房地产经纪人员职业资格注册1

时间:2009-04-03 21:54:00   来源:无忧考网     [字体: ]
房地产经纪人员职业资格注册
2004年6月29日,建设部印发了《关于改变房地产经纪人执业资格注册管理方式有关问题的通知》(建办住房[2004]43号),决定将房地产经纪人执业资格注册工作转交中国房地产估价师学会(2004年7月更名为中国房地产估价师与房地产经纪人学会),并以此为契机,将房地产经纪人执业资格注册与房地产经纪行业自律管理结合起来,大力推动房地产经纪行业诚信建设,建立房地产交易信息共享系统,制定房地产经纪执业规则,促使房地产经纪人和房地产经纪机构为居民提供规范、诚实、准确、高效、便捷的服务。
取得《中华人民共和国房地产经纪人执业资格证书》的人员,应经所在房地产经纪机构同意后,向省、自治区、直辖市房地产管理部门或其授权的部门(以下简称省级注册管理机构)递交注册申请,经省级注册管理机构初审合格后,上报中国房地产估价师与房地产经纪人学会审批。准予注册的人员,由中国房地产估价师与房地产经纪人学会颁发建设部监制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房地产经纪人注册证书》。
申请注册的人员必须同时具备以下条件:
1.取得房地产经纪人执业资格证书;-
2.无犯罪记录;
3.身体健康,能坚持在注册房地产经纪人岗位上工作;
4.经所在经纪机构考核合格。
房地产经纪人注册在下列情况下,须达到规定的继续教育标准:
1.房地产经纪人执业资格证书自签发之日起三年内未初始注册的,每三年至少应当参加由中国房地产估价师与房地产经纪人学会或者其指定机构组织的房地产经纪业务培训、达到继续教育标准,取得中国房地产估价师与房地产经纪人学会颁发的房地产经纪人继续教育合格证书,方可申请初始注册;
2.房地产经纪人在注册有效期内参加了中国房地产估价师与房地产经纪人学会或者其指定机构组织的房地产经纪业务培训、达到继续教育标准,方可申请换发新的注册证书。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予注册:
1.不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
2.因受刑事处罚,自刑事处罚执行完毕之日起至申请注册之日止不满五年的;
3.在房地产经纪或者相关业务中犯有严重错误受行政处罚或者撤职以上行政处分,自处罚、处分决定之日起至申请注册之日止不满五年的;
4.不在房地产经纪机构执业或者同时在两个或者两个以上房地产经纪机构执业的;
5.依照本办法被注销注册的,自被注销注册之日起至申请注册之日止不满三年的;
6.法律、法规规定不予注册的其他情形。
在注册有效期内,房地产经纪人变更执业机构或者执业机构名称等注册事项发生变更的,应当办理变更注册手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