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宁夏回族自治区人事厅《关于调整职称外语考试有关问题的通知》宁人发[2007]65号文件相关精神,宁夏区职称英语有效期管理规定如下:
取消全国职称外语通用标准使用不效期的限制。从2005年起,凡参加全国职称外语等级统一考试且成绩达到全国通用标准的人员,一律取消有效期的限制。
有关说明:
(一)除第“三、(七)”条和申报第二职称、教学医院套评职称可使用两次外语成绩外,在职称外语考试中取得的任何等级的成绩只能使用一次。
(二)自治区、市直属(垂直管理)单位的人员职称外语报考等级和考试成绩的使用要求,按照单位所在地的规定标准执行。
(三)降低分数段的职称外语使用有效期为一年。
(四)医古文、古汉语的考试由自治区人事厅组织实施。全区通用标准由自治区人事厅根据当年的命题水平和考试情况确定。考试成绩的使用要求按照职称外语降低分数段或免试的范围和条件执行。
取消全国职称外语通用标准使用不效期的限制。从2005年起,凡参加全国职称外语等级统一考试且成绩达到全国通用标准的人员,一律取消有效期的限制。
有关说明:
(一)除第“三、(七)”条和申报第二职称、教学医院套评职称可使用两次外语成绩外,在职称外语考试中取得的任何等级的成绩只能使用一次。
(二)自治区、市直属(垂直管理)单位的人员职称外语报考等级和考试成绩的使用要求,按照单位所在地的规定标准执行。
(三)降低分数段的职称外语使用有效期为一年。
(四)医古文、古汉语的考试由自治区人事厅组织实施。全区通用标准由自治区人事厅根据当年的命题水平和考试情况确定。考试成绩的使用要求按照职称外语降低分数段或免试的范围和条件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