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章 土地评估机构诚信等级评定
第六条 土地评估机构诚信等级评定按以下内容进行考评:
(一)土地评估中介机构管理
1、业绩报送;2、经营状况;3、机构信用;4、机构执业;5、制度建设。
(二)执业土地估价师管理
1、继续教育;2、个人信用;3、个人执业。
(三)土地评估报告书质量
1、土地估价报告评价;2、土地估价技术报告评价;3、总体评价
(四)奖励加分
1、受中国土地估价师协会表彰;2受湖北省土地估价师协会表彰
第六条 土地评估机构诚信等级评定按以下内容进行考评:
(一)土地评估中介机构管理
1、业绩报送;2、经营状况;3、机构信用;4、机构执业;5、制度建设。
(二)执业土地估价师管理
1、继续教育;2、个人信用;3、个人执业。
(三)土地评估报告书质量
1、土地估价报告评价;2、土地估价技术报告评价;3、总体评价
(四)奖励加分
1、受中国土地估价师协会表彰;2受湖北省土地估价师协会表彰
第七条 土地评估机构诚信等级评定采用评分制进行,具体的评分标准见《湖北省土地评估中介机构诚信等级考评评分内容及标准》。
第八条 评定程序:各土地评估机构申报,湖北省土地估价师协会组织专家委员会的成员,对需要考评的四个方面内容进行逐项评分。评分结果提交湖北省土地估价师协会会长办公会议审议,由会长办公会议确定土地评估中介机构诚信等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