华夏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华夏公司)为上市公司,其2004年度发生的有关交易或事项资料如下:
1.华夏公司于11月3日收到法院通知,被告知工商银行已提起诉讼,要求华夏公司清偿到期借款本息5 000万元,另支付逾期借款罚息200万元。至12月31日,法院尚未作出判决。对于此项诉讼,华夏公司预计除需偿还到期借款本息外,有60%的可能性还需支付逾期借款罚息100至200万元和诉讼费用15万元。
2.因农业银行未按合同规定及时提供贷款,给华夏公司造成损失500万元。华夏公司要求农业银行赔偿损失500万元,但农业银行未予同意,华夏公司遂于2004年11月5日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农业银行赔偿损失500万元。至12月31日,法院尚未作出判断。华夏公司预计将胜诉,可获得400万元赔偿金的可能性为40%,可获得500万元赔偿金的可能性为35%。
3.华夏公司2004年度发生如下销售业务(假设售出产品的保修期均未满):
(1)华夏公司销售A产品给非关联企业,售价为10 000万元,产品成本为8 000万元。合同约定,华夏公司对售出的A产品保修2年。根据以往经验,华夏公司销售A产品所发生的保修费用为该产品销售额的1%。
(2)华夏公司销售500件B产品给非关联企业,单位售价为50万元,单位产品成本为35万元。合同约定,华夏公司对售出的B产品保修1年。根据以往经验,销售B产品所发生的保修费用为其销售额的1.8%。
(3)华夏公司销售一批本年度新研制的C产品给非关联企业,售价为800万元,产品成本为600万元。华夏公司对售出的C产品提供1年的保修期,1年内产品若存在质量问题,华夏公司负责免费修理(含更换零部件)。华夏公司预计发生的保修费用为销售C产品售价的2%至3%之间。
4.华夏公司于11月3日收到法院通知,被告知ABC公司状告华夏公司侵犯其专利权。ABC公司认为,华夏公司未经其同意,在试销的新产品中采用了ABC公司的专利技术,要求华夏公司停止该项新产品的生产和销售,并一次性支付专利使用费80万元。华夏公司认为其研制、生产和销售该项新产品并未侵犯ABC公司的专利权,遂于11月15日向法院提交答辩状,反诉ABC公司侵犯华夏公司的名誉,要求ABC公司赔偿其名誉损失费200万元。至12月31日,诉讼尚在进行中,华夏公司无法估计该起诉讼结果。
5.华夏公司拥有乙公司15%的股份,并为乙公司常年提供最新研制的产品生产技术,乙公司生产产品的80%销售给华夏公司。华夏公司为乙公司提供担保的某项银行借款计 10 000万元于2004年5月到期,该借款系由乙公司于2001年5月从银行借入,华夏公司为乙公司此项银行借款的本息提供60%的担保。乙公司借入的款项至到期日应偿付的本息为11 500万元。由于乙公司无力偿还到期债务,债权银行于2004年7月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乙公司及为其提供担保的华夏公司偿还借款本息,并支付罚息140万元。至12月31日,法院尚未作出判决,华夏公司预计承担此项债务的可能性为55%。
要求::
分析华夏公司发生的上述交易或事项,应该如何进行会计处理?并简要说明理由。
分析与提示:
本案例涉及或有事项的确认、计量和披露等问题。
会计制度和会计准则规定,或有事项是过去的交易或事项形成的一种状况,其结果须通过未来不确定事项的发生或不发生予以证实。如果与或有事项相关的义务同时符合以下条件,企业应将其确认为预计负债:(1)该义务是企业承担的现时义务;(2)该义务的履行很可能导致经济利益流出企业;(3)该义务的金额能够可靠地计量。预计负债的金额应是清偿该负债所需支出的估计数。如果所需支出存在一个金额范围,则估计数应按该范围的上、下限金额的平均数确定;如果所需支出不存在一个金额范围,则估计数应按如下方法确定:(1)或有事项涉及单个项目时,估计数按最可能发生的金额确定;(2)或有事项涉及多个项目时,估计数按各种可能发生额及其发生概率计算确定。如果清偿确认负债所需支出全部或部分预期由第三方或其他方补偿,则补偿金额只能在基本确定能收到时,作为资产单独确认。确认的补偿金额不应超过所确认负债的账面价值。
对于应予披露的或有负债,企业应分类披露或有负债形成的原因、或有负债预计产生的财务影响(如无法预计应说明理由)、获得补偿的可能性;很可能会给企业带来经济利益的或有资产,应在会计报表附注中披露其形成的原因,如果能够预计其产生的财务影响,还应作相应披露;在涉及未决诉讼、仲裁的情况下,企业至少应披露该未决诉讼、仲裁的形成原因。
1.本案例1,华夏公司有60%的可能性支付逾期借款罚息100万元至200万元和诉讼费用15万元,符合确认为负债的条件,因此,华夏公司应按估计数及诉讼费用165万元确认负债,并在会计报表附注中作相应披露。
2.本案例2,华夏公司因或有事项产生的或有资产,一般不应确认,同时,一般不在会计报表附注中披露。
3.本案例3,华夏公司销售A、B、C三种产品预提的保修费用均符合确认条件,应予以确认,并在会计报表附注中作相应披露。本案例中,A产品应计提的保修费用为100(10 000×1%)万元,B产品应计提的保修费用为450(500×50×1.8%)万元,C产品应计提的保修费用为20[800×(2%+3%)÷2]万元。因此,华夏公司销售A、B、C三种产品合计应计提的保修费用为570万元,同时确认预计负债570万元。
4.本案例4,华夏公司起诉ABC公司名誉权,要求ABC公司赔偿名誉损失费200万元,法院尚未判决,华夏公司无法估计该起诉结果,因此,不符合确认为负债的条件,但应在会计报表附注中作相应披露。
5.本案例5,华夏公司为乙公司借款提供担保,在乙公司无力偿还债务时,华夏公司将承担连带责任,至12月31日,甲公司预计承担此项债务的可能性为55%,其金额也能够可靠地估计,因此,应将其确认为一项负债,金额为6 984[(11 500+140)×60%]万元,同时在会计报表附注中作相应披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