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西晋城企事业单位改革工伤保险待遇提高
凡从去年12月31日前,按月领取伤残津贴、生活护理费的工伤职工和因工死亡职工供养亲属抚恤金的人员,从今年1月1日起,待遇提高了。
晋城市人社局、财政局近日发出通知,调整全市统筹企、事业单位上述人员工伤保险待遇。待遇调整后,一级伤残每人每月增加180元,二级伤残每人每月增加160元,三级伤残每人每月增加140元,四级伤残每人每月增加120元,五级伤残每人每月增加100元,六级伤残每人每月增加80元。一级至四级的工伤职工,按上述标准调整伤残津贴后,月伤残津贴低于2000元的调整为2000元。
生活完全不能自理者,每人每月增加160元;生活大部分不能自理者,每人每月增加140元;生活部分不能自理者,每人每月增加120元。生活护理费按上述标准增加后,生活完全不能自理且其护理费低于2000元者,调整为每人每月2000元;生活大部分不能自理且其护理费低于1600元者,调整为每人每月1600元;生活部分不能自理且其护理费低于1200元者,调整为每人每月1200元。
供养亲属抚恤金,配偶每人每月增加80元,其他亲属每人每月增加70元,孤寡老人或者孤儿每人每月在上述标准的基础上再增加10元。如按上述标准增加后,配偶抚恤金仍低于1000元的调整为每人每月1000元;其他亲属抚恤金低于800元的调整为每人每月800元。
但是,工伤职工已办理退休手续,并按养老保险政策规定,按月领取养老金的,不参加伤残津贴的调整。在此通知下发前,已按有关规定,一次性结算工伤保险待遇,并终止工伤保险关系的人员,也不在这次待遇调整的范围。
调整工伤人员工伤保险待遇,关系到工伤人员和工亡职工供养亲属的切身利益,是保障其基本生活的大事,是促进社会和谐,维护社会稳定的重要举措,市人社局和财政局要求各有关部门和单位,要高度重视这项工作,抓紧组织实施,力争在9月底前,将增加的待遇发放到享受待遇人员手中。
凡从去年12月31日前,按月领取伤残津贴、生活护理费的工伤职工和因工死亡职工供养亲属抚恤金的人员,从今年1月1日起,待遇提高了。
晋城市人社局、财政局近日发出通知,调整全市统筹企、事业单位上述人员工伤保险待遇。待遇调整后,一级伤残每人每月增加180元,二级伤残每人每月增加160元,三级伤残每人每月增加140元,四级伤残每人每月增加120元,五级伤残每人每月增加100元,六级伤残每人每月增加80元。一级至四级的工伤职工,按上述标准调整伤残津贴后,月伤残津贴低于2000元的调整为2000元。
生活完全不能自理者,每人每月增加160元;生活大部分不能自理者,每人每月增加140元;生活部分不能自理者,每人每月增加120元。生活护理费按上述标准增加后,生活完全不能自理且其护理费低于2000元者,调整为每人每月2000元;生活大部分不能自理且其护理费低于1600元者,调整为每人每月1600元;生活部分不能自理且其护理费低于1200元者,调整为每人每月1200元。
供养亲属抚恤金,配偶每人每月增加80元,其他亲属每人每月增加70元,孤寡老人或者孤儿每人每月在上述标准的基础上再增加10元。如按上述标准增加后,配偶抚恤金仍低于1000元的调整为每人每月1000元;其他亲属抚恤金低于800元的调整为每人每月800元。
但是,工伤职工已办理退休手续,并按养老保险政策规定,按月领取养老金的,不参加伤残津贴的调整。在此通知下发前,已按有关规定,一次性结算工伤保险待遇,并终止工伤保险关系的人员,也不在这次待遇调整的范围。
调整工伤人员工伤保险待遇,关系到工伤人员和工亡职工供养亲属的切身利益,是保障其基本生活的大事,是促进社会和谐,维护社会稳定的重要举措,市人社局和财政局要求各有关部门和单位,要高度重视这项工作,抓紧组织实施,力争在9月底前,将增加的待遇发放到享受待遇人员手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