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答案:
(1)运费=100×5%=5(万元)
保险费=(100+5)×3‰=0.315(万元)
完税价格=110+5+0.315=115.315(万元)
由于(100-80)÷100=20%<30%,根据确定进境货物原产国的“实质性加工标准”,该项进口化妆品的原产地不能确定为A国,应确定为B国。所以,适用的关税税率是30%,因此:
进口关税=115.315×30%=34.6(万元)
(2)进口消费税=(115.315+34.6)÷(1-30%)×30%=64.25(万元)
进口增值税=(115.315+34.6+64.25)×17%=36.41(万元)
(3)内销消费税=230×30%-64.25×80%=17.6(万元)
内销增值税=230×17%―36.41―2×7%-0.55=2(万元)。
3.答案:
(1)根据税法规定,对新办的独立核算的从事技术服务业的企业,自开业之日起,
第1年至第2年免征所得税。所以,在未用设备投资额抵免所得税时:
1999~2003年各年应纳的企业所得税分别是:0、0、13.2万元(40×33%)、26.4万元
(80×33%)和33万元(100×33%)
可以用于抵免所得税的设备投资额=100×40%=40(万元)
由于2002、2003年比第2001年新增的所得税分别为13.2万元(26.4-13.2)、19.8
万元(33-13.2),所以:
1999~2003年共应纳的企业所得税=13.2+26.4+33-13.2-19.8=39.6(万元)
并且还剩余7万元(40―13.2―19.8)设备投资额未抵扣完,可以留待以后年度抵扣。
(2)计税工资总额=250×800×12=240(万元)
按计税工资总额计提的“三费”=240×17.5%=42(万元)
调整工资、“三费”应增加的应纳税所得额=300×(1+17.5%)―240―42
=70.5(万元)
支付给总机构的技术开发费不得扣除,调增应纳税所得额10万元;
直接捐赠给希望小学的捐赠支出不得扣除,调增应纳税所得额50万元;
2004年实际的应纳税所得额=120+70.5+10+50=250.5(万元)
2004年实际的应纳所得税=250.5×33%-7=75.67(万元)
4.答案:
1~2月,张某应就月薪和补贴收入合并按工资、薪金计算缴纳个人所得税(可以扣减公务费用扣除标准500元);
3~5月,张某取得的量化资产不缴所得税,就分到的红利按股息、利息、红利所得计算缴税;
6月份,张某应就取得的转让量化资产所得缴纳所得税,取得的一次性补偿收入因未超过当地上年企业职工年平均工资的3倍,所以不缴纳所得税;
张某取得的个人独资企业生产、经营所得按照年所得计算缴纳个人所得税。
计算:
工资应纳个人所得税=[(1500+1000-800-500)×10%-25]×2=190(元);
红利应纳个人所得税=2000×20%×3=1200(元);
量化资产转让所得应纳个人所得税=(250000-100000-5000)×20%=29000(元);
个人独资企业生产、经营所得应纳所得税=[90÷(1-10%)×10%×10000×35%-6750=28250(元)
(1)运费=100×5%=5(万元)
保险费=(100+5)×3‰=0.315(万元)
完税价格=110+5+0.315=115.315(万元)
由于(100-80)÷100=20%<30%,根据确定进境货物原产国的“实质性加工标准”,该项进口化妆品的原产地不能确定为A国,应确定为B国。所以,适用的关税税率是30%,因此:
进口关税=115.315×30%=34.6(万元)
(2)进口消费税=(115.315+34.6)÷(1-30%)×30%=64.25(万元)
进口增值税=(115.315+34.6+64.25)×17%=36.41(万元)
(3)内销消费税=230×30%-64.25×80%=17.6(万元)
内销增值税=230×17%―36.41―2×7%-0.55=2(万元)。
3.答案:
(1)根据税法规定,对新办的独立核算的从事技术服务业的企业,自开业之日起,
第1年至第2年免征所得税。所以,在未用设备投资额抵免所得税时:
1999~2003年各年应纳的企业所得税分别是:0、0、13.2万元(40×33%)、26.4万元
(80×33%)和33万元(100×33%)
可以用于抵免所得税的设备投资额=100×40%=40(万元)
由于2002、2003年比第2001年新增的所得税分别为13.2万元(26.4-13.2)、19.8
万元(33-13.2),所以:
1999~2003年共应纳的企业所得税=13.2+26.4+33-13.2-19.8=39.6(万元)
并且还剩余7万元(40―13.2―19.8)设备投资额未抵扣完,可以留待以后年度抵扣。
(2)计税工资总额=250×800×12=240(万元)
按计税工资总额计提的“三费”=240×17.5%=42(万元)
调整工资、“三费”应增加的应纳税所得额=300×(1+17.5%)―240―42
=70.5(万元)
支付给总机构的技术开发费不得扣除,调增应纳税所得额10万元;
直接捐赠给希望小学的捐赠支出不得扣除,调增应纳税所得额50万元;
2004年实际的应纳税所得额=120+70.5+10+50=250.5(万元)
2004年实际的应纳所得税=250.5×33%-7=75.67(万元)
4.答案:
1~2月,张某应就月薪和补贴收入合并按工资、薪金计算缴纳个人所得税(可以扣减公务费用扣除标准500元);
3~5月,张某取得的量化资产不缴所得税,就分到的红利按股息、利息、红利所得计算缴税;
6月份,张某应就取得的转让量化资产所得缴纳所得税,取得的一次性补偿收入因未超过当地上年企业职工年平均工资的3倍,所以不缴纳所得税;
张某取得的个人独资企业生产、经营所得按照年所得计算缴纳个人所得税。
计算:
工资应纳个人所得税=[(1500+1000-800-500)×10%-25]×2=190(元);
红利应纳个人所得税=2000×20%×3=1200(元);
量化资产转让所得应纳个人所得税=(250000-100000-5000)×20%=29000(元);
个人独资企业生产、经营所得应纳所得税=[90÷(1-10%)×10%×10000×35%-6750=28250(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