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四川注册资产评估师考试报考条件

时间:2014-06-25 16:05:00   来源:无忧考网     [字体: ]
关于做好我省注册资产评估师执业资格考试工作的通知

川人社办发〔2014〕110号

  各市(州)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财政局,省级有关部门:

  根据原人事部、国家国有资产管理局《关于印发〈注册资产评估师执业资格制度暂行规定〉及〈注册资产评估师执业资格考试实施办法〉的通知》(人职发〔1995〕54号)和原人事部、财政部《关于调整注册资产评估师执业资格考试有关政策的通知》(人发〔2002〕20号)精神,结合我省实际,现就做好我省注册资产评估师执业资格考试的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报考条件

  (一)凡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遵纪守法并具备下列条件之一者,均可报名参加注册资产评估师执业资格考试:

  1.取得经济类、工程类大专学历,工作满5年,其中从事资产评估相关工作满3年。

  2.取得经济类、工程类本科学历,工作满3年,其中从事资产评估相关工作满1年。

  3.取得经济类、工程类硕士学位或第二学士学位、研究生班毕业,工作满1年。

  4.取得经济类、工程类博士学位。

  5.非经济类、工程类专业毕业,其相对应的从事资产评估相关工作年限延长2年。

  6.不具备上述规定学历,但通过国家统一组织的经济、会计、审计专业初级资格考试,取得相应专业技术资格,并从事资产评估相关工作满5年。

  符合上述报名条件的香港、澳门和台湾居民,也可申请参加注册资产评估师执业资格考试。

  (二)免试部分科目的条件:

  从事资产评估相关工作满2年,并按照国家有关规定评聘为经济类、工程类高级专业技术职务人员,可免试1科相应考试科目。其中,评聘为高级工程师(含相应专业的副教授、副研究员等)职务的人员,可免试《建筑工程评估基础》或《机电设备评估基础》科目;评聘为高级经济师(含相应专业的副教授、副研究员等)职务可免试《经济法》;高级会计师、高级审计师(含相应专业的副教授、副研究员等)职务可免试《财务会计》。

  注册资产评估师执业资格考试成绩实行滚动管理办法,参加5个科目考试人员必须在连续3个考试年度内通过应试科目的考试,方可获得注册资产评估师执业资格证书。参加4个科目考试的人员必须在连续2个考试年度内,通过应试科目,方可获得注册资产评估师执业资格证书。

  二、资格审查

  (一)首次报考人员在网上所填报的基本信息经确认无误且像片成功上传后,应上网自行打印本人所填报的《注册资产评估师执业资格考试报名表》(以下简称《报名表》),经所在单位审核、签字和加盖具有法人资格的行政公章后,持符合报考条件的学历(学位)证书和相关工作年限证明(香港、澳门居民需提供香港或澳门公立全日制高等院校经济类、工程类大学专科以上学历或学位证书、有关资产评估机构出具的从事资产评估相关工作经历的证明和香港或澳门居民的身份证明)、身份证原件到省资产评估协会进行资格审查。

  成都市以外的考生可委托他人代审,或使用电子邮箱的方式,将上述材料扫描后发送至sc_cas@163.com邮箱进行远程资格审查,凡使用电子邮箱进行远程资格审查的考生,考试合格后*阶段须在规定时间(具体时间在公布考试成绩时通知)内按上述要求到省资产评估协会进行资格复审和*,在复审时如发现所提交的材料为虚假材料,将按照《专业技术人员资格考试违纪违规行为处理规定》(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令第12号)第九条进行严肃处理,所造成的后果由报考者本人承担。

  (二)资格审查要落实责任制,做到谁审查、谁负责,谁出问题、谁承担责任。各市(州)职称工作部门和考试机构要按照管理权限,对本地区资格报考人员的情况进行抽查,对不符合报考条件的人员,要立即取消考试资格。对提供虚假证明或以其他不正当手段获取考试资格的人员和不严格按照报名条件或以不正当手段协助他人取得考试资格的人员,必须按《专业技术人员资格考试违纪违规行为处理规定》(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令第12号)进行严肃处理。

  三、从2014年度起,我省每年度注册资产评估师执业资格考试的考务工作由省人事考试中心另文通知。

  四、各地要密切配合,落实责任。在组织报名及考试的各环节中,必须严格执行规定的报考条件和考务工作程序,严肃考风考纪,确保考试工作的顺利进行。

  四川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 四川省财政厅

  2014年5月3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