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年山东公务员考试申论冲刺模拟题试卷(第三套)

时间:2014-10-08 16:54:00   来源:无忧考网     [字体: ]
一、注意事项
1.本题本由给定资料与作答要求两部分构成。考试时限为180 分钟。其中,阅读给定资料参考时限为50 分钟,作答参考时限为130 分钟。满分100 分。
2.监考人员宣布考试开始时,你才可以开始答题。
3.请在题本、答题卡指定位置填写自己的姓名,填涂准考证号。
4.所有题目一律使用现代汉语作答在答题卡指定位置。未按要求作答的,不得分。
5.监考人员宣布考试结束时,考生应立即停止作答,将题本、答题卡和草稿纸都翻过来留在桌上,待监考人员确认数量无误、允许离开后,方可离开。
严禁折叠答题卡!
二、给定资料
1.社会主义民主法治精神的基本内容可概括为依法治国、执法为民、公平正义、服务大局、党
的领导五个方面。其中,依法治国是社会主义法治的核心内容,执法为民是社会主义法治的本质要求,服务大局是社会主义法治的重要使命,党的领导是社会主义法治的根本保证。这五个方面相辅相成,体现了坚持党的领导、人民当家作主和依法治国的有机统一。
党的十八大明确提出:“深入开展法制宣传教育,弘扬社会主义法治精神,树立社会主义法治理念,增强全社会学法尊法守法用法意识。”党的十八届三中全会站在新的历史起点对推进法治中国建设提出了新部署新要求。习近平总书记多次强调,要深入开展法制宣传教育,在全社会弘扬社会主义法治精神,引导全体人民遵守法律、有问题依靠法律来解决,形成守法光荣的良好氛围。
2.2013 年12 月15 日晚上七时,天津市政府突然宣布了“关于实行小客车总量调控管理的通告”,宣布次日零时起,这座城市的行政区域内将实行小客车限牌、限行措施。政策在正式实施几个小时前才突然宣布,民间把这种令公众猝不及防的发布方式称作“半夜鸡叫”,调侃中尽显郁闷和无奈。
2012 年的广州限购也预演过一次,预留的时间更短促,只有3 个小时。三个小时能做什么?除了在羊城掀起空前的抢车大战外,留下的更多是舆论的指责。
“刚才我买了什么车?”2014 年3 月25 日晚上十点半,杭州申华4S 店,一位购车者签完合同后转身问同来的朋友。据报道,当日晚七点,杭州紧急召开新闻发布会,宣布26 日零时起对机动车限行、限号。从信息发布到政策实施,间隔不过5个小时。
经历过几番限牌传闻和政府相关部门辟谣的“拉锯战”之后,杭州市政府这个“空降式”的限牌决定,还是让部分市民感到突然。
治理拥堵,减轻雾霾,本是为民好事,但突然出台的“限牌令”却让不少老百姓心里更加添堵。有不少人对此质疑,为什么这次限牌也是“突然袭击”?杭州市公路交通局副局长陆献德的解释是:保密的原因是限牌“太过敏感”,为防止大家突击购车囤牌,总结其他已推“限”城市的经验,选择“突然袭击”的方式更为保险。
然而,从3月22日晚上开始,微信朋友圈、新浪微博已经开始转发有关杭州限牌的信息。25日下午,网上开始出现杭州限牌的具体细节,甚至还有用手机拍下放到网上的文件照片。限牌风声提前泄露,导致一些投机者闻风而动。杭州翔通汽车有限公司沈半路店的销售人员说,早在20日,也就是杭州市政府宣布限牌消息前的5天,有一位金姓的顾客提出,一次性在他的店内购买125辆长安之星商用车。
3.近来,“南京机动车将要限牌”的传言让市民陷入“疯狂”,尽管政府发布了辟谣声明,但因杭州等城市之前出现过“先辟谣、后限牌”的先例,市民依然争抢购车上牌。对此,江苏省人大法制委员会副主任刘克希表示,“杭州出现一夜限牌的事情,南京绝对不可能发生,全江苏也绝对不可能发生”。
两个“绝对不可能”的回应不失力度,既稳定了人心,也传递出公共决策的公信力。这份回应
