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题目】
张某是一酿酒厂技术开发部工作人员,并参加该厂酿酒新工艺的开发研究工作。参加该项工作后,厂方与张某签订一份竞业限制协议,规定参加工艺研究的技术人员退休前不得离厂,退休离厂后不得从事酿酒行业。
分析此协议内容是否符合国家法律规定。
【答案】
《劳动合同法》第二十三条: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可以在劳动合同中约定保守用人单位的商业秘密和与知识产权相关的保密事项。对负有保密义务的劳动者,用人单位可以在劳动合同或者保密协议中与劳动者约定竞业限制条款,并约定在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后,在竞业限制期限内按月给予劳动者经济补偿。劳动者违反竞业限制约定的,应当按照约定向用人单位支付违约金。第二十四条:竞业限制的人员限于用人单位的高级管理人员、高级技术人员和其他负有保密义务的人员。竞业限制的范围、地域、期限由用人单位与劳动者约定,竞业限制的约定不得违反法律、法规的规定。在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后,前款规定的人员到与本单位生产或者经营同类产品、从事同类业务的有竞争关系的其他用人单位,或者自己开业生产或者经营同类产品、从事同类业务的竞业限制期限,不得超过二年。退休前不得离厂的规定也是不合法的,劳动者有择业劳动的自由,此协议内容明显违反国家法律规定。
【题目】
某县在行政执法检查中发现,浪漫歌舞厅有人以陪歌、陪舞为名从事色情活动,随即给予行政处罚,该县公安机关为了净化社会环境,加大打击力度,要求全县歌舞娱乐业停业一周进行整顿。这一做法正确吗?为什么?
【答案】
不正确。《行政处罚法》第3条规定,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违反行政管理秩序的行为,应当给予行政处罚的,依照本法由法律、法规或者规章规定,并由行政机关依照本法规定的程序实施。依照《行政处罚法》的规定,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受行政处罚必须有行政违法这个前提。本案中,公安机关不分违法与否,一律停业整顿,侵害了同类企业的合法权益。其做法是错误的。
【题目】
某市工商局和卫生局根据群众举报即调查,以出售变质食品为由,对某餐厅予以罚款1500元的处罚。该店店主王某不服,以工商局为被告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请回答下列问题。
(1)本案是行政诉讼案件还是民事案件?
(2)如果人民法院认为应把卫生局列为共同被告,而原告不同意,该如何处理?
(3)如果原告起诉后,工商局和卫生局改为对餐馆罚款800元,并退还了700元罚款,原告表示同意,但未申请撤诉,法院应如何处理?
【答案】
(1)本案是行政诉讼案件,因其是针对行政机关做出的具体行政行为而提起的诉讼。
(2)法院只能以工商局为被告进行审理。
(3)原告未申请撤诉的,法院应继续审理,此时被诉讼行为仍为改变前的行为。如原告申请撤诉,法院应进行审查,确定被告的改变是合法的则裁定准许撤诉,若确认违法则裁定不许撤诉,继续审理,依法判决。
【题目】
甲在超市购买服装,在甲到收银台交款时,因地面太滑而摔伤,甲立即找超市经理要求赔偿。恰好该超市的保安人员怀疑甲在购物中有盗窃行为,强行将甲带到办公室。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甲与超市间因何法律事实发生何法律关系?
【答案】
本案中,首先,甲在超市购买服装,由此发生了作为买方的甲与作为卖方的超市之间的买卖关系。第二,甲在超市内,因地面太滑而摔伤,身体受到伤害,在甲与超市间发生了人身损害赔偿关系。第三,该超市的保安人员怀疑甲在购物中有盗窃行为,强行将甲带到办公室。超市保安身为超市工作人员,仅凭怀疑而将甲强制带到办公室,侵犯了甲的人身自由权,此时甲与超市间发生了侵权损害赔偿的关系。
【题目】
小张是某市一彩票投注站经营者。作为该彩票投注站常客的小李,因工作繁忙,为了避免因外出漏买彩票,张李二人口头约定,小李在每期彩票开奖前打电话选号,由小张代买彩票,小李则按月与小张结账。二人合作半年后,小李选的一注彩票中了福彩二等奖,奖金高达50万元。但是,小张以彩票是自己出资购买为由,拒绝归还小李的彩金。张李二人协商未果,小李将小张告上法院。
问题:
(1)小张、小李的口头约定是否具有法律效力?为什么?
(2)假如你是小张,遇到此类情况会如何处理?为什么?
