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深圳2016年高级会计师报名时间为3月1日至3月31日

时间:2016-02-25 14:04:00   来源:无忧考网     [字体: ]
关于深圳市2016年度全国会计专业技术资格考试报名及有关事项的通知

各有关人员:

根据广东省财政厅、人社厅《关于广东省2016年度全国会计专业技术中、高级资格考试考务日程安排及有关事项的通知》(粤财会〔2016〕9号)的规定,2016年度全国会计专业技术中、高级资格考试定于2016年9月举行。现将我市2015年度会计专业技术中、高级资格考试日程安排和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考试报名

(一)基本条件

根据财政部《〈会计专业技术资格考试暂行规定〉及其实施办法》(财会〔2000〕11号)及有关文件规定,报名参加会计专业技术资格考试的人员,应具体下列基础条件:

1.坚持原则,具备良好的职业道德品质;

2.认真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和国家统一的会计制度以及有关财经法律、法规和规章制度,无严重违反财经纪律的行为;

3.履行岗位职责,热爱本职工作;

4.具备会计从业资格,持有会计从业资格证书。

(二)具体条件

1.中级资格

(1)报名参加会计专业技术中级资格考试的人员,除具备第1点所列的基本条件外,还必须具备下列条件之一:

①取得大学专科学历,从事会计工作满五年;

②取得大学本科学历,从事会计工作满四年;

③取得双学士学位或研究生班毕业,从事会计工作满二年;

④取得硕士学位,从事会计工作满一年;

⑤取得博士学位。

上述有关学历(学位)是指经国家教育行政部门认可的学历(学位)。会计工作年限是指报考人员取得规定学历前后从事会计工作时间的总和,其截止日期为2016年12月31日。对会计工作年限计算明确如下:

①持第一学历报考的人员,取得学历证书和会计从业资格证书的年限必须同时满足相应年限要求。

②持工作后取得学历报考的人员,会计工作时间为报考人员取得学历之前和之后从事的有效会计工作时间总和。学历证书为非全日制的,学习期间年限界定为有效会计工作时间,合并计入会计工作时间;学历证书为全日制的,学习期间虽持有会计从业资格证书,但其年限不界定为有效工作时间。取得会计从业资格证书的年限也须满足上述有效会计工作时间的合计。

③根据原劳动部《关于贯彻执行若干问题的意见》(劳部发〔1995〕309号)关于“在校生利用业余时间勤工助学,不视为就业,未建立劳动关系,可以不签订劳动合同”的规定,在校生利用业务时间勤工助学不视为正式从事会计工作,相应时间不应计入会计工作年限。

(2)通过全国统一考试,取得经济、统计、审计专业技术中级资格并具备第1点所列基本条件的人员,可报名参加会计专业技术中级资格考试。

(3)对符合《会计专业技术资格考试暂行规定》中相应级别报名条件的香港、澳门、台湾居民,可按照《关于做好香港、澳门居民参加内地统一举行的专业技术人员资格考试有关问题的通知》(国人部发〔2005〕9号)、《关于向台湾居民开放部分专业技术人员资格考试有关问题的通知》(国人部发〔2007〕78号)和《关于调整会计专业技术资格考试科目及有关问题的通知》(财办会〔2004〕25号)的有关要求,报名参加相应级别的会计专业技术资格考试。港澳台居民在报名时,应根据相应级别报名条件规定,填写报考人员登记表,提交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行政主管部门认可的学历或学位证书、会计从业资格证书、从事会计工作年限证明、居民身份证明和本人近期一寸免冠照片等证明材料。

(4)按照广东省会计考办规定,1991年9月1日及以后出生人员如需报名中级资格考试,请此类考生于工作日携带有关证件到深圳会计进修学院松园分教点(松园路松园北街38号3栋6楼)进行现场审查报名。

2.高级资格。

根据《关于2005年广东省高级会计师资格考评结合试点工作有关事项的通知》(粤人发〔2005〕100号)规定,报名参加高级会计师资格考试的人员,除具备以上基本条件外,还应符合下列条件之一:

(1)取得会计师等财会类中级专业技术资格(即会计师、审计师、统计师以及财政税收专业经济师)后,从事本专业技术工作三年以上;

(2)取得财会类专业博士学位后,从事本专业技术工作;

(3)具备高级会计师资格,但不具备注册会计师资格,需申报正高级会计师资格的人员。

上述工作年限截止日期为2016年8月31日。

二、考试科目

(一)中级资格:考试科目为《财务管理》、《经济法》和《中级会计实务》。

(二)高级资格:考试科目为《高级会计实务》。

参加中级会计资格考试的人员,必须在连续两个考试年度内通过全部科目的考试,方可获得中级资格证书。

参加高级会计资格考试并达到国家合格标准的人员,由全国会计考办核发高级会计师资格考试成绩合格证。

三、考试大纲

使用全国会计考办印发的2015年度全国会计专业技术资格考试大纲。

四、考试时间

(一)中级资格(含无纸化试点地区)、高级资格考试于9月10日至11日举行。

中级资格《财务管理》科目考试时长为2.5小时,《经济法》科目考试时长为2.5小时,《中级会计实务》科目考试时长为3小时。高级资格《高级会计实务》科目考试时长为3.5小时。

