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四章 附则
第二十一条(在建工程评估)
在建工程应采用成本法进行评估。在建工程土地评估以政府管理部门批准的用途、参数或规划设计方案等为依据,工程建设进度以政府管理部门通知停止施工时的状态为准。
第二十二条(临时建筑)
未超过批准期限的临时建筑应评估其建筑物残值。
第二十三条(安置房屋的评估技术规范)
安置房屋应按照本技术规范的相关规定进行评估。
第二十四条(其他)
凡房屋拆迁评估中涉及原始成本、建筑设备、工程造价等专业技术工作的,估价机构可委托有资格从事该类业务的机构协助评估。
本技术规范未作规定的,应按照国家和本市其他房地产评估技术规范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二十五条(解释部门)
本技术规范由上海市房屋土地资源管理局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