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年广东资产评估师考试准考证打印时间:11月9日-11月13日

时间:2015-08-21 14:18:00   来源:无忧考网     [字体: ]
关于2015年资产评估师职业资格考试

  有关事项的通知

  各地级以上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人力资源)局考试机构:

  根据《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办公厅 财政部办公厅关于做好取消注册资产评估师职业资格考试后续工作的通知》(人社厅函〔2014〕380号),原注册资产评估师执业资格调整为水平评价类职业资格。根据《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人事考试中心 中国资产评估协会关于做好2015年资产评估师职业资格考试考务工作的通知》(人考中心函〔2015〕43号),原定于2014年9月6、7日举行的注册资产评估师职业资格考试,推迟到2015年11月14、15日举行,为做好考试考务工作,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报考相关事宜

  凡已报名参加2014年度注册资产评估师职业资格考试并缴费人员,皆可直接参加本次考试。本次考试不接受新增报名,亦不允许已报名人员增加考试科目。

  (一)考试时间、科目、题型

考试时间

考试科目

试题题型

2015年 
11月14日

8:30-11:00

经济法

主客观题混合

13:00-15:30

财务会计

主客观题混合

16:30-19:00

机电设备评估

主客观题混合

2015年 
11月15日

9:00-11:30

建筑工程评估

主客观题混合

14:00-17:00

资产评估

主客观题混合

 (二)准考证打印

  考生可于 2015年11月9日 9:00-11月13日 17:00登陆中国人事考试网(www.cpta.com.cn)下载并打印准考证。考试时考生必须携带本人有效居民身份证、准考证参加考试。

  (三)成绩查询和成绩有效性

  1.按照人社部人事考试中心工作安排,成绩计划在2016年1月16日公布,考生可登陆中国人事考试网查询。公布时间如有改变,以网站公告为准。

  2.考试设5个科目,参加5个科目(级别为考全科)考试的人员必须在连续5个考试年度内通过应试科目,参加4个科目(级别为免一科)考试的人员必须在连续4个考试年度内通过应试科目。考试成绩全科合格且资格复核通过后,方可获得资格证书。

  本次考试人员合格成绩按照《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 财政部关于印发资产评估师职业资格制度暂行规定和资产评估师职业资格考试实施办法的通知》(人社部发〔2015〕43号)规定,实行5年为一个周期的滚动管理办法。截至2014年,在原制度文件规定的有效期内的各科目合格成绩有效期顺延。参加5个科目考试的考生,其在2012年及以后的成绩按新的滚动管理方法进行,其2011年及以前成绩不再参加滚动;参加4个科目考试的考生,其在2013年及以后的成绩按新的滚动管理方法进行,其2012年及以前成绩不再参加滚动。

  (四)考后资格复核

  本次考试全省实行考后资格复核。为提高工作效率,缩短复核、制发证周期,方便考生早日拿到证书,在考试成绩公布后3日,按照各科目试卷总分60%的预合格标准,提前接收考生复核材料并复核。请全科达到预合格分数线的人员按照所属报名点网站公布的考后提交复核材料的通知要求,按时到指定现场提交复核材料。本人因事无法前来须委托他人送审的,要提交代办委托书,并在之后一个月内,再由本人前往送审点送审。按照部人事考试中心《关于做好资格考试报名初审考后复核工作的通知》(人考中心函〔2014〕45号)文件的要求,凡未按规定要求和时限提交复核材料的考生,视为自动放弃;逾期和资格复核未通过的人员不予核发证书。

  省直报名点报考的考试成绩合格人员资格复核由省人事考试局(收表公告公布在广东省专业技术资格考试网www.gdrsks.gov.cn)负责;各市报名点报考的考试成绩合格人员资格复核由所在地人事考试机构负责,有关提交复核材料的要求公布在网站上。

  (五)证书发放及领取

  各市考生证书发放事宜由所在市人事考试机构负责。省直报名点的考生,可凭有效身份证原件到省人事考试局领取证书(代领的须凭代领人及合格证书持有人的身份证原件领取)。

  (六)注意事项

  1.考生应考时,应携带黑色墨水笔、2B铅笔、橡皮、无声无文本编辑功能的计算器。严禁携带手机、耳机、电子笔等其它电子设备(考试规则以准考证标注为准)。

  2.考试科目全部在专用答题卡上作答,考生务必注意:(1)答题前要仔细阅读考生注意事项(试卷封二)和作答须知(专用答题卡首页);(2)使用规定的作答工具作答;(3)在专用答题卡划定的区域内作答。