中级资格各科目具体考试时间如下:

考试日期 中级资格 高级资格
9月10日
(星期六)
9:00-11:30
财务管理
 
14:00-16:30
经济法
 
9月11日
(星期日)
9:00-12:00
中级会计实务

 9:00-12:30
高级会计实务

(二)高级资格《高级会计实务》科目考试日期为9月11日,考试时间为9:00-12:30。

五、网上报名手续

所有在深圳市报名的考生(包括外省转入的考生),必须登陆财政部指定网站进行资料和相片录入后方可现场确认,否则不予受理。具体网上报名操作步骤如下:

(一)报名材料:

1.报考中级资格的考生持单位审核盖章后的报名信息表及二代身份证、深圳市会计从业资格证、毕业证书的原件、复印件各一份。

2.报考高级资格的考生持单位审核盖章后的报名信息表及二代身份证、深圳市会计从业资格证、毕业证书的原件、复印件各一份。

(二)登录深圳市财政委员会网站(www.szfb.gov.cn)或深圳市会计学会网站(www.fbassz.net)下载打印《贴资格证书相片专用页》,并粘贴近期1寸红底彩色相片一张(相片与本人不像的不予受理)。

(三)登陆财政部“全国会计资格评价网”(kzp.mof.gov.cn)、“会计行业管理网”(www.acc.gov.cn),按照说明及要求填写信息。深圳市初级资格考生在区划选择上应选择“广东省”,缴费方式选择“现金缴费”(不采用网上缴费和银行缴费)。

(四)上传电子相片。我市各报名确认点不提供现场照相,所有考生必须自行上传电子相片。上传的电子相片必须为近期1寸红底彩照并且与《贴资格证书相片专用页》所交相片一致(相片与本人不像或与所交相片不一致的不予受理)。

建议考生到有网络设备的照相馆拍照并由照相馆工作人员帮助上传相片,具备条件的考生也可以自行上传,上传办法可参照报名网站:财政部“全国会计资格评价网”(kzp.mof.gov.cn)、“会计行业管理网”(www.acc.gov.cn)相关指引。

(五)网上填报信息、相片完毕后,打印考生信息表,加盖单位公章。

(六)考生本人携带上述资料到确认点现场进行核对、现金交费,不得代报名。

考生所提供的原件必须真实,现场审核人员对考生学历证书如有怀疑,有权要求报考人提供验证证明。考生应自觉遵守报名条件并签名所填信息属实,成绩公布以后,合格人员按照深圳市考试院要求领取证书。

六、报名时间及地点

本次考试报名由深圳会计进修学院负责现场确认。

网上报名时间:2016年3月1日至3月31日;

现场确认时间:2016年3月21日至3月31日上午9:00—11:30,下午14:00—17:30。

请考生及时到以下报名确认点确认,逾期不予办理。

序号 报名区域 报名点 地址 电话
1 罗湖区 松园分教点 松园路松园北街38号3栋6楼
(红岭家乐福正门对面)
0755-25595033
2 福田区 红荔分教点 红荔路3002号交行大厦6楼
(圣廷苑酒店西面,地铁3号
线华新站D出口)
0755-83256125
梅林分教点 梅华路满京华投资大厦503B
(下梅林公交站旁)
0755-83101381
3 南山区 南山分教点 南山区艺园路西名家富居10栋2层
(缤纷人人乐附近,中国银行楼上)
0755-26664656
4 盐田区 沙头角分教点 盐田区沙深路建工大厦3楼308室 0755-25552418
5 宝安区 宝安区现代服
务业培训中心
深圳市宝安区新安二路74号群众文化艺术馆4楼
(新安影剧院旁)
0755-27756030
0755-27756031
宝安分教点 宝安25区创业二路华丰商贸城五楼D501
(环中线灵芝站A出口斜对面)
0755-23067203
6 龙岗区 龙岗分教点 深惠路751号龙城商业中心A座7楼
(龙城广场地铁站C出口)
0755-89360893
布吉分教点 吉华路242号中南明珠大厦3楼
(水径村委北行100米,环中线下水径站C出口)
0755-28272297
8 坪山新区 坪山分教点 深汕路(坪山段)193号联合办公楼302室
(坪山建材乐廷居装饰城旁)
0755-84605659
9 龙华新区 龙华分教点 民治街道工业西路上塘商业大厦6楼
(永安南城百货)(站台:上塘路口)
0755-28139725

  七、其他事项

  (一)根据广东省物价局《关于调整我省会计专业技术资格考试费标准问题的复函》(粤发改价格函〔2016〕64号)规定,未实施无纸化考试的中级资格考试费仍按50元/科执行,实施无纸化考试的按75元/科执行,不得另行收取考试报名费。

  (二)根据广东省物价局《关于同意省财政厅收取专业技术资格评审费的复函》(粤价函〔2012〕1122号)规定,2016年度我省高级资格考试费按100元/人收取,不得另行收取考试报名费。

  (三)考生现场确认后,自行登录报名网站:财政部“全国会计资格评价网”(kzp.mof.gov.cn)、“会计行业管理网”(www.acc.gov.cn)查询信息确认情况并打印考生信息表。

  特此通知。

  深圳市会计学会
2016年2月17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