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市关于组织2009年土地估价师资格考试工作的通知

时间:2009-06-02 21:47:00   来源:无忧考网     [字体: ]
重庆市国土房管局办公室关于组织2009年度
全国土地估价师资格考试工作的通知

各区县(自治县)国土房管局、国土资源局、房管局,高新区、经开区国土房管分局,北部新区高新园分局、经开园分局,局属各单位,市国土资源房屋评估和经纪协会,土地评估机构、房地产中介服务机构:
  根据国土资源部办公厅《关于组织2009年全国土地估价师资格考试工作的通知》(国土资厅发[2009] 27 号)文件精神,2009年度全国土地估价师资格考试定于9月12日至13日举行。为切实做好重庆考区的考务工作,现将有关事宜通知如下:
  一、重庆考区组织工作
  为确保本考区考试工作的顺利进行,我市成立2009年度全国土地估价师资格考试重庆考区领导小组,负责本考区组织领导工作。
  组 长:董建国 (市国土房管局副局长)
  副组长:尤世程(市国土资源房屋评估和经纪协会会长)
  成 员:韦平(市国土房管局组织人事处处长)
  黄茂军(市国土房管局土地利用处处长)
  黄建(市国土房管局土地利用处副处长)
  胡育林(市国土资源房屋评估和经纪协会秘书长)
  邓兰(市国土房管局土地利用处)
  领导小组下设考务工作办公室,在考区领导小组的领导下具体负责实施考试的各项具体工作。
  考务工作办公室主任:胡育林
  成 员:罗旭 邹学萍
  考务办公室设在重庆市国土资源房屋评估和经纪协会(以下简称协会)。
  二、考试时间
  全国统一按照“北京时间”进行考试。其中:
  2009年9月12日:土地管理基础与法规 8∶30-9∶30
  土地估价理论与方法10∶30-12∶00
  土地估价实务基础 14∶30-17∶00
  9月13日:土地估价案例与报告 9∶00-11∶30
   土地估价相关知识 14∶30-17∶00
  三、报名事宜
  (一)报名条件
  凡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遵纪守法,并具备下列条件之一的,可以报名参加土地估价师资格考试:
  1.取得大专学历且从事相关工作满两年;
  2.取得本科学历且从事相关工作满一年;
  3.取得博士学位、硕士学位、第二学士学位或者研究生班毕业。
  不具备前款第1、2、3项规定国家承认的学历或学位要求,但具有国家认可的中级以上相关专业技术职称。
  (二)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员,不能报名参加土地估价师资格考试;已经办理报名手续的,报名无效:
  1.因故意犯罪受刑事处罚,在服刑期间及自刑罚执行完毕之日起至报名之日止未满五年的;
  2.被取消土地估价师资格未满五年的;
  3.被取消考试资格未满两年的;
  4.在评估或相关业务中受到行政处罚或者撤职以上行政处分,自处罚、处分之日起至报名之日止未满两年的。
  (三)报名程序
  1、首次报考的报名方式
  符合上述报名条件的报考人员请登录国土资源部《土地估价机构和人员执业信息公示系统》(http://credit.mlr.gov.cn)或中国土地估价师协会网站(http://www.creva.org.cn),进入“全国土地估价师资格考试报名系统”(以下简称考试报名系统),参照用户使用手册进行操作。报考人员应携带网上下载的报名表和以下证件、资料到协会办理现场审核:
  (1)合法有效证件(公民身份证、现役军人持军官证、文职干部证或士兵证)的原件及复印件;
  (2)国务院教育行政主管部门认可的学历(学位)证书、相关专业技术职称资格证书原件及复印件;
  (3)相关工作经历的证明。
  2、非首次报考的报名方式
  登录“全国土地估价师资格考试报名系统”进行报名后,应携带网上下载的报名表和原准考证(原件及复印件)到协会办理报名手续。
  报考人员应如实填写报名表,并对提交材料的真实性负责。若发现弄虚作假行为,取消个人报考资格,记录在案,并保留追究有关单位责任的权利。
  报考人员委托他人代为报名的,除提交上述材料外,还应当提交委托人的授权委托书和委托人、被委托人合法有效的身份证明原件、复印件。
  四、报名时间、地点及领取准考证
  (一)网上填报时间:2009年5月25日 — 6月30日
  现场审核时间: 7月1日-7月14日到协会办理报名资料现场审核(周一至周五 上午8:30至12:00,下午2:00至5:30);
  (二)报名地点:协会评估部(重庆市渝中区长江一路61号地产大厦32楼),联系人: 罗旭 邹学萍 ,联系电话:63654185  63654171 传真:63654170;
  (三)准考证制作:通过了现场审核的考生,于8月17日至21日经考试报名系统自行下载准考证,仔细阅读准考证上有关要求,并妥善保管好。
  五、考试参考资料
  (一)考试范围:各科考试范围详见《全国土地估价师资格考试大纲(2009年)》(协会购有少量,考生可购买)。
  (二)考试参考资料:考试不指定考试参考教材。考试参考资料为国家现行土地行业有关法律、法规、政策,以及行业准则、技术标准和技术规程等。中估协如有订购通知时,协会网上另行通知。
  六、报名费用、发证与执业及其他
  (一)参照房地产估价师资格考试收费标准,以60元/科,档案管理费20元/人(首次报名),报名费10元/人核收。其中,包含上缴全国考试委员会办公室的每人每科15元的考务费。
  (二)报考人员自由选择报考科目的种类和数目,各科考试成绩在三个连续考试年度内有效。应试人员在连续三个考试年度内通过全部科目考试,获得《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估价师资格证书》,取得土地估价师资格。
  取得土地估价师资格并在土地估价机构执业的土地估价师,应当通过实践考核,并进行执业登记。经过执业登记的土地估价师方能在土地估价报告上签字,承担法律责任。
  (三)按照中估协要求,今年所有报名考生(包括首次报考和非首次报考)网上填报时使用的照片,统一规定为“近期蓝色底版标准二吋彩色近照”,不再另交纸质照片。
  (四)网上填报资料时一定要按照有关说明逐项填写,仔细核对身份证号等数据。在协会办理了现场审核后,应自行上网查询是否通过了报名。如有疑问,务于7月18日以前到协会复核。  
  附件:2009年全国土地估价师资格考试报名表考区名称及代码表
  