  二、退费相关事宜

  考生可结合自身实际情况,决定自己是否参加本次考试,对不能参加2015年11月14、15日考试的,可提交相关材料办理退费事宜。各市报名点考生的办理时间和地点由所属报名点考试机构确定后公布,请考生按照所属报名点考试机构网站公布的通知要求办理退费相关手续。我省人事考试机构联系方式见附件1。

  省直报名点考生须在2015年8月24日至9月2日(办理时间:工作日上午9:00-12:00,下午14:00-17:00),持本人身份证明原件和复印件、退费申请表(附件2)、本人开户的中国工商银行账号(卡、存折、信用卡均可,如本人开户的非中国工商银行账号,还需提供开户银行的全称和12位行号,行号可咨询开户银行工作人员)原件和复印件,到广州市天河路13号润粤大厦四楼广东省人事考试局办理退费相关手续。如需代办,还需携带代办人本人身份证明原件,以及本人签字的委托办理授权书。逾期未申请退费的,不再办理退费,视为参加本次考试。

  各地市考试机构在收到考生提交的退费申请后,汇总整理退费名单于9月21日前上报我局(传真:020-37605716),并向当地财政部门申请费用,再统一向考生发放。

  附件:1.人事考试机构联系方式

  2.退费申请表(点击下载)

  广东省人事考试局

  2015年8月11日

  公开方式:主动公开

  附件1:

  人事考试机构联系方式

考试机构

联系地址

联系电话

省直

广东省人事考试局

广州市天河路13号润粤大厦四楼

020-37605711

广州市

广州市人事考试中心

广州市小北路266号北秀大厦8楼

020--83543605

深圳市

深圳市考试院

深圳市振华路100号深纺大厦C座东2楼

0755-83776655, 
     83777159

珠海市

珠海市人力资源鉴定考试院

珠海市香洲区兴华路156号一楼

0756-2288109

汕头市

汕头市人社局人事考试管理办公室

汕头市金湖路146号金湖大厦3楼

0754-88329783

韶关市

韶关市人社局人事考试办公室

韶关市浈江区浈江中路9号韶关市高技能公共实训基地管理中心705室

0751-8602028

河源市

河源市人事与技能考试管理办公室

河源市源城区河源大道北177号

0762-3687298

梅州市

梅州市人社局人事考试办公室

梅州市江南新中路9号人力资源市场四楼

0753-2128459 

惠州市

惠州市人社局人事考试中心

惠州市江北三新北路29号惠州市人社局二楼

0752-2872708

汕尾市

汕尾市人社局人事考试办公室

汕尾市城区政和路中段人社局后楼西梯101室

0660-3393252

东莞市

东莞市人力资源局人事考试管理办公室

东莞市南城石竹路2号东莞市商业学校南城校区东门

0769-22203889 

中山市

中山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审批服务办

中山市博爱六路22号行政服务中心B区70、71号窗

0760-89817153、89817082

江门市

江门市人事考试院

江门市蓬江区幸福路20-22号

0750-3873700

佛山市

佛山市人事考评管理办公室

佛山市禅城区惠景城绿景一路 26号二、三楼

0757-83874123

阳江市

阳江市人社局专业技术人员管理科

阳江市二环路208号七楼

0662-3165253

湛江市

湛江市人社局人事考试管理办公室

湛江市赤坎区南桥南路30号办公大楼3楼

0759-3119313

茂名市

茂名市人社局人事考试管理办公室

茂名市光华南路119号大院3号楼三层

0668-2911930

肇庆市

肇庆市人社局人事考试中心

肇庆市端州五路18号人才大厦 

0758-2271231

清远市

清远市人社局人事考试办公室

清远市人民二路18号市政府1号办公大楼B18室

0763-3366674

潮州市

潮州市人社局人事考试管理办公室

潮州市春荣路玉兰园综合楼三楼

0768-2130159

揭阳市

揭阳市人社局人事考试办公室

揭阳市区建阳路中段原社会保障大楼三楼304

0663-8233640 

云浮市

云浮市人事考试院

云浮市星岩三路30号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509室 

0766-8838793

  附件2:

  退费申请表

考试名称

 

姓名

 

身份证号

 

联系电话

 

考试科目 
及费用

□  经济法  (65元)

□  财务会计  (65元)

□  机电设备评估  (65元)

□  建筑工程评估  (65元)

□  资产评估  (65元)

合计退费金额

小写       元   大写                元整

 

我已阅读资产评估师职业资格考试考务文件,自愿放弃参加2015年11月14、15日的资产评估师职业资格考试,申请退费。

 

 

                           本人签字:                
年     月    日


备注:考试科目及费用一栏,请在所报相应科目前的方框内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