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市城市房屋拆迁评估技术规范(试行)第四章

时间:2008-10-23 02:02:00   来源:无忧考网     [字体: ]
第四章 附则

第二十一条(在建工程评估)

在建工程应采用成本法进行评估。在建工程土地评估以政府管理部门批准的用途、参数或规划设计方案等为依据,工程建设进度以政府管理部门通知停止施工时的状态为准。

第二十二条(临时建筑)

未超过批准期限的临时建筑应评估其建筑物残值。

第二十三条(安置房屋的评估技术规范)

安置房屋应按照本技术规范的相关规定进行评估。

第二十四条(其他)

凡房屋拆迁评估中涉及原始成本、建筑设备、工程造价等专业技术工作的,估价机构可委托有资格从事该类业务的机构协助评估。

本技术规范未作规定的,应按照国家和本市其他房地产评估技术规范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二十五条(解释部门)

本技术规范由上海市房屋土地资源管理局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