  联系人: 邓兰 ,联系电话:63654077 传真:63654077
  
  

二OO九年五月三十一日


  附件1

2009年全国土地估价师资格考试报名表
姓名

性别

民族


(二寸近期彩色证件照)

档案号

报考科目

报名编号


考区代码

考区名称

出生年月


籍贯

证件类型

证件号码


学历或学位

所学专业

毕业院校


毕业时间

是否具有中级以上相关专业技术职称

职称类型


取得职称时间

参加工作时间

从事土地估价相关工作时间


工作单位

联系电话


移动电话

电子邮件


通信地址

邮政编码




(盖章)

年 月 日

备注


考区办公室

意见


(盖章)

年 月 日


  (复印有效)
  填表说明:1.报考人员如实填写,字迹清晰,如因填写错误导致不良后果的,责任自负;2.所填姓名必须与身份证上的一致; 3.“档案号”首次报名时不填;4.“报名编号”由考试委员会办公室统一编写,考生不填;5.“考区代码”、“考区名称”请向各考区办公室查询。

  考区名称及代码表


考区名称
考区

代码
考区名称
考区代码
考区名称
考区

代码

北京市
11
安徽省
34
四川省
51

天津市
12
福建省
35
贵州省
52

河北省
13
江西省
36
云南省
53

山西省
14
山东省
37
西藏自治区
54

内蒙古

自治区
15
河南省
41
陕西省
61

辽宁省
21
湖北省
42
甘肃省
62

吉林省
22
湖南省
43
青海省
63

黑龙江省
23
广东省
44
宁夏回族自治区
64

上海市
31
广西壮族自治区
45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
65

江苏省
32
海南省
46



浙江省
33
重庆市
5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