事业单位改革最新消息2014:建工资增长机制 面向社会公开招聘

时间:2014-05-21 10:10:00   来源:无忧考网     [字体: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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事业单位改革最新消息2014:建工资增长机制 面向社会公开招聘

国务院昨发布2014年事业单位人事管理条例 ,这一条例是我国第一部系统规范事业单位人事管理的行政法规,将于7月1日起施行。条例确立了事业单位人事管理的基本制度,在公开招聘、聘用合同、社会保险、工资收入等方面的相关规定呈现出改革亮点。http://www.yznews.com.cn/

亮点

A

招聘

进事业单位需过三关

【条例】

事业单位新聘用工作人员,应当面向社会公开招聘。

【解读】

近年来,个别地方出现了事业单位招聘中因人设岗的所谓“萝卜招聘”、“内部招聘”,引起广泛关注,受到强烈谴责。

事业单位公开招聘早有规定。2005年11月,原人事部发布了《事业单位公开招聘人员暂行规定》,明确提出事业单位招聘人员应当面向社会,凡符合条件的各类人员均可报名应聘。

条例公布了事业单位公开招聘工作人员的程序。想要成为一名事业单位工作人员需要过至少三关。根据条例,事业单位公开招聘工作人员程序为:制定公开招聘方案;公布招聘岗位、资格条件等招聘信息;审查应聘人员资格条件;考试、考察;体检;公示拟聘人员名单;订立聘用合同,办理聘用手续。

“条例的出台,使事业单位公开招聘从部门规定上升为行政法规,有利于这项工作在现有基础上进一步强化和规范,从而有效杜绝事业单位违规招聘。”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事业单位人事管理司负责人说。

B

合同

聘用合同不低于3年

【条例】

事业单位与工作人员订立的聘用合同,期限一般不低于3年。

【解读】

我国从2002年开始在事业单位试行人员聘用制度,目的是改革事业单位用人机制,由以前的行政任用关系向平等协商的聘用关系转变。原人事部发布的《关于在事业单位试行人员聘用制度的意见》提出,聘用合同分为短期、中长期和以完成一定工作为期限的合同。条例并没有对事业单位聘用合同进行分类,而是统一规定聘用期一般不低于3年。

条例对签订长期合同也作出新规定。按照以往,在本单位工作满25年可以订立聘用至退休的合同。条例去掉了这一条,只规定在本单位连续工作满10年且距法定退休年龄不足10年,可以签订这样的长期合同。

C

社保

逐步告别养老金双轨制

【条例】

事业单位及其工作人员依法参加社会保险,工作人员依法享受社会保险待遇。

【解读】

党的十八届三中全会决定指出,推进机关事业单位养老保险制度改革。整合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制度、基本医疗保险制度。条例提出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参加社会保险,再次从法律层次发出信号,事业单位医疗和养老保险“并轨”已箭在弦上。

目前,在多地进行的事业单位养老保险制度改革试点进展并不顺利,企业养老保险与机关事业单位养老金差距较大,因此广受诟病。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副部长胡晓义表示,下一步的方向是建立公平的规划,遵循市场化原则启动机关事业单位养老保险改革。

D

薪酬

工资怎么涨有了规定

【条例】

国家建立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工资的正常增长机制。

【解读】

我国事业单位收入分配改革始于2006年,目前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工资包括基本工资、绩效工资和津贴补贴。近几年,我国进行了事业单位绩效工资改革。这项改革首先在义务教育学校、公共卫生与基层医疗卫生事业单位中开展,如今各地事业单位绩效工资已基本兑现到位。

下一步,事业单位工资收入改革将与事业单位分类改革同步推进。条例所说的工资增长机制,应当是国家根据经济发展、财政状况、企业相当人员工资水平和物价变化等因素,定期调整公益类事业单位工作人员的工资水平,而对于转制为企业的事业单位,则应实行企业的分配制度;对于承担行政职能的事业单位,要回归到公务员队伍管理,实行公务员工资制度。

落地

事业单位改革正在分类推进

扬州不再批两类事业单位

过渡期内事业编制只减不增

我市事业单位改革有啥动向?记者昨获悉,据此前召开的全市分类推进事业单位改革工作会议透露,扬城正在分类推进事业单位改革。

◎事业单位分3个类别

扬州事业单位有哪些类型?据介绍,按照社会功能,将现有事业单位划分为承担行政职能、从事生产经营活动及从事公益服务三个类别。根据职责任务、服务对象及资源配置方式等情况,将从事公益服务事业单位细分为两类:承担义务教育、基础性科研、公共文化、公共卫生及基层的基本医疗服务等基本公益服务,不能或不宜由市场配置资源的,划入公益一类;承担高等教育、非营利医疗等公益服务,可部分由市场配置资源的,划入公益二类。今后不再批准设立承担行政职能的事业单位及从事生产经营活动的事业单位。

◎过渡期内编制只减不增

据介绍,根据分类推进事业单位改革要求,对已认定为完全承担行政职能的事业单位及主要承担行政职能的事业单位在其他职责剥离后,在规范调整其行政职能、重新核定人员编制的基础上,可调整为相关行政机关的内设机构,确需单独设置行政机构的,要按照精简效能的原则设置。改革中涉及行政机构编制调整的,不得突破政府机构限额及行政编制总额,主要通过行政管理体制及政府机构改革中调剂出来的空额逐步解决。

已认定为承担行政职能、但尚未调整到位的事业单位,在过渡期内继续按照现行法律法规及政策规定履行职责,使用事业编制且只减不增,依照现行机构编制、人事、财务、社会保险等政策规定管理。

◎生产经营类将陆续转企

根据分类推进事业单位改革要求,此轮改革将加快推进转企改制。对从事生产经营活动事业单位要加快转企改制,使其成为市场竞争主体。

鼓励事业单位转企的同时,进行产权制度改革,采取兼并、重组、股份制改造等多种形式,依法组建公司制企业、合伙企业或个人独资企业。

在过渡期内,对转企改制单位给予适当保留原有税收等政策,原有的正常事业费继续拨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