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二)后履行抗辩权
后履行抗辩权是指在异时履行中,后履行的一方有权要求应该先履行的一方先行履行自己的义务,如果应该先履行的一方未履行债务或者履行债务不符合约定,后履行的一方有权拒绝应该先履行的一方的履行请求。《合同法》第六十七条明确规定:“当事人互负债务,有先后履行顺序,先履行一方未履行的,后履行一方有权拒绝其履行要求。先履行一方履行债务不符合约定的,后履行一方有权拒绝其相应的履行要求。”后履行抗辩权的行使应符合以下几个条件:
1.订立的合同必须是双务合同;
2.当事人有先后履行顺序;
3.应当先履行的一方不履行或者不适当履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