笔者认为,目前的“大学生村官”招录及其后续政策,不应忽视三个法律问题:
第一,村民自治是由《宪法》所确认的最基础的基层民主形式,行政机关只能根据《宪法》的授权行使行政职能,而不能超越法律侵入村民自治领域。某个村需不需要一个大学生来担任“村官”?如果需要,是招聘,还是招考,还是邀请入户?大学生“村官”的责、权、利如何分配?这些都应由村民大会或村民大会授权的村民委员会来进行定位行使。即使担任党的职务,也要看看是否合乎党的组织原则。在建设新农村中如果越俎代庖,不仅有“拉郞配”之嫌,甚至有使农村沦为少数人“镀金”场所的弊端。
第二,在村民自治的法治格局之下,根据《村民委员会组织法 》的规定,要想成为“村官”,必须经由“村民直接选举”。那么外地大学生能否被村民直接选举为“村官”呢?也不行!很简单,只有本村村民才有选举权和被选举权,如果户籍不在本村,被选举权就无法落实,在这种情况下,担任党的职务似乎更为名正言顺。
第三,毋庸讳言,不少大学生之所以青睐“村官”,就是为了获得一个“跳龙门”的跳板——他们的终极目标就是公务员。然而,自《公务员法》于2006年1月1日起正式施行之后,“逢进必考”已成为《公务员法》中最为引人注目的一项基本原则,“自动转”这条路恐怕也走不通了。根据该法第21条的规定,“录用担任主任科员以下及其他相当职务层次的非领导职务公务员,采取公开考试、严格考察、平等竞争、择优录取的办法。”若招聘“村官”的地方政府把这一条件能说得更清楚些,而不是让那些大学生们懵懂地带着“服务期满自动转”的希望走入乡村,是否更能体现自愿原则,也更能有效避免一些不必要的冲突呢?这些年,有些地方就规定,当过“村官”的大学生考公务员或研究生时,同等条件下优先录取或加分录取,似较为合理,打算去当“村官”的大学生应该明晰这点。
洽谈也好,招录也好,都应在法律范围内自主协商,自愿达成。涉及到双方责、权、利的重大事项,事先说得越清楚越好,这样才能避免今后出现不必要的纠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