【答案】
(1)小张、小李之间的口头约定有效。根据张、李二人口头约定的内容来看,李某委托张某购买彩票,彩票款按月结算,双方之间成立的是委托合同关系。根据合同法的规定,当事人订立合同,有书面形式、口头形式和其他形式。法律、行政法规规定采用书面形式的,应当采用书面形式。当事人约定采用书面形式的,应当采用书面形式。在本案中,当事人以口头方式订立合同,且并未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应当有效。
(2)如果我是小张,我会将奖金交给小李。因为诚实信用是我国的传统美德。只有做到诚实守信,才能得到别人的信任,才能引来新客户、留住老客户,自己的事业才能越办越红火。另一方面,守法是公民的基本义务。诚实信用是民法的基本原则,是民事活动的基石。我们在与他人的民事交往中,也应当做到诚实守信,这样,人与人之间才能和谐相处,整个社会才能有序发展。
【题目】
2009年,某科研单位崔某因没能受聘高一级专业技术职务,于是向单位领导提交了请调报告,要求允许其调离。考虑到崔某原本系高薪引进的高端人才,且其承担的科研项目尚未完成,与单位签订的聘任合同也未到期,于是单位决定暂不同意其调离。一气之下,崔某不辞而别,致使其所承担的科研项目被迫停止。单位领导多次电话联系崔某,要求其立即纠正违法行为,返回工作岗位,否则将追究其法律责任。
问题:
(1)该单位能否追究崔某的法律责任?为什么?
(2)上述案例为我们做好本职工作提供了哪些启示?
【答案】
(1)《劳动法》第三十一条规定劳动者解除劳动合同,应当提前三十日以书面形式通知用人单位。第三十二条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劳动者可以随时通知用人单位解除劳动合同:(一)在试用期内的;(二)用人单位以暴力、威胁或者非法限制人身自由的手段强迫劳动的;(三)用人单位未按照劳动合同约定支付劳动报酬或者提供劳动条件的。该案例中,不存在可以随时通知解除的情形,故崔某如果想解除劳动合同必须提前30日书面通知单位。第一百零二条规定劳动者违反本法规定的条件解除劳动合同或者违反劳动合同中约定的保密事项,对用人单位造成经济损失的,应当依法承担赔偿责任。所以,本案中,单位可以追究崔某的法律责任。
(2)上述案例告诉我们,作为劳动者,我们在享有法律规定的权利时,还要承担法律规定的义务。在出现劳动纠纷时,不能只考虑自己的权利,还要兼顾用人单位的合法权益。
张某是一酿酒厂技术开发部工作人员,并参加该厂酿酒新工艺的开发研究工作。参加该项工作后,厂方与张某签订一份竞业限制协议,规定参加工艺研究的技术人员退休前不得离厂,退休离厂后不得从事酿酒行业。
分析此协议内容是否符合国家法律规定。
【答案】
《劳动合同法》第二十三条: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可以在劳动合同中约定保守用人单位的商业秘密和与知识产权相关的保密事项。对负有保密义务的劳动者,用人单位可以在劳动合同或者保密协议中与劳动者约定竞业限制条款,并约定在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后,在竞业限制期限内按月给予劳动者经济补偿。劳动者违反竞业限制约定的,应当按照约定向用人单位支付违约金。第二十四条:竞业限制的人员限于用人单位的高级管理人员、高级技术人员和其他负有保密义务的人员。竞业限制的范围、地域、期限由用人单位与劳动者约定,竞业限制的约定不得违反法律、法规的规定。在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后,前款规定的人员到与本单位生产或者经营同类产品、从事同类业务的有竞争关系的其他用人单位,或者自己开业生产或者经营同类产品、从事同类业务的竞业限制期限,不得超过二年。退休前不得离厂的规定也是不合法的,劳动者有择业劳动的自由,此协议内容明显违反国家法律规定。
【题目】
某县在行政执法检查中发现,浪漫歌舞厅有人以陪歌、陪舞为名从事色情活动,随即给予行政处罚,该县公安机关为了净化社会环境,加大打击力度,要求全县歌舞娱乐业停业一周进行整顿。这一做法正确吗?为什么?
【答案】
不正确。《行政处罚法》第3条规定,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违反行政管理秩序的行为,应当给予行政处罚的,依照本法由法律、法规或者规章规定,并由行政机关依照本法规定的程序实施。依照《行政处罚法》的规定,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受行政处罚必须有行政违法这个前提。本案中,公安机关不分违法与否,一律停业整顿,侵害了同类企业的合法权益。其做法是错误的。
【题目】
某市工商局和卫生局根据群众举报即调查,以出售变质食品为由,对某餐厅予以罚款1500元的处罚。该店店主王某不服,以工商局为被告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请回答下列问题。
(1)本案是行政诉讼案件还是民事案件?
