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广西公务员工资改革方案最新消息

时间:2015-11-18 10:15:00   来源:无忧考网     [字体: ]

有关政策

(一)专业技术类、行政执法类等类别公务员,在其工资办法出台前,暂按本实施意见执行。

(二)实施公务员法后列人参照公务员法管理范同的人员,根据任免机关按干部管理权限确定的职务,比照同等条件人员套改级别工资。

(三)公务员按照公务员登记时确认的职务套改职务工资和级别工资。对2006年7月1日以后变动职务的,可先按变动前的职务套改职务工资和级别工资,然后再按有关规定办理工资变动手续。

(四)对由领导职务改任同一职务层次非领导职务的公务员,由任免机关按干部管理权限,根据实际情况明确其应执行的职务工资标准。

(五)公务员在职取得国家承认的较高学历后,如其基本工资低于相同学历新录用公务员转正定级工资待遇的,执行相同学历新录用公务员转正定级的工资待遇。

(六)计算套改年的工作年限,是指从本人工作当年起根据实际工作时间按年度累加计算至2006年的年限(只适用这次工资制度改革)。例如,1996年参加工作的人员,如实际工作时间没有间断,截至2006年的工作年限为11年。

折算的工龄不计算为套改年限。

(七)j出国(境)留学并在国(境)外取得国家教育行政主管部门认可的大专以上学历人员,其未计算工龄的国(境)外学习时间可合并计算为套改年限。实际学习时间短于国家规定的相同学历层次学制时间的,按实际学习年限计算;长于国家规定的相同学历层次学制时间的,按国家规定的学制计算。

(八)公务员工资套改时的任职年限,是指从正式任命职务当年起根据实际任职时间按年度累加计算至2006年的年限(只适用这次工资制度改革)。例如,1996年任职的人员,如实际任职时间没有间断,截至2006年的任职年限为11年。公务员现任职务低于原任职务的,其原任同一职务层次和任较高职务的任职年限合并计算为现任职务的任职年限。

(九)军队转业干部按本人现任职务套改职务工资和级别工资。如现任职务低于转业时部队原职务的,根据其现执行工资待遇对应的职务套改级别工资,职务工资执行相当职务层次的非领导职务工资标准。

(十)自治区政府直属的副厅级机构和厅管的二级局,其局长、副局长在分别按厅局级副职、县处级正职套改级别的基础上高定1个级别,级别工资就近就高套人相应的工资标准,工作部门内设的副厅级机构不得比照执行。

(十一)按照公务员调任的有关规定,从事业单位、企业调入机关的,根据调入后本人所任职务,结合本人实际情况,比照同等条件人员确定级别工资。

(十二)关于浮动及同定工资的处理问题。这次工资收入分配制度改革后,国家规定的浮动及同定工资政策继续执行。在工资套改时,已经按国发[1983]68号、国发[1983]74号、国办发[1983]40号、国发[1984]77号、劳人薪[1985]4 1号、劳人薪[1986]100号、劳人薪[1986]105号、人薪函[1992]7号等文件规定同定晋升工资档次的人员,公务员同定晋升工资1档的可高定级别工资1档,同定晋升工资2档及以上的可高定级别工资2档。机关工人同定晋升工资1档的可高定岗位工资1档,同定晋升工资2档及以上的可高定岗位工资2档。

(十三)被授予省部级以上劳动模范和先进工作者等荣誉称号,且1993年工资制度改革以来按国家规定高定了工资档次的人员,仍保持荣誉的,可在本人套改级别工资的基础上适当高定。其中,被授予荣誉称号的高定2档;被授予省部级荣誉称号的高定1

档。因同一事迹同时被授予多个荣誉称号的,不得重复高定。

(十四)1993年工资制度改革以来,对受到降级、撤职行政处分的公务员,在套改确定的级别基础上低定1个级别,级别工资就近就低套人相应的级别工资标准,如套改级别为本职务最低级别,在套改确定的级别工资基础上低定1个级别工资档次;受过开除留用察看处分的机关工人,在套改的岗位工资基础上降低3个工资档次,岗位工资在第4档以下的,执行最低工资档次。

受行政、刑事处罚的人员处罚期满后,如单位接收并分配了正式工作的,其工资按以下办法确定:

1.受行政处罚被降低工资或影响正常晋升工资档次的人员,在套改确定的级别(岗位)工资基础上,降低1个级别(岗位)工资档次,如套改级别(岗位)工资档次在最低档的,执行最低工资档次。

2.被判处劳动教养、管制、拘役、有期徒刑宣告缓刑的人员,期满释放后,如原单位接收并安排了正式工作的,其工资待遇根据新明确的职务或岗位按同等条件人员低定2个级别工资档次。

正在接受立案或停职审查的人员,暂缓套改工资,待审查结束作出结论后,再按照有关规定办理。

(十五)工资关系未转入现所在工作单位的人员,须将工资关系转入后,再参加工资改革。

(十六)中央驻我区机关单位可参照本实施意见执行。

七、审批办法

公务员及机关工作人员工资制度改革的审批手续,坚持实施工资统发制度,南各级组织报同级政府人事部门审核后,按管理权限审批。

八、组织实施

区直各部门(单位)的公务员工资制度改革工作,由自治区人事厅、财政厅组织协调,各部门(单位)具体实施。

自治区驻邕外单位(少数部门除外)的工资制度改革工作,在市、县人民政府统一领导下,由当地县级以上人事、财政部门会同有关部门组织实施。

这次工资制度改革所需经费,由财政负担的按现行财政体制和单位隶属关系,分别由自治区财政和市、县财政负担。对财政困难的地方,自治区财政给予适当补助,具体办法由自治区财政厅另行制定。

本实施意见从2006年7月1日起执行,由自治区人事厅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