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2009年价格鉴证师资格考试4月2日至14日报名

时间:2009-03-28 21:09:00   来源:北京人事考试网     [字体: ]
关于2009年度价格鉴证师执业资格考试有关问题的通知


  各有关单位:

  根据原人事部、原国家发展计划委员会《关于印发〈价格鉴证师执业资格制度暂行规定〉和〈价格鉴证师执业资格考试实施办法〉的通知》(人发〔1999〕66号),北京市人事局、原北京市物价局《关于调整价格鉴证师执业资格考试有关政策的通知》(京人发〔2002〕2号),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人事考试中心《关于做好2009年度价格鉴证师执业资格考试考务工作的通知》(人考中心函〔2009〕9号)文件精神,结合北京地区实际情况,现将2009年度价格鉴证师执业资格考试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报名条件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遵纪守法并具备下列条件之一者,可申请参加价格鉴证师执业资格考试:

  (一)取得经济、法律专业中专学历,从事价格鉴证相关工作满7年。

  (二)取得经济、法律专业大学专科学历,从事价格鉴证相关工作满5年。

  (三)取得经济、法律专业大学本科学历,从事价格鉴证相关工作满3年。

  (四)取得经济、法律专业硕士学位、第二学士学位或研究生学历,从事价格鉴证相关工作满1年。

  (五)取得价格鉴证相关专业博士学位。

  (六)通过国家统一组织的经济、会计、审计专业技术资格考试,取得初级资格,从事价格鉴证相关工作满6年。

  (七)从事价格鉴证工作满2年,并具备下列条件之一者,可免试《经济学和价格学基本理论》科目,只参加《法学基础知识》、《价格政策法规》、《价格鉴证理论与实务》、《价格鉴证案例分析》四个科目的考试:

  1、在全国实行专业技术资格考试前,按国家有关规定评聘为经济、会计或审计系列中级专业技术职务。

  2、参加全国统一组织的专业技术资格考试,取得经济、会计或审计专业技术中级资格。

  上述报名条件中有关学历的要求是指经国家教育行政主管部门承认的正规学历或学位;从事价格鉴证相关工作年限是指取得规定学历前后从事该项工作时间的总和,截止日期为2009年年底。

  符合报名条件的香港、澳门居民,可按照原人事部《关于做好香港、澳门居民参加内地统一举行的专业技术人员资格考试有关问题的通知》(国人部发〔2005〕9号)有关要求,参加价格鉴证师执业资格考试。香港澳门居民在报名时,须提交国务院教育行政部门认可的相应专业学历或学位证书,相应专业机构从事相关专业工作年限的证明和居民身份证明等材料。

  二、考试安排及作答说明

  2009年9月4日下午2∶00-4∶30经济学和价格学基本理论

  2009年9月5日上午9∶00-11∶30法学基础知识

  下午2∶00-4∶30价格政策法规

  2009年9月6日上午9∶00-11∶30价格鉴证理论与实务

  下午2∶00-4∶30价格鉴证案例分析

  (一)《价格鉴证案例分析》为主观题,在答题纸上作答;其余4科为客观题,在答题卡上作答。

  (二)考生应考时,应携带黑色墨水笔、2B铅笔、橡皮、无声无文本编辑功能的计算器。
  三、考试成绩及证书管理

  价格鉴证师执业资格考试成绩实行滚动管理办法。参加全部五个科目考试的人员必须在连续三个考试年度内通过全部科目;免试部分科目的人员必须在连续两个考试年度内通过应试科目。考试合格者,由北京市人事局颁发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统一印制,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用印的《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鉴证师执业资格证书》。

  四、报名办法

  本次考试采用网上报名、网上缴费的办法,请报考人员使用招商银行、中国工商银行或中国建设银行的网上支付卡进行网上支付。网上报名按照“非首次报考人员”和“首次报考人员”两类人员管理。

  (一)非首次报考人员,须于2009年4月2日至23日登录北京市人事考试网(网址:www.bjpta.gov.cn,下同),按照网上的要求直接办理网上报名和网上缴费手续。

  (二)首次报考人员操作程序如下:

  1、报考人员须于2009年4月2日至14日登录北京市人事考试网填写提交《价格鉴证师执业资格考试资格审核表》(以下简称《资格审核表》);

  2、提交完成后,使用A4纸打印《资格审核表》,按规定粘贴本人同一底版近期二寸(34mm×45mm)免冠证件照两张,经本人所在单位人事(干部)部门审核后盖章;

  3、持《资格审核表》、本人身份证明(身份证、军官证、机动车驾驶证、护照,下同)、毕业证书、学位证书、资格证书或职称证书(上述证件均为原件),于2009年4月13日至14日到北京市人事考试中心(地址:海淀区莲花苑3号楼一层办公大厅)进行资格审核;

  4、通过资格审核的报考人员务必于2009年4月23日之前登录北京市人事考试网,在网上缴纳报考费用,确认报考费用缴纳成功后,方完成全部报名手续。

  (三)凡已成功办理报名和缴费手续的报考人员须于2009年9月1日至3日登录北京市人事考试网下载打印准考证,凭此准考证和本人身份证明原件在规定时间、地点参加考试。

  五、其他

  (一)本次考试不设补报名,请报考人员务必在规定时间内完成全部报名手续。

  (二)考试大纲征订工作由北京市价格认证中心负责(联系电话:63323176)。

  (三)考试咨询电话: 63959161、63959162、6395916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