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初、中级资格考试的相关规定。
初、中级资格考试按照《审计署、人事部关于修订印发<审计专业技术初、中级资格考试规定>及其实施办法的通知》(审人发〔2003〕4号)的规定实施。
参加审计专业技术资格考试人员应具备下列基本条件:
1.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具有良好职业道德;
2.认真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审计法》以及有关财经法规
和制度,无违反财经纪律的行为;
3.认真履行岗位职责,热爱本职工作;
4.从事审计、财经工作。
参加初级资格考试人员,除具备以上基本条件外,还必须具备教育部门认可的中专以上学历。
参加中级资格考试人员,除具备以上基本条件外,还必须具备下列条件之一:
1.取得大学专科学历,从事审计、财经工作满5年;
2.取得大学本科学历,从事审计、财经工作满4年;
3.取得双学士学位或研究生毕业,从事审计、财经工作满2年;
4.取得硕士学位,从事审计、财经工作满1年;
5.取得博士学位。
以上申报条件中所规定的从事审计、财经工作年限,其截止时间为考试年度当年12月31日。
(二)高级审计师资格考试的相关规定
高级审计师资格评价按照《高级审计师资格评价办法(试行)》(人发〔2002〕58号)的规定实施。
高级审计师资格报考基本条件: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具有良好职业道德和敬业精神,并符合下列条件之一者,均可报名参加考试:
1.获得博士学位,取得审计师或相关专业中级专业技术资格后,从事审计工作满2年;
2.获得硕士学位,取得审计师或相关专业中级专业技术资格后,从事审计工作满4年;
3.大学本科毕业,取得审计师或相关专业中级专业技术资格后,从事审计工作满5年;
4.大学专科毕业,取得审计师或相关专业中级专业技术资格后,从事审计工作满6年。
以上申报条件中所称的“相关专业中级专业技术资格”是指会计师、经济师、统计师、工程师等。申报条件中所规定的从事审计工作年限,其截止日期为考试报名年度当年年底。
(三)资格证书颁发的有关规定。
参加全国初、中级专业技术资格统一考试成绩合格的,按桂职改〔2002〕1号文件办理。参加全国高级审计师资格考试成绩
合格的,由审计署、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审计专业技术资格考试办公室颁发高级审计师资格考试成绩合格证书,根据人发〔2002〕58号文件规定,该成绩合格证书在全国范围内3年有效。
(四)相关纪律规定。
考务组织工作按照《关于印发〈专业技术人员资格考试管理手册〉的函》(人职字〔1997〕20号)和《关于印发〈审计专业技术资格考试考务工作细则〉的通知》(审考办字〔2000〕26号)的规定实施。
根据审人发〔2003〕4号文规定,伪造、涂改学历、资历证明和考试期间有违纪行为的,由发证机关取消资格,收回证书,3年内不得再参加审计专业技术资格考试。