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9年资产评估师考试辅导:合同法律制度2

时间:2009-04-16 22:27:00   来源:无忧考网     [字体: ]
四、可变更、可撤销合同(掌握)
  (一)可变更、可撤销合同的概念和特征
  这类合同是指在订立时,当事人的意思表示不真实,或一方当事人使对方在违背真实意思的情况下签订的合同,是一种相对无效的合同。这类合同具有以下特征:
  1.可撤销合同的效力取决于撤销权人。
  2.可撤销的合同在未被撤销前有效。当事人不得以合同具有可撤销因素为由而拒不履行合同义务。
  3.被撤销的合同自始无效。
  (二)可变更、可撤销的合同的三种情况
  1.重大误解的合同。
  2.显失公平的合同。
  3.欺诈、胁迫的合同。一方以欺诈、胁迫的手段或者乘人之危,使对方在违背真实意思的情况下订立的合同。
  (三)被撤销的合同的效力和结果
  可撤销的合同一旦被人民法院或仲裁机构予以撤销,就将产生溯及力,即自合同订立的时候起就不具有法律约束力。
  第四节合同履行
  一、合同履行的原则
  全面履行原则和诚实信用原则两项。
  二、合同履行的一般规则
  当事人就有关合同内容约定不明确,适用下列规定:
  1.质量要求不明确的,按照国家标准、行业标准履行;没有国家标准、行业标准的,按照通常标准或者符合合同目的的特定标准履行。
  2.价款或者报酬不明确的,按照订立合同时履行地的市场价格履行:依法应当执行政府定价或者政府指导价的,按照规定履行。
  3.履行地点不明确,给付货币的,在接受货币一方所在地履行;交付不动产的,在不动产所在地履行;其他标的,在履行义务一方所在地履行。
  4.履行期限不明确的,债务人可以随时履行,债权人也可以随时要求履行,但应当给对方必要的准备时间。
  5.履行方式不明确的,按照有利于实现合同目的的方式履行。
  6.履行费用的负担不明确的,由履行义务一方负担。
  三、合同履行的特殊规则(掌握)
  (一)价格调整的履行
  〈合同法〉规定:执行政府定价或者政府指导价的,在合同约定的交付期限内政府价格调整时,按照交付时的价格计价。逾期交付标的物的,遇价格上涨时,按照原价格执行;价格下降时,按照新价格执行。逾期提取标的物或者逾期付款的,遇价格上涨时,按照新价格执行;价格下降时,按照原价格执行。
  (二)代为履行
  代为履行是指由合同以外的第三人代替合同当事人履行合同。如果第三人不履行债务或者履行债务不符合约定,债务人应当向债权人承担违约责任。
  (三)提前履行
  提前履行不损害债权人利益的,债权人不得拒绝。此时,因债务人提前履行债务给债权人增加的费用,由债务人负担。
  (四)部分履行
  部分履行不损害债权人利益的,债权人不得拒绝。此时,因债务人部分履行债务给债权人增加的费用,由债务人负担。
  四、合同履行中的抗辩权
  (一)同时履行抗辩权(掌握)
  又称不履行抗辩权,是指在没有规定履行顺序的双务合同中,当事人一方在对方当事人未予给付之前,有权拒绝先为给付。“当事人互负债务,没有先后履行顺序的,应当同时履行。一方在对方履行之前有权拒绝其履行要求。一方在对方履行债务不符合约定时,有权拒绝其相应的履行要求。”同时履行抗辩权的适用应符合以下几个条件:
  1.订立的合同必须是双务合同;
  2.当事人所负的债务没有先后履行顺序;
  3.双方所负合同债务均已届履行期限;
  4.对方当事人没有履行债务。
  (二)后履行抗辩权
  是指在异时履行中,后履行的一方有权要求应该先履行的一方先行履行自己的义务,如果应该先履行的一方未履行债务或者履行债务不符合约定,后履行的一方有权拒绝应该先履行的一方的履行请求。“当事人互负债务,有先后履行顺序,先履行一方未履行的,后履行一方有权拒绝其履行要求。先履行一方履行债务不符合约定的,后履行一方有权拒绝其相应的履行要求。”后履行抗辩权的行使应符合以下几个条件:
  1.订立的合同必须是双务合同;
  2.当事人有先后履行顺序;
  3.应当先履行的一方不履行或者不适当履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