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市城市房屋拆迁评估技术规范(试行)第三章

时间:2008-10-23 02:02:00   来源:无忧考网     [字体: ]
第三章 非居住房屋的评估

第十七条(经营性房屋的分类)

非居住房屋包括商场、店铺、旅馆、办公、金融、娱乐、餐饮、服务业和工厂、站场码头、仓库堆栈、学校、文化馆、影剧院、福利院、医院、公共设施用房等经营性和非经营性房屋。

第十八条(评估方法)

能搜集充分成交案例并有符合规定要求可比实例的非居住房屋,应采用市场比较法进行评估。

不能适用市场比较法的,可采用收益法进行评估。房屋收益应按照房屋的租金收益确定。

难以确定房屋租金收益的,采用成本法等其他方法进行评估。

房屋的租金收益按照其同一经营用途、同一区域的社会平均收益水平修正确定。

第十九条(收益法)

采用收益法评估时,应选择二种以上评估方法进行评估。评估结果的确定应符合《房地产估价规范》的有关规定。

第二十条(成本法)

采用成本法进行评估的,应当采取房地分别评估的方式,评估出房地产市场价格。

房屋占用范围内的土地价格应采用市场比较法、成本法或基准地价修正法等方法求取。

建筑物重置价格的费用构成应符合《房地产估价规范》的有关规定。建筑、安装工程费应运用工料测量法或分部分项法求取。

房屋折旧以直线折旧法计算。不适用的,可以使用成新折扣法计算。房屋建筑设备应单独计算折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