执业资格考试考务工作的通知
陕人考发[2009]8号
各市、杨凌示范区人事考试中心(考试机构)、物价局,省物价局人事处:
根据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办公厅《关于印发2009年度专业技术人员资格考试工作计划的通知》(人社厅发[2008]75号)精神及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人事考试中心《关于做好2009年度价格鉴证师执业资格考试考务工作的通知》(人考中心函[2009]9号)要求,现就我省实施2009年度价格鉴证师执业资格考试考务工作有关事项安排如下:
一、考试时间及科目
9月4日 下午 2:00-4:30 经济学和价格学基本理论
9月5日 上午 9:00-11:30 法学基础知识
下午 2:00-4:30 价格政策法规
9月6日 上午 9:00-11:30 价格鉴证理论与实务
下午 2:00-4:30 价格鉴证案例分析
全省考试地点统一设在西安。
二、报名时间及条件
现场报名确认时间为3月30日至4月17日(节假日除外)。
报名条件按原人事部、国家发展计划委员会《关于印发〈价格鉴证师执业资格制度暂行规定〉和〈价格鉴证师执业资格考试实施办法〉的通知》(人发[1999]66号)的有关规定执行(附件)。
根据原人事部有关规定,香港、澳门居民可以参加价格鉴证师执业资格考试。其报名应符合本通知附件规定的条件,提交国务院教育行政部门认可的专业学历或学位证书,以及相应专业机构从事专业工作年限证明和居民身份证明。
三、报名办法
按照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人事考试中心要求,执业资格考试考生报名信息必须通过网络进行传递。考生可于3月27日至4月17日登陆陕西人事考试网(网址:http://www.sxrsks.cn),在网上填写并下载打印《价格鉴证师执业资格考试报名表》。新考生须携带《价格鉴证师执业资格考试报名表》,提供身份、学历、学位、职称证件(原件和复印件),进行资格审查及现场报名确认。老考生可携带《价格鉴证师执业资格考试报名表》(无需单位盖章)进行现场报名确认。新老考生报名时均须提交三张近期同版半身一寸免冠彩色照片。
西安地区企事业单位的考生由主管部门初审,汇总后到省人事考试中心报名(西安市西五路83号,联系电话:87457210、87440575、87440576、87440577、87440578)。其它市、区的考生,由所在市、区人事考试机构审查汇总后,到省人事考试中心办理报名确认手续。
四、收费标准
价格鉴证师考试收费,按省物价局、省财政厅陕价费调发[2001]89号文件批准的50元/人.科收取。
五、有关事项说明
1、价格鉴证师执业资格考试成绩实行滚动管理:即参加5个科目考试的人员须在连续3个考试年度内通过全部科目考试;参加4个科目考试的人员须在连续2个考试年度内通过应试科目。
2、考试设经济学和价格学基本理论、法学基础知识、价格政策法规、价格鉴证理论与实务、价格鉴证案例分析等5个科目。其中《价格鉴证案例分析》科目试题为主观题,在答题纸上作答;其余4科均为客观题,全部在答题卡上作答。试卷卷本可做草稿纸使用,不再另发草稿纸。
3、考生应考时须持本人身份证和准考证,携带黑色墨水笔、2B铅笔、橡皮、无声无文本编辑功能的计算器。
4、考生于考前10日内登陆陕西人事考试网自行下载打印准考证,并按准考证中规定的时间、地点参加考试。
六、教材与培训
2009年考试仍使用2005年版考试大纲及考试用书。考试用书的征订及培训事宜请与省价格认证中心联系。联系人:薛小琴;联系电话:87293167。
各市、区人事考试机构接到文件后,请抓紧做好报名工作,报名有关信息资料务必于报名工作结束后3日内汇总报送省人事考试中心。
附件:价格鉴证师执业资格考试报名条件
陕西省人事考试中心
二OO九年三月六日
附件:
价格鉴证师执业资格考试报名条件(一)
摘自《价格鉴证师执业资格制度暂行规定》
(人发[1999]66号)
第九条 凡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遵纪守法并具备下列条件之一者,可申请参加价格鉴证师执业资格考试:
(一)取得经济、法律专业中专学历,从事价格鉴证相关工作满7年。
(二)取得经济、法律专业大学专科学历,从事价格鉴证相关工作满5年。
(三)取得经济、法律专业大学本科学历,从事价格鉴证相关工作满3年。
(四)取得经济、法律专业硕士学位、第二学士学位或研究生学历,从事价格鉴证相关工作满1年。
(五)取得价格鉴证相关专业博士学位。
(六)通过国家统一组织的经济、会计、审计专业技术资格考试,取得初级资格,从事价格鉴证相关工作满6年。
价格鉴证师执业资格考试报名条件(二)
摘自《价格鉴证师执业资格考试实施办法》
(人发[1999]66号)
五、从事价格鉴证工作满2年,并具备下列条件之一者,可免试《经济学和价格学基础理论》科目,参加《法学基础知识》、《价格政策法规》、《价格鉴证理论与实务》、《价格鉴证案例分析》四个科目的考试。
(一)在全国实行专业技术资格考试前,按国家有关规定评聘为经济、会计、审计系列中级专业技术职务。
(二)参加全国统一组织的专业技术资格考试,取得经济、会计或审计专业技术中级资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