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
(1)乡政府的集资决定是具体行政行为,还是抽象行政行为?
(2)法院是否应当受理?
2.某全民所有制企业因资不抵债,拟向法院申请破产,聘请律师代理破产中的法律事务。律师经过一段时间工作后掌握了如下情况:
(1)该企业系在省工商行政管理局注册登记的工业企业;
(2)该企业的债权人之一甲公司因追索150万元贷款而在一个月前起诉该企业,此案尚在审理中;
(3)该企业欠当地工商银行贷款1200万元,贷款时曾提供该企业的一套进口成套设备作抵押,该套设备现值800万元;
(4)该企业曾为乙公司将在当地建设银行一笔300万元的贷款作为保证人,现乙公司对该笔贷款未予偿还;
(5)该企业资不抵债已达3500万元。
问:(1)该企业如申请破产,应由哪级人民法院受理?
(2)向人民法院申请破产时,律师需准备向法院提交哪些材料?
(3)甲公司与该企业尚未审结的追索贷款之诉应如何处理?
(4)工商银行的1200万元贷款应如何处理?
(5)建设银行能否参加破产程序,申报破产债权?简要说明理由。
6)应从企业破产财产中优先拨付的破产费用包括哪些?
五、
1.答:
(1)乡政府的集资决定属于具体行政行为。行政行为依据其适用范围可划分为抽象行政行为和具体行政行为两大类。抽象行政行为是指行政主体制定行政规范的行为,它具有两个特点:其一,具有普遍拘束力,是针对一类事或一类人而不是针对特定人或特定事件作出的;其二,具有往后连续使用的效力。具体行政行为是指行政主体对特定事件或特定人所作的特定处理,其特点在于:其一,它仅对特定事件或特定人有效,不具有普遍约束力;其二,它只对所针对的事件有拘束力,对以后发生的同类事件并没有效力。某乡人民政府关于集资安装自来水管的决定,有两个特点:其一,是针对乡政府驻地的单位、工作人员及甲、乙两村村民,尽管人数多达数千人,但对象是特定的,也就是说只对上述人有约束力,对其他人不具有普遍的约束力;其二,该决定只对上述人一次有效,对以后类似事件没有效力,因而不能反复适用。可见,乡政府的集资决定是具体行政行为,而不是抽象行政行为。
(2)既然乡政府的集资决定属于具体行政行为,那么凡是因该决定需要交纳集资款的人,均可以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原告王某是受乡政府集资决定约束的村民,有权向法院起诉。行政诉讼法规定,人民法院受理公民“认为行政机关违法要求履行义务”而提起的诉讼。乡政府集资安装自来水管虽然是为了公益事业,但它为公民设定了义务。王某认为违法要求履行义务而向法院起诉,完全符合法律的规定。另外,乡政府根据集资安装自来水管的决定,向王某发出了限其十日内交纳40元集资款的通知,该通知是乡政府的一个具体行政行为,为王某设定了义务,因而王某有权提起诉讼。故此,法院应当受理王某的起诉。
2.答:
(1)应由企业所在地中级人民法院受理。
(2)应准备提交下列材料:①企业亏损情况说明;②会计报表;③债权债务清册;④上级主管部门同意申请破产的意见。
(3)应终结诉讼,由债权人甲公司向法院申报债权。
(4)1200万元中的800万元从抵押财产中优先受偿,剩余的400万元可申报债权。
(5)能。破产案件中债务人作保证人的,债权人享有是否将其债权作为破产债权的选择权。
(6)包括:①破产财产的管理、分配费用;②破产案件的诉讼费用;③为债权人共同利益而支付的其他费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