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事业单位人事管理条例》已于7月1日起施行,事业单位人员的人事管理、社会保险、工资福利等实施细则备受社会各界关注。7月7日,自治区人社厅召开见面会,就相关情况进行了介绍。据了解,目前我区正积极配合国家做好政策实施前的各项准备工作,等待国家统一政策出台,再结合广西实际制定具体实施办法,届时与全国同步推进。
该《条例》施行,涉及我区3.38万家事业单位,从业人员总数达91.25万人。被社会各界解读为是对事业单位人事制度的重大改革,尤其是“事业单位人员实行聘用制”被看作是一个亮点。但实际上并非如此。自治区人社厅事业处负责人介绍,我国事业单位聘用制于2003年全面推行,标志着我国正式打破了事业单位的干部终身制,由身份管理向岗位管理转变。
《条例》规定,“事业单位新聘用工作人员,应当面向社会公开招聘。但是,国家政策性安置、按照人事管理权限由上级任命、涉密岗位等人员除外。”据介绍,事实上我区从2006年1月起已开始实施事业单位编制人员“凡进必考”的制度。
对于近日不少媒体解读的“《条例》实施后,事业单位人员开始参加社会养老保险”这一说法,自治区人社厅养老保险处负责人表示,目前自治区机关、事业单位在职在编人员尚未缴纳养老保险,退休人员依然实行原有退休制度,由单位支付退休金。但对于事业单位编外聘用人员,他们受《劳动合同法》调整,此类人员需缴纳社会保险。
《条例》施行后,工资福利有什么变化?据自治区人社厅工资福利处相关负责人介绍,目前我区事业单位工资结构依然是“基本工资+绩效工资+津补贴”,《条例》的出台,只是把2006年收入分配制度改革确定的工资结构固定下来,进而上升到法律层次。因此,《条例》出台后,现有的事业单位人员工资福利制度没有明显变化。
据介绍,《条例》是我国事业单位人事管理的第一部专门法规,标志着我国事业单位人事管理进入到法制化新阶段。《条例》的出台,经历10多年的酝酿,它的颁布实施是国家事业单位人事制度改革的重要一步,接下来各省区会根据国家制定的配套细则,结合各地实际情况,同步推进。
问:《条例》自7月1日实施以后,事业单位人员实行合同制管理,是否意味着事业单位人员和普通企业的职工一样,没有所谓的“事业编制”?
答:这个理解是错误的。在我国,事业单位工作人员的工资福利是由国家财政支付,签订的是《聘用制合同》,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受《事业单位人事管理条例》管理和约束。这与普通企业中的企业职工是不同的。在普通企业中,企企业职工工资福利由服务企业支付,签订的是《劳动合同》,企业职工受《劳动法》和《劳动合同法》管理和约束。
进入事业单位工作,遵循考试进入制度,事业单位编制人员若晋升到一定级别可与公务员单位进行适当交流;而企业职工若要进入公务员单位工作,必须通过公务员考试招录的渠道。这是我国一种考试招录制度。
问:《条例》施行后,事业单位人员的“进”“出”较实施前后什么不同?
答:2002年《公务员法》颁布后,事业单位管理确实出现空档期,但相关的管理还是依据之前政府部门的规章制度和规范性文件如常进行。此次《条例》只是把事业单位相关管理规章制度上升为法律形式,因此施行前后区别不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