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考试时间、科目及考点设置
2009年9月4日 下午2:00—4:30 经济学和价格学基本理论
9月5日 上午9:00—11:30 法学基础知识
下午2:00—4:30 价格政策法规
9月6日 上午9:00—11:30 价格鉴证理论与实务
下午2:00—4:30 价格鉴证案例分析
考点统一设在郑州市区。
二、报考条件
(一)参加全部科目(考五科)考试条件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遵纪守法并具备下列条件之一者,可申请参加价格鉴证师执业资格考试:
1、取得经济、法律专业中专学历,从事价格鉴证相关工作满七年。
2、取得经济、法律专业大学专科学历,从事价格鉴证相关工作满五年。
3、取得经济、法律专业大学本科学历,从事价格鉴证相关工作满三年。
4、取得经济、法律专业硕士学位、第二学士学位或研究生学历,从事价格鉴证相关工作满一年。
5、取得价格鉴证相关专业博士学位。
6、通过国家统一组织的经济、会计、审计专业技术资格考试,取得初级资格,从事价格鉴证相关工作满六年。
(二)参加免试部分科目(考四科)考试条件
从事价格鉴证工作满两年,并具备下列条件之一者,可免试《经济学和价格学基本理论》科目,参加《法学基础知识》、《价格政策法规》、《价格鉴证理论与实务》、《价格鉴证案例分析》四个科目的考试。
1、在全国实行专业技术资格考试前,按国家有关规定评聘为经济、会计或审计系列中级专业技术职务。
2、参加全国统一组织的专业技术资格考试,取得经济、会计或审计专业技术中级资格。
三、获得执业资格的条件
价格鉴证师执业资格考试实行滚动管理办法。即参加5个科目考试的人员必须在连续三个考试年度内通过5个科目考试;参加4个科目考试的人员必须在连续两个考试年度内通过4个科目的考试,方能获得执业资格证书。
四、报名办法
报名采用个人打印填写资格考试报名表,手工录入,计算机管理的办法。手工填写的报名表不予受理。
各省辖市符合条件的报考人员,由本人打印填写《价格鉴证师执业资格考试报名表》(附件1)一式两份,经所在省辖市价格认证中心进行资格审查并打印填写《价格鉴证师执业资格考试汇总审批表》(附件2),统一到省辖市人事考试中心进行资格终审并办理报名手续。各省辖市人事考试中心在规定时间将审批表、报名表、信息盘报省人事考试中心。各省辖市价格认证中心应将报名情况报省价格认证中心备案。
省直和中央驻郑副厅级以上单位符合报名条件的报考人员,打印填写《价格鉴证师执业资格考试报名表》一式两份,经本单位审查、主管部门同意后,到省价格认证中心进行复审。复审合格后,由省价格认证中心统一汇总、分类打印填写《价格鉴证师执业资格考试汇总审批表》,并携带《价格鉴证师执业资格考试报名表》,到省人事考试中心进行资格终审并办理报名手续。
省直和中央驻豫单位(不含驻郑副厅级以上单位)按属地原则报名参加考试。实行人事代理单位(或个人)的考试报名工作,由各级政府人事部门所属人才交流中心(机构)负责。
报考人员需交验本人身份证、学历毕业证、专业技术职务证书、参加相关工作经历证明及近期同底版一寸正面免冠照片4张(每张报名表上贴2张)。
按照省财政厅、省计委《关于价格鉴证师执业资格考试收费的批复》(豫财规[2000]36号)的规定,每人每科收报名费5元,留作价格鉴证机构组织报名复审的费用;每人每科收考务费50元,其中每人每科5元留给省辖市考试中心,其余上缴省人事考试中心(含上缴国家的费用)。
五、考试工作日程安排
2009年5月11日— 5月29 日全省统一报名。
5月11日—5月29日,省直和中央驻郑单位到省价格认证中心办理报名手续,逾期不再办理。
6月10日前省价格认证中心将报名表、汇总审批表交省人事考试中心,同时交纳考务费。
6月20日前各省辖市将报名表,汇总审批表(两表交省中心一份,市里留存一份)和信息盘报省人事考试中心。
8月下旬开始核发准考证。
六、教材征订
有关考试教材的征订请与中国价格协会或河南省价格认证中心联系。(联系电话:0371- 65833958 )
七、注意事项
(一)各市、各部门在组织报名时,要严格按照报名条件,把好资格审查关。
(二)档案号是滚动管理的依据,考生一定要保管好,以备下年度报考时查询。
(三)考生应考时,必须携带身份证、准考证。应携带黑色墨水笔、2B铅笔、橡皮、无声无文本编辑功能的计算器。其它考试禁带物品一律不得携带。
(四)“价格鉴证案例分析”科目试题为主观题,在答题纸上作答,其余四科均为客观题,全部在答题卡上作答。各科试卷卷本可作草稿纸使用,不再另发草稿纸。
(五)报名汇总时,将老考生与新考生、免试部分科目类与考试全部科目类的考生分别汇总,报名表按录入计算机的顺序排列。
(六)坚持政务公开。全省考生可登录河南人事考试网(www.hnrsks.com),查询考试成绩。
(七)按照有关文件规定,专业技术人员资格考试,要严格贯彻按属地报名的原则,任何人不得跨市、跨单位报名考试,违者一律取消其报考资格和考试成绩,并追究报考者和准予地区或单位当事人的责任。
(八)考试管理采用《人事考试管理信息系统(PTMIS)》,考试有关信息代码不变。
(九)报考人员参加工作年限和担任专业技术职务年限的计算截止到2009年12月31日。
各省辖市有关部门要加强对价格鉴证师执业资格考试工作的领导和指导,分工协作,密切配合,确保考试工作的顺利进行。
附件:1、价格鉴证师执业资格考试报名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