昨日,云南省政府发出贯彻《国务院关于促进节约集约用地的通知》的意见,实施最严格的措施,节约、集约用地。今后在各类建设用地方面,云南省将严格控制城市盲目扩张,严格划定城镇用地增长边界。
土地利用应建年度计划按照《通知》要求,云南省将建立严格的土地利用年度计划管理制度,实行土地利用年度计划核拨、核销和台账管理制度,发挥计划用地总量和用地方向的调控作用,未取得土地利用年度计划指标的不得批准建设项目用地,坚决杜绝计划用地。
将完善土地利用计划体系,建立土地供应计划、国有土地有偿使用计划、盘活存量建设用地计划等计划指标。对当年用地计划指标已经用完的地区,停止办理其农用地转用、土地征收等审批手续。实际新增建设用地面积超过当年下达农用地转用计划指标的州、市、县、区,超出部分从下一年度计划指标中扣减,并相应缩减该地区年度计划指标。
严禁私签协议圈占土地《通知》同时规定,除符合《划拨用地目录》的项目可以划拨供地外,其他项目用地一律实行有偿使用。严格落实招拍挂出让规定,工业、商业、旅游、娱乐和商品住宅等用地必须严格实行招拍挂出让,严禁用地单位和个人与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或者个人签订协议圈占土地,通过补办用地手续规避招拍挂出让。工业用地出让底价不得低于国家规定的工业用地出让标准,严禁以财政补贴、返还、减免或变相减免土地出让金等形式低价出让土地。经营性基础设施用地应逐步实行有偿使用,具备条件的可以实行招标拍卖挂牌出让供地。
出让款不缴清不发土地证《通知》规定,土地出让合同、土地租赁合同和划拨决定书应当明确双方的权利和义务,严格约定项目投资总额、土地规划用途、建筑密度、容积率、绿地率、开工和竣工时间等土地使用条件,工业项目还必须明确投资强度、土地利用强度、行政办公和生活服务设施用地比例等,住宅开发用地还应明确主要套型面积及其比例。对未按照建设用地出让合同约定缴清全部土地出让价款的,不得发放土地使用证书,也不得按土地出让价款缴纳比例分割发放土地使用证书。
增加廉租房用地比例云南省将控制城市盲目扩张,根据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确定的城镇建设用地规模,严格划定城镇用地增长边界。在满足建设要求的前提下,要尽量利用丘陵或缓坡山地,不占或少占平坝耕地和良田好地。提高廉租住房、经济适用住房用地和中低价位、中小套型普通商品房在住宅用地中的比例,合理配置行政、商服、居住、教育、体育、文化等设施用地,综合发挥社会资源集聚和共享效应。对建筑高度、容积率没有特别限制的区域,在符合城乡规划的前提下,适度提高建筑高度和建筑容积率,鼓励建设项目向空中发展。同时,探索城市地下空间的综合开发利用,开展地下空间产权界定、使用权出让、综合管理等方面的试点。
土地利用应建年度计划按照《通知》要求,云南省将建立严格的土地利用年度计划管理制度,实行土地利用年度计划核拨、核销和台账管理制度,发挥计划用地总量和用地方向的调控作用,未取得土地利用年度计划指标的不得批准建设项目用地,坚决杜绝计划用地。
将完善土地利用计划体系,建立土地供应计划、国有土地有偿使用计划、盘活存量建设用地计划等计划指标。对当年用地计划指标已经用完的地区,停止办理其农用地转用、土地征收等审批手续。实际新增建设用地面积超过当年下达农用地转用计划指标的州、市、县、区,超出部分从下一年度计划指标中扣减,并相应缩减该地区年度计划指标。
严禁私签协议圈占土地《通知》同时规定,除符合《划拨用地目录》的项目可以划拨供地外,其他项目用地一律实行有偿使用。严格落实招拍挂出让规定,工业、商业、旅游、娱乐和商品住宅等用地必须严格实行招拍挂出让,严禁用地单位和个人与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或者个人签订协议圈占土地,通过补办用地手续规避招拍挂出让。工业用地出让底价不得低于国家规定的工业用地出让标准,严禁以财政补贴、返还、减免或变相减免土地出让金等形式低价出让土地。经营性基础设施用地应逐步实行有偿使用,具备条件的可以实行招标拍卖挂牌出让供地。
出让款不缴清不发土地证《通知》规定,土地出让合同、土地租赁合同和划拨决定书应当明确双方的权利和义务,严格约定项目投资总额、土地规划用途、建筑密度、容积率、绿地率、开工和竣工时间等土地使用条件,工业项目还必须明确投资强度、土地利用强度、行政办公和生活服务设施用地比例等,住宅开发用地还应明确主要套型面积及其比例。对未按照建设用地出让合同约定缴清全部土地出让价款的,不得发放土地使用证书,也不得按土地出让价款缴纳比例分割发放土地使用证书。
增加廉租房用地比例云南省将控制城市盲目扩张,根据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确定的城镇建设用地规模,严格划定城镇用地增长边界。在满足建设要求的前提下,要尽量利用丘陵或缓坡山地,不占或少占平坝耕地和良田好地。提高廉租住房、经济适用住房用地和中低价位、中小套型普通商品房在住宅用地中的比例,合理配置行政、商服、居住、教育、体育、文化等设施用地,综合发挥社会资源集聚和共享效应。对建筑高度、容积率没有特别限制的区域,在符合城乡规划的前提下,适度提高建筑高度和建筑容积率,鼓励建设项目向空中发展。同时,探索城市地下空间的综合开发利用,开展地下空间产权界定、使用权出让、综合管理等方面的试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