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威海印发《关于机关事业单位生育保险工作有关问题的通知》提出,自2015年1月1日起,全市机关事业单位在职在编职工将纳入生育保险参保范围,相关费用由用人单位缴纳。
据了解,全市国家机关、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和中央、省属及外地驻威机关事业单位将为其在职在编职工缴纳生育保险费。据市人社局相关负责人介绍,机关事业单位生育保险的经办业务由用人单位医疗保险关系所在地的社会保险经办机构负责,机关事业单位生育保险缴费比例为0.2%,生育保险费由用人单位按上年度本单位在职职工工资总额作为基数按月缴纳。
同时,机关事业单位生育保险医疗机构实行定点管理制度,参保职工符合国家计划生育或者实施计划生育手术时,在定点医疗机构发生的生育医疗费和计划生育手术医疗费用,由生育保险基金支付。此外,参保职工孕检、生育、实施计划生育手术发生的医疗费用和国家规定的与生育保险有关的其他费用实行定额管理,定额标准、怀孕检查基本项目等与企业职工生育保险执行同一标准,职工按规定孕检和生育的费用,由经办机构与定点医疗机构结算,职工个人不需负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