的充足底气,直接来自《江苏省机动车排气污染防治条例》,其明确规定,控制机动车保有量“应当公开征求公众的意见,经同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审议,并在实施三十日以前向社会公告”。早在2004 年,国务院发布的《全面推行依法行政实施纲要》就有明确规定,除依法应当保密的外,决策事项、依据和结果要公开,公众有权查阅。社会涉及面广、与人民群众利益密切相关的决策事项,应当向社会公布,或者通过举行座谈会、听证会、论证会等形式广泛听取意见。重大行政决策在决策过程中要进行合法性论证。“一夜限牌”这种做法完全颠倒了应有程序,是不符合《纲要》规定的。显然,“限牌”这种关系重大民生的公共政策,政府不能藏着掖着,做好决定再抛给公众。事实证明,这样的做法已经不适应社会现状了。但南京回应传言的方式提醒我们,政府的一举一动都是受法律法规约束的,正是有了这种约束才能避免权力运行过程中的粗暴方式,才能维护社会的和谐稳定。
4.现代公共治理,因为利益多元、社情复杂,日益呈现出“两难”。对于之前一些城市在限牌决策上的“半夜鸡叫”,说其开了公共决策的“恶例”并不为过,因为无论是否有明确的地方性法规根据,“一夜限牌”的公共决策,在根本上都违反了程序正义。即便具有防止污染的实质正义目的,于现代政府治理而言也不足取。
随着社会经济的发展,在城市汽车保有量迅速增长与城市交通基础建设和公共交通发展难以同
步的矛盾面前,为了避免变成“堵城”,也为了城市的环境保护,不少城市必然要步入限牌、限购城市的行列,或是推出一些类似限牌、限购、限号、限行等涉及群众出行利益的政策决策,但无论这种决策是否确实必要、是否确实科学,都应当依法或是交给群众讨论。而且更应当看到,群众不仅是取之不尽用之不竭的智慧资源,可以提出比限牌、限购等“限”字更好解决城市拥堵的办法,把决定权交给群众,本身就表明政府的胸怀坦荡和光明磊落。说到底,在涉及群众利益、权益等重大问题决策上,一些地方政府喜欢闭门造车甚至突然袭击,出发点也未必不正确,但其行为依然还是权力至上的习惯思维,在这种思维的操作中,依然将法治和群众参政议政的民主决策权搁置一边,习惯利用公共权力为民做主,而决策政策上的朝令夕改或是突袭推出。
《全球华语广播网》日本观察员黄学清介绍,当地的政策法规出台之前,有关方面要在立法机构作出充分解释,同时还要经历长时间的听证,因此,即使对最终结果并不满意,百姓还是能做到心中有数。黄学清说,在日本如果制定或修改一个政策法规需要长时间的研究审定,尤其是关系到民生的政策,会受到社会专家、相关团体、国会等各方的问询。再来看美国,在当地生活的时事评论员杜剑锋透露,某项法规板上钉钉之前,利益各方会展开媒体大战,因此,民众想要不知道都难。杜剑锋说,出台一定的法律法规之前,往往要经过相对比较漫长的审议过程。表决之前都要公示,而且一些相对的争论媒体也会进行广泛的报道,往往一些利益集团受益的一方会大力的宣传,如果对于受到损害的一方也会站起来极力反对。他们都会通过用媒体来作为武器,这样就不会出现类似群众不知情的情况下,突然出现某一种对生活影响比较大的条款被迅速通过的情况。
5.在A 市区的几条主干道,两旁电话亭的塑料外饰都受到了不同程度的损坏。破坏严重的电话亭,其中的一部分电话已经失去了原有功能,有的无法拨号,有的无法接听,有的甚至连听话筒也被人拆走。再看道路上一些绿色环保垃圾桶,也遭到不同程度的破坏。市民张女士说,在雨山路转盘处的一个垃圾箱还被人烧过,不知道那人是不是想检测环保垃圾箱究竟是什么材料做的,把垃圾箱烧得只剩些碎片。路边的公交车站台也没有幸免于难。在该市碧云天城市花园南边的10路车站台,宣传橱窗的玻璃已被完全砸碎,里面的宣传画被人撕得东一块西一块,起风时随风飘荡,真是杀风景。部分站台内供等车市民坐的不锈钢便座也已被人踢弯、折断。在雨山湖公园四周的塑像因为破
损严重,部分已进行了更换,那个以照相为内容的塑像现在已被换成大理石之类的材质。
市民杨序伦认为,要有效制止破坏公物行为一要管理部门应制定出一套《关于破坏公物行为的处罚管理制度》,通过广播电视进行宣传,让大家知道破坏公物所承担的严重后果;二是发动广大市民广泛进行监督,对发现有破坏社会公物的行为人,向110 公安民警进行电话举报,民警接到举报后,应及时赶到现场当场抓获当事人,并对其给予拘留或经济处罚;三是对举报人给予经济上的奖励,并做好保密工作;四是公安机关应与业务主管部门紧密配合,才能做好维护社会公物这项工作。
