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办公厅关于做好取消部分技能人员职业资格许可认定事项后续工作的通知
人社厅发〔2016〕182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新疆生产建设兵团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局),国务院有关部门、有关行业组织和集团公司人事劳动保障工作机构:
为做好取消部分技能人员职业资格许可认定事项后续工作,妥善处理有关问题,确保不出现影响社会稳定情况,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对已经发布鉴定考试公告或已受理鉴定考试报名的,根据考生意愿,或继续做好鉴定考试工作,或退费。
二、对已组织完成鉴定考试的,做好职业资格证书发放等后续工作。
三、对按“双证书”(毕业证书和职业资格证书,下同)招生的职业院校(技工院校),兑现招生条件,使学生毕业时按规定取得“双证书”。
四、对取消前取得的职业资格证书,可作为水平能力的证明。
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办公厅
2016年12月13日
人社厅发〔2016〕182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新疆生产建设兵团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局),国务院有关部门、有关行业组织和集团公司人事劳动保障工作机构:
为做好取消部分技能人员职业资格许可认定事项后续工作,妥善处理有关问题,确保不出现影响社会稳定情况,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对已经发布鉴定考试公告或已受理鉴定考试报名的,根据考生意愿,或继续做好鉴定考试工作,或退费。
二、对已组织完成鉴定考试的,做好职业资格证书发放等后续工作。
三、对按“双证书”(毕业证书和职业资格证书,下同)招生的职业院校(技工院校),兑现招生条件,使学生毕业时按规定取得“双证书”。
四、对取消前取得的职业资格证书,可作为水平能力的证明。
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办公厅
2016年12月13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