4.答案:
借款用于购买商标权的利息、非广告性质赞助、直接捐赠给某厂商的款项、文化
管理部门的罚款和投资业务的投资损失不得列支;
投资业务的投资收益不需纳税;
交际应酬费列支标准计算为:
业务收入总额=200+500+80+150=930(万元)
可以列支的交际应酬费=500×10‰+430×5‰=7.15(万元)
调整交际应酬费列支应增加应纳税所得额=22.15-7.15=15(万元)
应纳营业税=(200+500)×5%+80×3%+150×20%=67.4(万元)
应纳税所得额=930-540-360+20+15+10+150-20-120+25+10+30
-67.4=82.6(万元)
由于企业是设在经济特区且外商投资超过500万美元,经营期限在10年以上,所以可以从获利年度起享受1免2减半的定期优惠。2004年处于减半征税期间,减半后适用税率为7.5%。因此:2004年应纳所得税额=82.6×7.5%≈6.20(万元)
五、综合题
1.答案:
5月份:
20%被盗辅助材料的进项税额不允许抵扣,加工货物进项税允许抵扣,加工货物运费和销售货物运费可以按7%计算抵扣进项税。
增值税进项税额=289+51×(1-20%)+10.2+(20+36)×7%=343.92(万元)
免抵退税不得免征和抵扣税额=1000×(17%-15%)=20(万元)
(1)当期应纳税额=600×17%-(343.92-20)=-221.92(万元)
即当期不需要交纳增值税。
免抵退税额=1000×15%=150(万元)
当期末留抵税额>当期免抵退税额
(2)当期应退税额=当期免抵退税额=150(万元)
(3)当期免抵税额=150-150=0(万元)
留待下期抵扣税额=221.92-150=71.92(万元)
借款用于购买商标权的利息、非广告性质赞助、直接捐赠给某厂商的款项、文化
管理部门的罚款和投资业务的投资损失不得列支;
投资业务的投资收益不需纳税;
交际应酬费列支标准计算为:
业务收入总额=200+500+80+150=930(万元)
可以列支的交际应酬费=500×10‰+430×5‰=7.15(万元)
调整交际应酬费列支应增加应纳税所得额=22.15-7.15=15(万元)
应纳营业税=(200+500)×5%+80×3%+150×20%=67.4(万元)
应纳税所得额=930-540-360+20+15+10+150-20-120+25+10+30
-67.4=82.6(万元)
由于企业是设在经济特区且外商投资超过500万美元,经营期限在10年以上,所以可以从获利年度起享受1免2减半的定期优惠。2004年处于减半征税期间,减半后适用税率为7.5%。因此:2004年应纳所得税额=82.6×7.5%≈6.20(万元)
五、综合题
1.答案:
5月份:
20%被盗辅助材料的进项税额不允许抵扣,加工货物进项税允许抵扣,加工货物运费和销售货物运费可以按7%计算抵扣进项税。
增值税进项税额=289+51×(1-20%)+10.2+(20+36)×7%=343.92(万元)
免抵退税不得免征和抵扣税额=1000×(17%-15%)=20(万元)
(1)当期应纳税额=600×17%-(343.92-20)=-221.92(万元)
即当期不需要交纳增值税。
免抵退税额=1000×15%=150(万元)
当期末留抵税额>当期免抵退税额
(2)当期应退税额=当期免抵退税额=150(万元)
(3)当期免抵税额=150-150=0(万元)
留待下期抵扣税额=221.92-150=71.92(万元)
6月份:
免税进口料件价格=(600+100)×(1+20%)=840(万元)
免抵退税不得免征和抵扣税额抵减额=840×(17%-15%)=16.8(万元)
免抵退税不得免征和抵扣税额=1200×(17%-15%)-16.8=7.2(万元)
(1)当期应纳税额=280.8÷1.17×17%+200×280.8÷600÷1.17×17%
-(71.92-7.2)=-10.32(万元)
即当期不需要交纳增值税。
免抵退税额抵减额=840×15%=126(万元)
免抵退税额=1200×15%-126=54(万元)
当期末留抵税额<当期免抵退税额
(2)当期应退税额=当期末留抵税额=10.32(万元)
(3)当期免抵税额=54-10.32=43.68(万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