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规范本局公开招聘人员考察工作,保障公开招聘人员的综合素质,根据《广东省事业单位公开招聘人员考察工作实施细则(试行)》、《深圳市事业单位常设岗位工作人员招聘办法》等有关规定,特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 考察工作由局考察工作小组负责具体实施。考察工作小组由办公室主任任组长,办公室副主任任副组长,人事干部及招聘岗位所在科室主要负责人、见习工地项目组组长、见习工地现场单位(如施工单位、监理单位、设计单位)负责人为成员。
第三条 考察对象为考试(含笔试、面试或技能测试)、体检合格的拟聘用人员。
第二章 考察内容、方式及程序
第四条 考察内容主要包括政治思想、道德品质、能力素质、遵纪守法(含计划生育)、工作或学习表现等情况,以及应聘资格条件的真实性。
(一)政治思想:主要指政治立场,政策理论水平;
(二)道德品质:主要指品德修养,生活作风;
(三)能力素质:主要指拟聘岗位所需的工作能力,包括分析和解决实际问题的能力,组织协调、社会活动能力,语言与文字表达能力以及岗位所需专业能力。
(四)遵纪守法情况:主要指遵守法律、工作组织纪律情况;对应届毕业生还应考察遵守校纪校规情况。
(五)工作或学习表现情况:主要是指工作态度和务实、敬业精神及完成本职工作情况、取得的工作成绩。对应届毕业生主要考察在校学习态度和学习成绩。
(六)应聘资格条件:主要是指学历、学位、职称以及其它资格条件的真实性。
第五条 经查实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聘用为本局工作人员:
(一)受行政开除处分未满五年或其它行政处分正在处分期内的;
(二)曾因超生被有关单位依照《广东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规定作出处理决定,从该处理决定作出之日起未满五年的;
(三)近两年内,在深圳市机关、事业单位招录(聘)考试、体检或考察中存在违纪行为的;
(四)在本次招聘考试中,以虚假信息应聘的或在考试过程中违纪舞弊,并经招聘单位认定的;
(五)因涉嫌违法违纪正在接受审计、纪律审查,或者涉嫌犯罪,司法程序尚未终结的。
(六)法律、法规和规章规定不宜聘用的其它情形。
本条所规定的处分期限的计算截止日期为公开招聘考试的报名截止日。
第六条 考察工作采取人事调研、岗位见习、专业知识测试等方式进行。
人事调研主要以实地考察和信函考察的方式进行。实地考察由本局提前通知考察对象所在单位或居住地社区,由考察工作小组到考察对象所在单位或社区等进行调察了解。信函考察由本局向考察对象档案所在单位党组织或人事部门发出公函,调阅档案,并请所在单位提供考察对象的现实表现材料。考察工作小组应经由人事调研,力求客观、公正、全面地掌握考察对象的基本情况,并形成人事调研考察报告。
岗位见习主要由考察工作小组根据招聘岗位要求,安排考察对象到相应岗位见习进行,见习时间原则上为一周,特殊情况可延长至两周。考察工作小组应在考察对象见习结束后形成见习考察报告。
专业知识笔试由考察小组根据招聘岗位要求,安排考察对象进行不少于1个小时的笔试。笔试试卷由局技术委员会随机抽取三名成员进行评卷,最终分数采用三者平均值,分数仅作为人员聘用参考。
第七条 考察工作小组成员须认真查阅考察对象的档案材料,仔细核对年龄、学历、学位、职称、经历和入党、入团情况。特别是涉及严重违反党和国家方针政策或违法违纪处理情况的,必须认真核对,并复印有关材料。
第八条 考察工作小组对考察过程中反映出来的问题须核实清楚,取得的证明材料应当注明出处,并要求相关单位加盖公章或相关证明人签名。
第九条 考察工作小组负责撰写考察报告,全面反映考察对象思想、工作、学习等方面的表现及主要优缺点,研究提出是否聘用的考察结论,并由考察工作小组成员签名,提交局务会议或局长办公会讨论。
考察工作小组成员对考察结论有不同意见的,应在考察报告中予以记录。
第十条 对决定予以聘用的,由办公室人事组上报区人力资源局备案,并按照有关规定办理聘用手续。
第十一条 对决定为不宜聘用的,在决定作出后五个工作日内由考察工作小组通知本人并说明理由,同时告知考察对象如对考察结论有异议,可按管理权限分工向上级组织部门或区人力资源局提起申诉,由上级组织部门或区人力资源局依据相关规定予以处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