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年重庆市渝中区招聘卫生事业单位人员体检和考察

时间:2014-02-13 10:29:00   来源:重庆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网     [字体: ]

  1.体检
  体检人选按招聘岗位拟招聘人数,根据该岗位考生考试考核总成绩从高到低依次等额确定。进入体检最后一名报考人员的考试考核总成绩出现并列时,则依次以公共科目笔试成绩、专业科目测试成绩从高分到低分的顺序确定进入体检人员;若上述两项成绩都相同,则报经市人社局同意后加试一场面试,按加试面试成绩的高低依次确定最终体检人选。
  体检标准参照《关于转发〈公务员录用体检通用标准(试行)〉的通知》(渝人发〔2005〕25号)、《关于转发〈关于印发公务员录用体检操作手册(试行)〉的通知》(渝人发〔2007〕113号)、《关于转发〈修订公务员录用体检通用标准(试行)及公务员录用体检操作手册(试行)〉的通知》(渝人社发〔2010〕49号)和《关于转发〈关于印发公务员录用特殊体检标准(试行)的通知〉的通知》(渝人社发〔2011〕38号)等规定,并结合卫生行业或岗位实际要求执行。
  体检在县级以上综合性医疗卫生机构进行。体检费用由考生自行承担。招聘单位和受检人对体检结论有疑议的,可在接到体检结论通知之日起7日内书面提出复检申请,经渝中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同意后到指定医院进行一次性复检,体检结果以复检结论为准。
  2.考察
  体检合格的人员,由渝中区人力社保局会同招聘单位主管部门对其政治思想素质、道德品质、能力素质、学习工作表现、遵纪守法、廉洁自律等情况以及是否需要回避等进行考察,并再次核实考察对象是否符合规定的报考资格条件,提供的报考信息和相关材料是否真实、准确、完整。
  报考人员不按规定的时间、地点参加体检的,视为放弃体检。考生放弃体检、考察资格或者体检、考察不合格出现缺额时,不予递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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