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西省近日重新修订并公布了《江西省城镇土地使用税实施办法》,将外资企业列入了征收城镇土地使用税范围,并对税额标准进行了调整。据悉,这是我省第三次对此办法进行修订。
新修订《办法》规定,从今年1月1日起,凡在开征范围内的企业,不论内资、外资,一律按规定缴纳城镇土地使用税。同时,新修订的《办法》调高了税额标准。根据国务院修订下发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城镇土地使用税暂行条例》的有关规定,税额标准在原有的基础上提高2倍。按此精神,新《办法》将土地使用税每平方米年税额标准修改为:大城市1.5元至30元;中等城市1.2元至24元;小城市0.9至18元;县城、建制镇、工矿区0.6至12元。专家介绍,新《办法》的实施更有利于促进企业合理用地,进一步体现了税收公平的原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