体检和考察
根据笔试、面试加权后总成绩,按聘用计划1:1的比例确定体检和考察人选。总成绩并列者,按面试成绩由高分到低分的排序确定。笔试、面试成绩的权重比例各为50%。权重计分的公式为:总成绩=笔试成绩×50%+面试成绩×50%。
笔试、面试及总成绩均保留两位小数。
(一)体检
体检工作由市委组织部、市人社局统一组织。体检标准参照《公务员录用体检通用标准(试行)》(国人部发[2005]1号)和国家有关规定执行。体检在市委组织部、市人社局指定的医疗机构进行。体检费用由体检对象承担。
体检时,体检医生与体检者有回避关系的,应予回避。对于体检中违反操作规程、弄虚作假、徇私舞弊、渎职失职,造成不良后果的工作人员,按照有关规定给予处分。对于在体检过程中,弄虚作假或者隐瞒真实情况致使体检结果失真的体检者,不予聘用或取消聘用。
报考人员无故不按规定时间、地点参加体检,视为自动放弃体检资格。
体检不合格或自愿放弃体检的,从报考同一岗位面试成绩合格的人员中从高分到低分的顺序依次递补。没有递补人选的,取消该岗位招聘计划。
(二)考察
考察工作由市委组织部、市人社局统一安排,招聘单位和招聘单位主管部门具体负责组织实施。考察组由招聘单位和其主管部门至少两人组成。主要从以下几个方面对考察对象进行考察:
1、由原工作单位或社区及村级党组织出具的现实表现材料。材料内容包括考察对象政治思想、道德品质、能力素质、遵纪守法、廉洁自律等方面的情况以及学习工作和报考期间的表现。
2、2015年普通高校应届毕业生,需由学校党组织出具现实表现材料。材料内容包括考察对象政治思想、道德品质、能力素质、遵纪守法、廉洁自律等方面的情况以及学习和报考期间的表现。
3、公安部门出具的无犯罪记录证明。
4、考核考察对象报考资格的匹配性、真实性,是否具有报考回避的情形等方面的情况。
5、考察的同时,要进行报考资格再审。
考察不合格或资格再审不符合招聘资格条件的,从报考同一岗位面试成绩合格人员中从高分到低分的顺序依次递补。没有递补人选的,取消该岗位招聘计划。