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章 居住房屋的评估
第十二条(居住房屋分类)
本市国有土地上的居住房屋按建筑类型分为公寓、花园住宅、职工住宅(新工房)、新式里弄、旧式里弄、简屋六类。
第十三条(评估方法)
居住房屋应采用市场比较法评估。
第十四条(可比实例的比较修正)
可比实例比较修正时,应建立价格可比基础后进行交易情况、交易日期、区域因素、个别因素修正。每项修正对可比实例成交价格的调整不得超过10%,综合调整不得超过15%。
第十五条(基准价格修正法)
(一)基准价格修正法与适用条件
对于房屋建筑类型相同、功能完整性相同或相似的同一拆迁地块的成片居住房屋,可采用市场比较法确定典型房屋的市场价格,作为该拆迁范围同类房屋的基准价格。然后根据不同房屋的楼层、朝向、采光、通风等因素,对该基准价格进行适当的调整、修正,确定其它被拆除房屋的评估价格。
整幢花园住宅和整幢新式里弄一般不宜采用基准价格修正法。
(二)运作程序
1、按照居住房屋的建筑类型、建造年代、建筑结构、设备、房屋户型以及功能的完整性等因素划分房屋类别;
2、在同一房屋类别内确定典型房屋;
3、运用市场比较法对典型房屋进行评估,经核验后确定典型房屋的价格作为基准价格;
4、确定层次、朝向等其他因素修正系数;
5、运用本规范的计算公式确定房屋的市场价格。
(三)计算公式
估价对象价格=类别基准价格 ×(1+朝向修正系数)×( 1+层次修正系数)×(1+其他因素修正系数)
本计算公式中的修正系数可参照下列系数确定。修正系数绝对值大于或等于5%的,调整幅度一般控制在+2%以内;修正系数绝对值小于5%的,调整幅度一般控制在+1%以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