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西南宁市地方税务局28日在此间举行的通报会上发布了这个市城镇土地使用税单位税额新标准。根据新标准,南宁每平方米土地使用税最低为2.5元,为17元,调整后税额约为原税额3倍。
根据新标准,南宁市区范围城镇土地使用税单位税额分为六级,其中一级甲类土地与一级乙类土地单位税额分别从原7元/平方米和5.5元/平方米统一调整为17元/平方米,其他二至六级土地单位税额分别从4元/平方米、3.1元/平方米、2.4元/平方米、1.7元/平方米、1元/平方米对应调整为14.1元/平方米、11.2元/平方米、8.3元/平方米、5.4元/平方米和2.5元/平方米。
据悉,调整后的单位税额新标准从2008年1月1日开始执行,有关纳税人需要按规定在9月和10月到主管税务机关申报补缴2008年第一、第二季度因税额调整增加的税款。
根据新标准,南宁市区范围城镇土地使用税单位税额分为六级,其中一级甲类土地与一级乙类土地单位税额分别从原7元/平方米和5.5元/平方米统一调整为17元/平方米,其他二至六级土地单位税额分别从4元/平方米、3.1元/平方米、2.4元/平方米、1.7元/平方米、1元/平方米对应调整为14.1元/平方米、11.2元/平方米、8.3元/平方米、5.4元/平方米和2.5元/平方米。
据悉,调整后的单位税额新标准从2008年1月1日开始执行,有关纳税人需要按规定在9月和10月到主管税务机关申报补缴2008年第一、第二季度因税额调整增加的税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