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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进一步加强自治区妇幼保健院(宁夏儿童医院)等8个直属事业单位的人才队伍建设,优化人员结构,确保公开招聘急需紧缺高层次人才工作顺利进行,根据《宁夏回族自治区事业单位公开招聘工作人员实施办法》(宁党办〔2006〕35号)、《关于进一步发挥现有人才作用和引进急需紧缺人才的若干规定》(宁党发〔2009〕47号)等有关规定,经自治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批准,特制定本招聘简章。
一、招聘原则
坚持公开、平等、竞争、择优的原则;贯彻德才兼备、以德为先的用人标准,在自治区卫生计生委指导监督下,自治区妇幼保健院(宁夏儿童医院)等8个单位采取自主组织笔试面试考核的方式进行公开招聘。
二、招聘计划
自治区妇幼保健院(宁夏儿童医院)等8个单位公开招聘急需紧缺高层次人才57名。具体招聘单位、岗位及招聘条件详见《宁夏回族自治区卫生计生委直属事业单位2014年公开招聘高层次人才岗位计划一览表》(附后)。
三、招聘范围及基本条件
(一)按照各单位确定的招聘范围进行招聘
(二)基本条件
1.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国籍,拥护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
2.遵纪守法,品行端正;
3.具有招聘岗位要求且国家承认的学历;
4.具备岗位所需要的专业、技能和其他条件;
5.适应岗位要求的身体条件,符合聘用体检标准;
6.符合事业单位公开招聘工作人员回避制度的有关要求;
7.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
除上述条件外,报考者还应当符合《宁夏回族自治区卫生计生委直属事业单位2014年公开招聘高层次人才岗位计划一览表》中各招聘岗位设置的相关资格条件。年龄在30岁及以下,指1984年4月1日及以后出生;年龄在35岁及以下,指1979年4月1日及以后出生;年龄在45岁及以下,指1969年4月1日及以后出生;年龄在50岁及以下,指1964年4月1日及以后出生。
四、招聘程序
(一)发布公告
通过自治区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和自治区卫生计生委网发布招聘公告。
(二)报名方式
本次采取到招聘单位现场报名的方式进行报名,报名地点、联系人、联系电话如下:
自治区卫生监督所:银川市兴庆区胜利街470号,自治区卫生监督所行政办公楼3楼办公室;联系人:郭力嘉;联系电话:0951-3999008
自治区第三人民医院:银川市西夏区怀远东路499号,自治区第三人民医院行政楼4楼人事科;联系人:杨丽萍;联系电话:0951-3923027
自治区第四人民医院:银川市西夏区北京西路725号,自治区第四人民医院综合楼5楼人事科;联系人:柳伟;联系电话:0951-2031971
自治区妇幼保健院(宁夏儿童医院):银川市湖滨东街205号国安写字楼2楼,自治区妇幼保健院办公室;联系人:蔡晶;联系电话:0951-6732215
自治区疾病预防控制中心:银川市兴庆区胜利街470号,自治区疾病预防控制中心行政办公楼1楼人事科;联系人:杨卉;联系电话:0951-4077260
自治区医药卫生学会管理办公室:银川市金凤区庆祥街120号,自治区医药卫生学会管理办公室3楼医学评审部;联系人:金玉珍;联系电话:8508816
自治区回族医药研究所:银川市西夏区北京西路114号,自治区中医医院门诊三楼回医基础理论研究室;联系人:徐静;联系电话:0951-5600590
自治区宁安医院:银川市西夏区济民路金波南街,自治区宁安医院门诊楼三楼人事科;联系人:任志芳;联系电话:2160713
(三)报名时间
报考者须在2014年6月23日至2014年7月4日进行报名(不含节假日及休息时间),逾期不再补报。
(四)报名程序与资格审核
报名时需携带以下证件:本人户口本、身份证、学历学位证书、职称证等招聘岗位要求具备条件的其他材料原件及复印件一式三份(有工作经历要求的需相应提供工作单位的证明材料),近期本人免冠同底二寸彩色照片4张,现场如实填写《宁夏回族自治区卫生计生委直属事业单位公开招聘高层次人才信息表》(附件2)一式两份。
报名时,招聘单位将依据向社会公布的招聘岗位条件,对报考人员资格进行审核。报考者所提供的材料必须真实、准确、有效。报考者凡提供虚假材料者,一经核实,立即取消报考资格。报考者提供的联络方式须有效、准确,便于随时联络,对提供的联系方式不准确而引发误考等现象的,应由考生自己负责。
(五)笔试
各招聘单位根据岗位需求,自主决定是否设置笔试环节。笔试,主要测评招聘岗位所需的基本理论知识、实际工作能力,采用闭卷考试形式。笔试所占总分比例,由招聘单位确定。
(六)面试
面试采取结构化面试,充分落实每个岗位不同的招聘要求,评委根据应聘人员面试时的专业实践能力以及语言表达能力、逻辑思维能力、应变分析能力等进行综合评价,重点测试应试者的专业水平和分析解决问题的能力。面试所占总分比例,由招聘单位确定。
(七)考试总成绩
考试结束后,根据单位确定的笔试、面试所占比分,计算考试总成绩,按成绩由高至低顺序确定进入体检范围人员。总成绩出现并列时,采取加试的方式确定进入体检范围人员。
(八)体检
进入体检范围的人员,由招聘单位统一组织体检,体检标准参照国家《关于公务员录用体检通用标准(试行)》执行。因体检不合格出现空缺时,根据报考岗位人员考试总成绩依次递补。
(九)考察
考察工作按照德才兼备、以德为先的用人标准,重点考察报考者的政治思想、道德品质、能力素质、工作表现、遵纪守法、廉洁自律以及是否需要回避等方面的情况。考察要做到全面、客观、公正。同时,考察中还要对报考者的报考资格进行复审。考察不合格的考生取消招聘资格,按照面试成绩排序依次递补。
(十)公示
体检考察结束后,将拟聘用人员在自治区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和卫生计生委网站面向社会进行公示,时间为7天。如发现问题,一经核实即取消应聘人员资格。
(十一)聘用及待遇
1.考察结束后,由自治区卫生计生委提出聘用意见,并填写《宁夏回族自治区事业单位公开招聘拟聘用人员花名册》、《宁夏回族自治区事业单位招聘人员登记表》各一式三份,报自治区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办理聘用审批手续。
2.招聘单位法定代表人或其委托人与受聘人员根据《事业单位招聘人员聘用通知书》,在1个月内签订聘用合同,确定聘用关系,实行试用期。期满合格的,予以正式聘用,纳入事业单位在编在职工作人员管理,享受国家规定的工资、保险等福利待遇。
五、其他
(一)凡涉及本次招聘工作的重大事项或本简章未尽事宜,由自治区卫生计生委事业单位公开招聘领导小组研究决定。
(二)对考生的资格审查贯彻招聘工作的全过程,无论在任何环节,凡发现不符合招聘资格条件人员和提供虚假材料者,一经核实,立即取消报考资格。
监督举报电话:
自治区卫生计生委人事与老干部处:(0951)5054491
自治区卫生计生委监察室:(0951)5054035
附件下载:《宁夏回族自治区卫生计生委直属事业单位2014年公开招聘高层次人才岗位计划一览表》
自治区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
2014年6月19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