(2)如果人民法院认为应把卫生局列为共同被告,而原告不同意,该如何处理?
(3)如果原告起诉后,工商局和卫生局改为对餐馆罚款800元,并退还了700元罚款,原告表示同意,但未申请撤诉,法院应如何处理?
【答案】
(1)本案是行政诉讼案件,因其是针对行政机关做出的具体行政行为而提起的诉讼。
(2)法院只能以工商局为被告进行审理。
(3)原告未申请撤诉的,法院应继续审理,此时被诉讼行为仍为改变前的行为。如原告申请撤诉,法院应进行审查,确定被告的改变是合法的则裁定准许撤诉,若确认违法则裁定不许撤诉,继续审理,依法判决。
【题目】
甲在超市购买服装,在甲到收银台交款时,因地面太滑而摔伤,甲立即找超市经理要求赔偿。恰好该超市的保安人员怀疑甲在购物中有盗窃行为,强行将甲带到办公室。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甲与超市间因何法律事实发生何法律关系?
【答案】
本案中,首先,甲在超市购买服装,由此发生了作为买方的甲与作为卖方的超市之间的买卖关系。第二,甲在超市内,因地面太滑而摔伤,身体受到伤害,在甲与超市间发生了人身损害赔偿关系。第三,该超市的保安人员怀疑甲在购物中有盗窃行为,强行将甲带到办公室。超市保安身为超市工作人员,仅凭怀疑而将甲强制带到办公室,侵犯了甲的人身自由权,此时甲与超市间发生了侵权损害赔偿的关系。
【题目】
小张是某市一彩票投注站经营者。作为该彩票投注站常客的小李,因工作繁忙,为了避免因外出漏买彩票,张李二人口头约定,小李在每期彩票开奖前打电话选号,由小张代买彩票,小李则按月与小张结账。二人合作半年后,小李选的一注彩票中了福彩二等奖,奖金高达50万元。但是,小张以彩票是自己出资购买为由,拒绝归还小李的彩金。张李二人协商未果,小李将小张告上法院。
问题:
(1)小张、小李的口头约定是否具有法律效力?为什么?
(2)假如你是小张,遇到此类情况会如何处理?为什么?
【答案】
(1)小张、小李之间的口头约定有效。根据张、李二人口头约定的内容来看,李某委托张某购买彩票,彩票款按月结算,双方之间成立的是委托合同关系。根据合同法的规定,当事人订立合同,有书面形式、口头形式和其他形式。法律、行政法规规定采用书面形式的,应当采用书面形式。当事人约定采用书面形式的,应当采用书面形式。在本案中,当事人以口头方式订立合同,且并未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应当有效。
(2)如果我是小张,我会将奖金交给小李。因为诚实信用是我国的传统美德。只有做到诚实守信,才能得到别人的信任,才能引来新客户、留住老客户,自己的事业才能越办越红火。另一方面,守法是公民的基本义务。诚实信用是民法的基本原则,是民事活动的基石。我们在与他人的民事交往中,也应当做到诚实守信,这样,人与人之间才能和谐相处,整个社会才能有序发展。
【题目】
2009年,某科研单位崔某因没能受聘高一级专业技术职务,于是向单位领导提交了请调报告,要求允许其调离。考虑到崔某原本系高薪引进的高端人才,且其承担的科研项目尚未完成,与单位签订的聘任合同也未到期,于是单位决定暂不同意其调离。一气之下,崔某不辞而别,致使其所承担的科研项目被迫停止。单位领导多次电话联系崔某,要求其立即纠正违法行为,返回工作岗位,否则将追究其法律责任。
问题:
(1)该单位能否追究崔某的法律责任?为什么?
(2)上述案例为我们做好本职工作提供了哪些启示?
【答案】
(1)《劳动法》第三十一条规定劳动者解除劳动合同,应当提前三十日以书面形式通知用人单位。第三十二条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劳动者可以随时通知用人单位解除劳动合同:(一)在试用期内的;(二)用人单位以暴力、威胁或者非法限制人身自由的手段强迫劳动的;(三)用人单位未按照劳动合同约定支付劳动报酬或者提供劳动条件的。该案例中,不存在可以随时通知解除的情形,故崔某如果想解除劳动合同必须提前30日书面通知单位。第一百零二条规定劳动者违反本法规定的条件解除劳动合同或者违反劳动合同中约定的保密事项,对用人单位造成经济损失的,应当依法承担赔偿责任。所以,本案中,单位可以追究崔某的法律责任。
(2)上述案例告诉我们,作为劳动者,我们在享有法律规定的权利时,还要承担法律规定的义务。在出现劳动纠纷时,不能只考虑自己的权利,还要兼顾用人单位的合法权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