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以下是®无忧考网合同范文频道为大家整理的劳动合同法第六十六条文章,供大家参考!
2008年5月8日,国务院法制办公布《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实施条例(草案)》(以下简称《实施条例(草案)》),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该草案第三十八条规定:“用工单位一般在非主营业务工作岗位、存续时间不超过6个月的工作岗位,或者因原在岗劳动者脱产学习、休假临时不能上班需要他人顶替的工作岗位使用劳务派遣用工。
2008年5月8日,国务院法制办公布《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实施条例(草案)》(以下简称《实施条例(草案)》),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该草案第三十八条规定:“用工单位一般在非主营业务工作岗位、存续时间不超过6个月的工作岗位,或者因原在岗劳动者脱产学习、休假临时不能上班需要他人顶替的工作岗位使用劳务派遣用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