2012 年,禅城区石湾镇街道办黎冲村委员会朝阳村的两位村民向禅城区法院正式递交起诉状,状告黎冲村第四届村民选举委员会剥夺了她们的村民选举权,以至于她们不能参加当月27 日的第四届村民委员会换届选举。其中一位村民吴某表示,她和女儿一直生活在朝阳村,是土生土长的朝阳村村民,应该享有该村村民权利,履行该村村民义务,女儿对父母在朝阳村的生产资料所有权、使用权等拥有合法的继承权,现在年龄已达到18 周岁,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的规定,应享有选举权和被选举权。起诉书称,被告即禅城区石湾镇街道办作为该选举委员会的主管部门,在接受两原告吴某和陈某的投诉情况下,竟然不调查事实,盲目跟进错误的表决,非法剥夺两原告的村民选举权,其行为违反了有关村民选举组织等法律的规定,是无效行为,其行为严重损害了两原告的合法权益,两原告请求法院在查清案件事实的基础上,依法判令被告立即登记为两原告为第四届村民选民。
6.2013 年5 月17 日23 时许,曹某(无业人员)为获取“线费”,给在公安机关做协勤的被告人张某打电话称,在辽宁兴城某住宅楼内有卖*嫖娼案件。张某与王某(兴城公安局民警)商量后,由王某用手机分别通知刘某、魏某(均为兴城公安局民警)和赵某(协勤人员)。6 人聚齐后来到该楼2 单元201 号常某家门外后,没有敲开门。在无任何确认有违法事实证据、未办理任何法律手续的情况下,王某等4 名被告人先后爬梯子通过窗户进入受害人常某家中,打开屋门,让被告人魏某、张某进入室内。在未查到室内有卖*嫖娼人员后,6 名被告人离去。受害人常某因受惊吓而患急性应激性障碍。经协议,六名被告人及兴城市公安局赔偿受害人经济损失共计18 万元,并已实际履行完毕。根据我国刑法第二百四十五条第一款,“非法搜查他人身体、住宅……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从叙述方式看,该罪名属于刑法中的行为犯,即只要行为人实施了非法搜查行为就可以构成非法搜查罪,不要求搜查造成危害结果。所以,本案中被告人被判犯有非法搜查罪,不是由于常某因受惊吓而患精神疾病,而是基于被告人在“无任何确认有违法事实证据、未办理任何法律手续”、因而缺乏法律授权的情况下进行了搜查这一事实。
王龙在十三年前与妻子离婚,两人在婚姻存续期间育有一子王小龙。在王小龙上大学期间,其父王龙支付其生活费和学费。大学毕业后,王小龙便去了国外工作与生活。五年来,从未联系过父亲王龙。多年来,王龙年老体弱,且有病在身,王小龙既不回来探望父亲,也不支付其医疗费用,甚至连一次问候的电话也不曾打过。王龙思念远方的儿子,无奈之下,一纸诉状将王小龙告上法庭,要求王小龙每月支付赡养费800 元,且要求王小龙对自己给予精神赡养。法院经审理后依法查明事实,并且支持了王龙全部的诉讼请求,依法判决王小龙对其父王龙履行赡养义务、支付赡养费用,并且双方在法庭上达成协议,即:王小龙需要“常回家看看”。
李老板经营一家汽修厂,家底十分殷实,但他的穿着一直很朴素,看上去像是个工人。他近来打算购置一套新房,在南昌某楼盘的售楼处,售楼小姐对待别人都很热情,看见他后却一副爱搭不理的样子,对他的提问都用“鼻腔”来回答,还对她身旁的同事说:“倒霉,遇到这样一个‘猴子’,买不起还要问。”李老板一听就火冒三丈,当即找来销售主管评理:“是不是不穿高档的衣服就不能来买你们的房子?售楼小姐凭什么看见我穿的不咋的就服务态度差,还说我是‘猴子’?”李老板本指望能通过投诉讨回一些公道,没想到该主管对他也只是敷衍两句就走了。在中国消费者权益保护状况调查结果中,对消费者人格尊严和民族风俗习惯受尊重权得不到有力保障的原因,有25.05%的消费者认为是“行政部门监管不到位”;有27.16%的消费者认为是“经营者法律意识不强,缺乏尊重消费者的意识”;有33.67%的消费者认为是“法律规定不完善,处罚力度小”;有14.12%的消费者认为是“部分消费者缺乏法律意识和维权意识”。当人格尊严和民族风俗习惯受尊重权受到侵害时,您将如何进行维权?在中国消费者权益保护状况调查结果中,有65.77%的参与者表示会“与商家直接交涉”;有40.46%的参与者表示会“发微博声讨及向媒体投诉”;有33.57%的参与者表示会“向市场监管部门申诉”;有42.96%的参与者表示会“向消费者组织投诉”;有26.23%的参与者表示会“自认倒霉”;有12%的参与者表示会“向法院起诉”。
