子女、荣立个人一等功的现役军人或人民警察子女、驻艰苦边远二类地区部队现役军人子女照顾6分;
荣立个人二等功的现役军人或人民警察子女照顾3分。
审核部门:以上项目的考生加分照顾资格审核,烈士子女、因公牺牲军人子女、一级至四级残疾军人或人民警察子女由县(市)区民政部门负责审核;其他加分照顾项目由其父(母)所在单位负责审核(军人子女须由团级以上部队政治机关审核)。
对见义勇为人员、见义勇为人员子女的加分照顾
获省政府或国家有关部委表彰的见义勇为人员、见义勇为人员子女照顾12分;
获州(市)政府表彰的见义勇为人员、见义勇为人员子女照顾9分;
获县(市)区政府表彰的见义勇为人员、见义勇为人员子女照顾6分。
审核部门:以上项目的考生加分照顾资格由县(市)区社会管理综合治理办公室负责审核。
对少数民族的加分照顾
户籍在民族自治县、其他县(市)区的民族乡并在当地初中就读的少数民族照顾6分。
审核部门:考生加分照顾资格由县(市)区民宗部门负责审核。
对农业人口独生子女的加分照顾
云南省内农业人口独生子女照顾6分。
审核部门:考生加分照顾资格由县(市)区卫计部门负责审核。
对烈士子女、军人子女、人民警察子女的加分照顾
烈士子女、获公安部表彰的一级或二级英模子女、驻艰苦边远四类以上地区部队现役军人子女照顾12分;
因公牺牲的军人或人民警察子女照顾10分;
驻艰苦边远三类地区部队现役军人子女、驻解放军总部划定的二类(含二类以上)岛屿部队的现役军人子女照顾9分;
一级至四级残疾军人或人民警察子女、荣立个人一等功的现役军人或人民警察子女、驻艰苦边远二类地区部队现役军人子女照顾6分;
荣立个人二等功的现役军人或人民警察子女照顾3分。
审核部门:以上项目的考生加分照顾资格审核,烈士子女、因公牺牲军人子女、一级至四级残疾军人或人民警察子女由县(市)区民政部门负责审核;其他加分照顾项目由其父(母)所在单位负责审核(军人子女须由团级以上部队政治机关审核)。
对见义勇为人员、见义勇为人员子女的加分照顾
获省政府或国家有关部委表彰的见义勇为人员、见义勇为人员子女照顾12分;
获州(市)政府表彰的见义勇为人员、见义勇为人员子女照顾9分;
获县(市)区政府表彰的见义勇为人员、见义勇为人员子女照顾6分。
审核部门:以上项目的考生加分照顾资格由县(市)区社会管理综合治理办公室负责审核。
对少数民族的加分照顾
户籍在民族自治县、其他县(市)区的民族乡并在当地初中就读的少数民族照顾6分。
审核部门:考生加分照顾资格由县(市)区民宗部门负责审核。
对农业人口独生子女的加分照顾
云南省内农业人口独生子女照顾6分。
审核部门:考生加分照顾资格由县(市)区卫计部门负责审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