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新疆生产建设兵团考试信息网发布的《2016年全国职称外语等级统一考试新疆兵团考区考务工作通知》得知,2016年新疆兵团职称英语考试报名时间为2015年12月18日-2016年1月20日,在此期间考生登录新疆生产建设兵团考试信息网(www.btpta.gov.cn)进行网上报名。
报考人员须认真核对“报名表”上填报的个人信息、照片,以及报考的级别、科目,务必准确无误后再点击确认,确认后即可在网上交纳考试费。如报名信息有误,在交费前考生可自行修改,但交费后则不能再修改。考生可下载打印“报名表”供自己留存。
报考条件说明:
职称英语考试报名可在单位报,评职称与户口无关,主要看你的工作单位,所以你可以直接咨询单位的人事部门,如果他们说可以就行,每个省规定不大一样。另外,关于职称英语成绩能否全国通用的问题要看是否通过国家及格线,如果通过国家及格线是可以通用的。查看详情
根据原人事部《关于完善职称外语考试有关问题的通知》(国人部发〔2007〕37号)精神,参照自治区的做法,结合兵团实际,现将兵团职称外语考试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应考人员范围
兵团专业技术人员(除免试人员外)在评审专业技术职务时,须参加职称外语考试。
二、免考人员范围
1.截止申报当年12月31日,男满50周岁,女满45周岁的专业技术人员;
2.取得硕士以上学位的专业技术人员;
3.在四、五、六类地区工作的专业技术人员;
4.团场及不在师部所在地的师属单位的各类专业技术人员;
5.在师及以下单位从事农业技术推广、畜牧(兽医)技术推广专业技术工作的;
6.援疆专业技术人员;
7.各系列(专业)专业技术人员评聘初级职称者;
8.从事具有中国特色、民族传统的临床中医药、民族医药、工艺美术、古籍整理、历史时期考古、会计、统计、经济、审计、体育教练员、播音、群众文化、艺术、档案、文学创作、玉石雕刻和鉴赏、民族服装设计等专业技术工作的;
9.任现职以来具有国家认定的相应留学或工作一年(含一年)以上的(以留学证明书或签证为准);
10.任现职以来独立或合作(排名前三)出版外文专著、译著的,民考民独立或合作(排名前三)出版汉文专著、译著的;
11.取得非本民族语言文字专业大专以上学历并从事本专业工作的;
12.能力业绩突出、作出重要贡献的下列人员:
——享受国务院政府特殊津贴专家;
——国家有突出贡献的中青年科学、技术、管理专家;
——“新世纪百千万人才工程”人选;
——农业部有突出贡献中青年专家和自治区有突出贡献优秀专家;
——兵团学术技术带头人;
——师级拔尖人才(以文件为准);
13.近五年每年有半年以上(含半年)在野外从事农(牧)业、林业、水利、采矿、测绘、勘探、铁路施工、公路施工、通用航空等专业技术工作的;
14.参加少数民族科技骨干特殊培养的(中、长期)学员,在特培期间或特培期满后,评审专业技术职务资格的;
15.参加国家统一组织的外语水平考试,取得合格证书的专业技术人员,外语六级考试成绩合格的可免于职称外语考试,外语四级考试成绩合格的可免于职称外语B、C级考试;
16.参加BFT考试,高级合格者可免于职称外语考试,中级合格者可免于职称外语B、C级考试,初级合格者可免于职称外语C级考试;
17.有本民族语言且在民语中学初中、高中毕业的少数民族,参加国家统一组织的“HSK中国汉语水平”考试,9-11级成绩合格者,可免于职称外语考试;6-8级成绩合格者,在申报中级职称时,可免于职称外语考试;
18.从兵师两级机关调动到各类企事业单位,自调动当年起工作三年之内的专业技术人员。
三、级别要求
1.参加A级考试的专业技术人员:
(1)申报正高级职称的人员;
(2)高校教师、科研、卫生、工程系列中申报副高级职称的人员;
(3)申报高级国际商务师的人员。
2.参加B级考试的专业技术人员:
(1)高校教师、科研、卫生、工程系列中申报中级职称的人员;
(2)高校教师、科研、卫生、工程系列以外申报副高级职称的人员;
(3)未分正副高级资格的系列中申报高级职称的人员。
3.参加C级考试的专业技术人员:
高校教师、科研、卫生、工程系列以外申报中级职称的人员。
四、类别要求
职称外语考试中,英语分综合、卫生、理工三个类别:
1.高校教师、科研、工程系列中,理工类的专业技术人员参加“理工类”考试;
2.医疗卫生行业的各类专业技术人员参加“卫生类”考试;
3.其它专业的专业技术人员参加“综合类”考试。
五、有效期限
取得合格证书或考试成绩达到全国通用标准,其考试成绩长期有效。否则,考试成绩当年有效。
六、其它
1.少数民族专业技术人员也可参加自治区组织的职称汉语考试。
2.符合“免考人员范围”规定的人员,须填写《职称外语考试免考审批表》,并提供相关的证明材料。师属单位的专业技术人员,由各师职改办审批;兵直单位申报高级职称的专业技术人员由兵团职改办审批,申报中级职称的专业技术人员由兵团各专业技术职务系列职改办审批。
3.本通知自下发之日起执行,以往规定与本通知不一致的,以本通知为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