7.《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第43 条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者有休息的权利。国家发展劳动者休息和休养的设施,规定职工的工作时间和休息休假制度。”《劳动法》第41 条将宪法这一规定具体表述为,每日工作时间不超过8 小时,平均每周工作时间不超过44 小时,且用人单位应当保证每周至少休息一日。
有限的休息时间,被无休止的加班占据,劳动者健康频频亮起“红灯”。安徽小伙李哲在高温下加班12 小时后,最终死亡;江苏一位IT 从业者,因为连续加班一个月而突然猝死;北京某公关公司年仅24 岁的员工突发疾病猝死,去世前也是连续加班一个多月……
“经常超负荷工作、饮食不规律、休息质量不高,是在透支自己的健康。”北京某三甲医院的胸外科主治医师表示,过度加班可能导致劳动者患上慢性疲劳综合征,情况严重的,还会造成体内荷尔蒙代谢失调、免疫力降低等恶性连锁反应。如不及时治疗,很容易引发心脑血管疾病,甚至“过劳死”,这些真应该引起劳动人群的注意。
我国《劳动法》规定劳动保险包括:养老保险、医疗保险、工伤保险、失业保险、生育保险等。但目前我国的社会保险还存在一些问题,社会保险基金制度不健全,国家负担过重,社会保险的实施范围不广泛,发展不平衡,社会化程度低,影响劳动力合理流动。计算机专业博士毕业生袁基受聘某软件开发公司,任技术部主管。劳动合同中载明:袁基月工资1 万元,无其他奖金福利,养老保险、医疗保险等社保公司概不负责。2013 年3 月,因开发方向等问题,袁基与公司高层发生分歧,被炒了“鱿鱼”。袁基要求公司为其补交社会保险,但公司认为,协议事先讲好不缴社保,无权反悔。双方为此成讼。法院最后判决:公司应当为袁基补交社会保险。社会保险是劳动者应享有的权利,是强制性的,用人单位必须缴纳。
8.经济社会发展,离不开良好的社会环境。坚持依法治国方略,不断促进社会和谐,既是治国
安邦的第一要务,也是人民安居乐业的基本要求。当前,国际金融危机严重冲击尚未退去,经济转型、社会转轨过程中出现的新问题、新矛盾和原有的社会问题与矛盾相互交织叠加,更加错综复杂,使得深化改革、科学发展的难度更大,挑战更多。只有依靠法治化解矛盾纠纷,树立行为准则,紧紧抓住法治这个“牛鼻子”,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目标才能实现,经济社会协调发展才有保障。
目前,我国的生态环境形势相当严峻,主要成因除了落后的发展模式、不合理的政策体制、不合理的政绩考核制度外,环境法治滞后也是一个重要原因。如:对环境立法的发展战略研究不够,头痛医头、脚痛医脚的问题比较突出,环境方面的具有支架性作用的法律至今仍没有制定出来;一些法律的内容有名无实。有的环境法规,对严重超标排放污染物的企业,温情脉脉,爱护有加。有人形容有的环境法律是“软法”、“豆腐法”,是“宣言式”法律;同时,法律法规之间存在矛盾甚至是冲突问题。建立和谐有序的法律体系是社会主义法制建设的内在要求。但在目前,有的下位法公然抵触上位法的规定,使法律的尊严受到严重侵犯。例如,有的地方制定土地管理方面的法规,擅自扩大本地政府审批占用耕地的权力;还有的地方擅自规定农村集体所有的土地可以对外商出让、出租;还有的地方在征收排污费、处罚企业的权限等方面“突破”了法律的限制。
9.2012 年,广东省部署开展了“三打两建(打击欺行霸市、制假售假、商业贿赂及建设社会信用体系、市场监管体系)”专项行动,广东省委要求,“三打”必须依法办事,坚持法律至上,树立法律权威,实现“三打”的法律效果和社会效果相统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