外债是指中国境内的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金融机构或其他机构对中国境外的机构、自然人及其在中国境内依法设立的非常设机构用外国货币承担的具有契约性偿还义务的全部债务。
(1)外债的功能
外债具有三个基本功能。
首先,外债具有平衡一国国际收支的功能。一个国家在国际经济活动中总有国际收入与支出,而国际收支总是表现出三种状态之一,即收支平衡、盈余(顺差)和赤字(逆差),当国际收支出现逆差时,若外汇储备不足以弥补,就可通过举借外债弥补。
其次,举借外债可以补充国内建设资金的不足,加速本国的经济建设。这通常是一国举借外债的主要目的。这种功能主要表现在利用国际能源、原材料和技术市场 两个方面,一是通过举借外债,购入本国短缺的能源、原材料和设备;二是通过举借外债,进口先进设备和引进先进技术,促进本国生产效率的提高。
第三,外债具有经济调节功能。外债表现为资金流入,即国内资金增加,同时也反映社会可支配商品量的增长。外债在经济调节方面与内债的功能不同,内债是通 过对社会资源再分配进行“此消彼长式”的调节,而外债始终是一种“增量式”调节,通过举借外债购买国外产品可消除国内供不应求,实现社会供需平衡,通过举 借外债发展经济社会瓶颈领域,不会影响国内其他产业对国内资金的需求。
(2)外债的种类
按照债务类型划分,外债分为外国政府贷款、国际金融组织贷款和国际商业贷款。
按照偿还责任划分,外债分为主权外债和非主权外债。
按外币币种分,有美元外债、欧元外债等,有强势货币(硬币)和弱势货币(软币)的区分。
外债按借债期限分为长期债务、中期债务和短期债务。
(3)外国政府贷款
外国政府贷款是一国政府向外国政府举借的官方信贷。
外国政府贷款属于国家主权外债,由国家统一对外举借。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会商有关部门提出利用外国政府贷款的中长期规划和年度借用外国政府贷款的总规模,并按照政府投资资金进行管理。
外国政府贷款主要用于公益性和公共基础设施建设,保护和改善生态环境,促进欠发达地区经济和社会发展。
借用外国政府贷款的项目必须纳入外国政府贷款备选项目规划,未纳入外国政府贷款备选项目规划的项目,国务院各有关部门、地方各级政府和项目用款单位不得向外国政府正式提出贷款申请。
(4)国际金融组织贷款
国际金融组织贷款是一种非商业性信贷。只要是相关国际金融组织的成员国,都可以按照规定借入资金。
国际金融组织贷款主要有世界银行贷款、亚洲开发银行贷款、联合国农业发展基金会贷款和其他国际性、地区性金融机构的贷款。
国际金融组织贷款一般期限较长、利率较低,是发展中国家重要的筹资渠道。
国际金融组织贷款属于国家主权外债,由国家统一对外举借。我国利用国际金融组织贷款的总规模和投资结构等,由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会同有关部门及地方发展改革部门研究提出,报国务院审批。
借用国际金融组织贷款的项目必须纳入国际金融组织贷款备选项目规划,未纳入国际金融组织贷款备选项目规划的项目,国务院各有关部门、地方各级政府和项目用款单位不得向国际金融组织正式提出贷款申请。
我国国际金融组织贷款资金按照政府投资资金进行管理,主要用于公益性和公共基础设施建设,保护和改善生态环境,促进欠发达地区经济和社会发展。
国际金融组织贷款与外国政府贷款的用途是一样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